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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系统功能
18.3.1 清分系统应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1 设置和下发运行参数、票价表、黑名单及车票调配信息;
2 对运营模式进行管理;
3 向城市公共交通卡清算系统上传“一卡通”车票的原始数据、接受和处理各线路系统下发的黑名单、对账等数据;
4 具备客流统计、收益清分、对系统设备状态进行监视等功能;
5 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处理,定期完成各种统计、清分和对账报表;
6 管理系统时钟同步和系统密钥;
7 车票编码分拣设备对系统发行的车票进行初始化、编码、分拣、赋值、校验及注销等;
8 接收和处理各线路中央计算机系统上传的各种交易数据;
9 灾备系统具备系统级或数据级的异地备份功能。
18.3.2 线路中央计算机系统应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1 接受地铁清分系统的运行参数、票价表、交易结算数据、账务数据清分、黑名单及接收、发送车票调配等信息;
2 对运营模式进行管理;
3 向清分系统上传各种原始交易数据、客流监视数据、设备状态数据、接收并转发清分系统的各种指令、安全认证数据等;
4 接收车站计算机系统上传的车站终端设备数据;
5 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处理,定期完成各种统计报表;
6 向车站计算机系统和车站终端设备下发系统参数、运营模式安全认证数据及黑名单等;
7 对系统中运行参数的设置和更新进行管理;
8 在无清分系统的情况下,线路中央计算机系统还应具有本规范第18.3.1条第3~7款的功能。
18.3.3 车站计算机系统应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1 接受线路中央计算机系统下发的运行参数、运营模式安全认证数据及黑名单等,并下发给车站终端设备;
2 采集车站终端设备的原始交易数据和设备状态数据,并上传给线路中央计算机系统;
3 监视和控制车站终端设备;
4 完成车站票务管理工作和自动处理当天的所有数据和文件,并生成定期的统计报告。
18.3.4 维修测试系统和培训系统应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1 为运营人员提供有效的维修和培训条件;
2 所有设备与正线上使用设备的功能一致。
18.3.5 自动检票机应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1 检验车票的有效性,控制阻挡装置的动作,引导乘客进出站;
2 控制设备置于正常运行、故障停用、测试、检修、停止服务及特殊运行模式;
3 接受车站计算机系统的数据和控制指令,向车站计算机系统发送设备状态和交易数据。
18.3.6 半自动售票机应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1 通过人工收费和操作设备出售车票,以及为乘客办理退票、补票、充值、验票和更换车票等手续;
2 控制设备置于正常运行、故障停用、测试、检修、停止服务及特殊运行模式;
3 接受车站计算机系统的数据和指令,向车站计算机系统发送设备状态和交易数据。
18.3.7 自动售票机应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1 根据乘客所选到站地点或票价自动计费、收费、发售车票;
2 控制设备置于正常运行、故障停用、测试、检修、停止服务及特殊运行模式;
3 接受车站计算机系统的数据和指令,向车站计算机系统发送设备状态和交易数据;
4 具备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非法使用报警装置。
18.3.8 自动充值机应能根据乘客所选定的充值金额,为乘客的储值票充值。
18.3.9 自动验票机和便携式验票机应能对车票的相关信息进行查验。
1 设置和下发运行参数、票价表、黑名单及车票调配信息;
2 对运营模式进行管理;
3 向城市公共交通卡清算系统上传“一卡通”车票的原始数据、接受和处理各线路系统下发的黑名单、对账等数据;
4 具备客流统计、收益清分、对系统设备状态进行监视等功能;
5 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处理,定期完成各种统计、清分和对账报表;
6 管理系统时钟同步和系统密钥;
7 车票编码分拣设备对系统发行的车票进行初始化、编码、分拣、赋值、校验及注销等;
8 接收和处理各线路中央计算机系统上传的各种交易数据;
9 灾备系统具备系统级或数据级的异地备份功能。
18.3.2 线路中央计算机系统应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1 接受地铁清分系统的运行参数、票价表、交易结算数据、账务数据清分、黑名单及接收、发送车票调配等信息;
2 对运营模式进行管理;
3 向清分系统上传各种原始交易数据、客流监视数据、设备状态数据、接收并转发清分系统的各种指令、安全认证数据等;
4 接收车站计算机系统上传的车站终端设备数据;
