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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系统编号
4.4.1 一个工程设计中同时有供暖、通风、空调等两个及以上的不同系统时,应进行系统编号。
4.4.2 暖通空调系统编号、入口编号,应由系统代号和顺序号组成。
4.4.3 系统代号用大写拉丁字母表示(见表4.4.3),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图4.4.3所示。当一个系统出现分支时,可采用图4.4.3(b)的画法。
表4.4.3 系统代号
图4.4.3 系统代号、编号的画法
4.4.4 系统编号宜标注在系统总管处。
4.4.5 竖向布置的垂直管道系统,应标注立管号(图4.4.5)。在不致引起误解时,可只标注序号,但应与建筑轴线编号有明显区别。
图4.4.5 立管号的画法
条文说明
4.4.2 入口编号是指由建筑外引入的管道系统编号。
4.4.3 表4.4.3以外的系统代号,可取系统汉语名称拼音的首个字母,如与表内已有代号重复,应继续选取第2、3个字母,最多不超过3个。采用非汉语名称标注系统代号时,须明确表明对应的汉语名称。
4.4.3 表4.4.3以外的系统代号,可取系统汉语名称拼音的首个字母,如与表内已有代号重复,应继续选取第2、3个字母,最多不超过3个。采用非汉语名称标注系统代号时,须明确表明对应的汉语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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