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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医疗设备


第四十六条 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应根据医院的不同功能、专科特长和所承担的医疗保健工作任务,参照有关基本医疗装备配置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按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

条文说明

第六章 医疗设备

第四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一般医疗设备的装备标准。
第四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大型医用设备的装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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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1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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