5 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处理,定期完成各种统计报表;
6 向车站计算机系统和车站终端设备下发系统参数、运营模式安全认证数据及黑名单等;
7 对系统中运行参数的设置和更新进行管理;
8 在无清分系统的情况下,线路中央计算机系统还应具有本规范第18.3.1条第3~7款的功能。
18.3.3 车站计算机系统应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1 接受线路中央计算机系统下发的运行参数、运营模式安全认证数据及黑名单等,并下发给车站终端设备;
2 采集车站终端设备的原始交易数据和设备状态数据,并上传给线路中央计算机系统;
3 监视和控制车站终端设备;
4 完成车站票务管理工作和自动处理当天的所有数据和文件,并生成定期的统计报告。
18.3.4 维修测试系统和培训系统应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1 为运营人员提供有效的维修和培训条件;
2 所有设备与正线上使用设备的功能一致。
18.3.5 自动检票机应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1 检验车票的有效性,控制阻挡装置的动作,引导乘客进出站;
2 控制设备置于正常运行、故障停用、测试、检修、停止服务及特殊运行模式;
3 接受车站计算机系统的数据和控制指令,向车站计算机系统发送设备状态和交易数据。
18.3.6 半自动售票机应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1 通过人工收费和操作设备出售车票,以及为乘客办理退票、补票、充值、验票和更换车票等手续;
2 控制设备置于正常运行、故障停用、测试、检修、停止服务及特殊运行模式;
3 接受车站计算机系统的数据和指令,向车站计算机系统发送设备状态和交易数据。
18.3.7 自动售票机应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1 根据乘客所选到站地点或票价自动计费、收费、发售车票;
2 控制设备置于正常运行、故障停用、测试、检修、停止服务及特殊运行模式;
3 接受车站计算机系统的数据和指令,向车站计算机系统发送设备状态和交易数据;
4 具备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非法使用报警装置。
18.3.8 自动充值机应能根据乘客所选定的充值金额,为乘客的储值票充值。
18.3.9 自动验票机和便携式验票机应能对车票的相关信息进行查验。
条文说明
18.3.1 为了系统可靠性,一般清分系统均设置异地灾备系统。系统级灾备系统指可全面接管清分系统的功能,数据级灾备系统指主要将数据进行备份,接管部分系统级功能。
18.3.2 城市在新建第一条地铁线路时,可不设置清分系统,由线路中央计算机系统实现与公交“一卡通”的数据交换,因此有部分功能如下发黑名单等由线路中央计算机系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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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节:18.2 系统构成
- 下一节:18.4 票制、票务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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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运营组织
- 3.1 一般规定
- 3.2 运营规模
- 3.3 运营模式
- 3.4 运营配线
- 3.5 运营管理
- 4 车辆
- 4.1 一般规定
- 4.2 车辆型式与列车编组
- 4.3 车体
- 4.4 转向架
- 4.5 电气系统
- 4.6 制动系统
- 4.7 安全与应急设施
- 5 限界
- 5.1 一般规定
- 5.2 基本参数
- 5.3 建筑限界
- 5.4 轨道区设备和管线布置原则
- 6 线路
- 6.1 一般规定
- 6.2 线路平面
- 6.3 线路纵断面
- 6.4 配线设置
- 7 轨道
- 7.1 一般规定
- 7.2 基本技术要求
- 7.3 轨道部件
- 7.4 道床结构
- 7.5 无缝线路
- 7.6 减振轨道结构
- 7.7 轨道安全设备及附属设备
- 8 路基
- 8.1 一般规定
- 8.2 路基面及基床
- 8.3 路堤
- 8.4 路堑
- 8.5 路基支挡结构
- 8.6 路基排水及防护
- 9 车站建筑
- 9.1 一般规定
- 9.2 车站总体布置
- 9.3 车站平面
- 9.4 车站环境设计
- 9.5 车站出入口
- 9.6 风井与冷却塔
- 9.7 楼梯、自动扶梯、电梯和站台门
- 9.8 车站无障碍设施
- 9.9 换乘车站
- 9.10 建筑节能
- 10 高架结构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结构刚度限值
- 10.3 荷载
- 10.4 结构设计
- 10.5 构造要求
- 10.6 车站高架结构
- 11 地下结构
- 11.1 一般规定
- 11.2 荷载
- 11.3 工程材料
- 11.4 施工方法的确定
- 11.5 结构形式及衬砌
- 11.6 结构设计
- 11.7 构造要求
- 11.8 地下结构抗震设计
- 11.9 地下结构设计的安全风险控制
- 12 工程防水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混凝土结构自防水
- 12.3 防水层
- 12.4 高架结构防水
- 12.5 明挖法施工的地下结构防水
- 12.6 矿山法施工的隧道防水
- 12.7 细部构造防水
- 12.8 盾构法施工的隧道防水
- 12.9 沉管法施工的隧道防水
- 13 通风、空调与供暖
- 13.1 一般规定
- 13.2 地下线段的通风、空调与供暖
- 13.3 高架、地面线段的通风、空调与供暖
- 13.4 其他
- 14 给水与排水
- 14.1 一般规定
- 14.2 给水
- 14.3 排水
- 14.4 车辆基地给水与排水
- 14.5 给排水设备监控
- 15 供电
- 15.1 一般规定
- 15.2 变电所
- 15.3 牵引网
- 15.4 电缆
- 15.5 动力与照明
- 15.6 电力监控
- 15.7 杂散电流防护与接地
- 16 通信
- 16.1 一般规定
- 16.2 传输系统
- 16.3 无线通信系统
- 16.4 公务电话系统
- 16.5 专用电话系统
- 16.6 视频监视系统
- 16.7 广播系统
- 16.8 时钟系统
- 16.9 办公自动化系统
- 16.10 电源系统及接地
- 16.11 集中告警系统
- 16.12 民用通信引入系统
- 16.13 公安通信系统
- 16.14 通信用房要求
- 17 信号
- 17.1 一般规定
- 17.2 系统要求
- 17.3 列车自动监控系统
- 17.4 列车自动防护系统
- 17.5 列车自动运行系统
- 17.6 车辆基地信号系统
- 17.7 其他
- 18 自动售检票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系统构成
- 18.3 系统功能
- 18.4 票制、票务管理模式
- 18.5 设备选型、配置及布置原则
- 18.6 供电与接地
- 18.7 系统接口
- 1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系统组成及功能
- 19.3 消防联动控制
- 19.4 火灾探测器与报警装置的设置
- 19.5 消防控制室
- 19.6 供电、防雷与接地
- 19.7 布线
- 20 综合监控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系统设置原则
- 20.3 系统基本功能
- 20.4 硬件基本要求
- 20.5 软件基本要求
- 20.6 系统性能指标
- 20.7 其他
- 21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置原则
- 21.3 系统基本功能
- 21.4 硬件设备配置
- 21.5 软件基本要求
- 21.6 系统网络结构与功能
- 21.7 布线及接地
- 22 乘客信息系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系统功能
- 22.3 系统构成及设备配置
- 22.4 系统接口
- 22.5 供电与接地
- 22.6 布线
- 23 门禁
- 23.1 一般规定
- 23.2 安全等级和监控对象
- 23.3 系统构成
- 23.4 系统功能
- 23.5 设备安装要求
- 23.6 系统接口
- 24 运营控制中心
- 24.1 一般规定
- 24.2 工艺设计
- 24.3 建筑与装修
- 24.4 布线
- 24.5 供电、防雷与接地
- 24.6 通风、空调与供暖
- 24.7 照明与应急照明
- 24.8 消防与安全
- 25 站内客运设备
- 25.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25.2 电梯
- 25.3 轮椅升降机
- 26 站台门
- 26.1 一般规定
- 26.2 主要技术指标
- 26.3 布置与结构
- 26.4 运行与控制
- 26.5 供电与接地
- 27 车辆基地
- 27.1 一般规定
- 27.2 车辆段与停车场的功能、规模及总平面布置
- 27.3 车辆运用整备设施
- 27.4 车辆检修设施
- 27.5 车辆段设备维修与动力设施
- 27.6 综合维修中心
- 27.7 物资总库
- 27.8 培训中心
- 27.9 救援设施
- 27.10 站场设计
- 28 防灾
- 28.1 一般规定
- 28.2 建筑防火
- 28.3 消防给水与灭火
- 28.4 防烟、排烟与事故通风
- 28.5 防灾通信
- 28.6 防灾用电与疏散照明
- 28.7 其他灾害预防与报警
- 29 环境保护
- 29.1 一般规定
- 29.2 规划环境保护
- 29.3 工程环境保护
- 29.4 环境保护措施
- 附录A A型车限界图
- 附录B B1型车限界图
- 附录C B2型车限界图
- 附录D 圆曲线地段车辆限界和设备限界计算方法
- 附录E 缓和曲线地段矩形隧道建筑限界加宽计算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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