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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一般规定
4.1.1建筑给水塑料管道的设计应根据管道系统工作压力和工作水温等,合理选用管材材质及S或SDR系列。
4.1.2住宅套内、公共建筑的卫生间、盥洗室等用水点集中场合,建筑给水塑料管道工程宜采用分水器供水系统。
4.1.3管道布置和敷设方式应根据建筑物使用要求、管材材质、材性等因素确定。建筑物内同一使用功能宜采用同种管材。
4.1.4横管(包括横支管)嵌入墙体内敷设时,应预留管槽。
4.1.5聚烯烃类管道宜采用暗敷方式;当采用明敷时,管径小于50mm的管道宜设置管托,当管道不设管托时,应全部采用固定支架。
4.1.6冷、热水管道采用墙体内埋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径不宜大于25mm;
2 管材与管件连接不得采用卡套、卡箍、卡压等机械连接方式;
3 管道埋设深度应确保管道外侧水泥砂浆的保护层厚度,冷水管不应小于10mm,热水管不应小于15mm;
4 管道在管槽内安装时应设管卡,管卡安装间距不宜大于1200mm。
4.1.7管道在无保护措施条件下,且未得到结构专业同意时,不得浇筑在钢筋混凝土的梁、板、柱等结构层内。
4.1.8室内敷设的聚氯乙烯类(PVC-U、PVC-M、AGR)、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管道,管径小于等于110mm的管材与管件应采用粘结连接。
4.1.9当管道表面可能产生结露时,应采取绝热措施。
4.1.10居住小区室外埋地塑料给水管道的管位及与其他管道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公共建筑室外给水塑料管道的布管位置应按总体设计要求确定。
4.1.11室外埋地敷设的建筑给水塑料管道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4.1.12建筑给水塑料管道除氯化聚氯乙烯(PVC-C)可用于水喷淋消防系统外,其他给水塑料管材不得用于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4.1.4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制定的。本条未注明一定是承重墙,包括其他非承重墙体。
建筑工程施工中,各种工种之间常出现配合不好的情况,例如水电安装过程中埋设管道,随意在砌体上开槽凿洞,对结构强度影响较大。在施工时,对未经设计同意对墙体水平方向现场开槽作了限制,但墙体竖向开凿宽度小于300mm的管槽,其长度并无受到限制。
4.1.7目前钢筋混凝土结构采用现浇方法较普遍,压力管道浇注在混凝土结构层内应征得结构设计同意,以免影响结构强度。管道浇注在混凝土结构层内交叉作业较多,容易损坏管道,即使结构设计同意也应注意工种合配,一旦失误,后果严重。若管道有保护措施,施工作业监督严密、配合措施落实,经结构设计同意也可进行埋设。
4.1.12氯化聚氯乙烯(PVC-C)是性能优良的冷、热水给水管材,适用温度范围广,可在0~90℃范围内使用,但塑料管的共性是管道的工作压力随水温或环境温度提高而降低。管材与管件连接必须采用企业配套的胶粘剂。胶粘剂粘结强度与时间有关,在常温下一般5h的强度可达90%,12h以后才达到100%强度。近年公安部组织有关单位对氯化聚氯乙烯管材用于水喷淋系统进行试验、验证和测定,确定可用于一般建筑的水喷淋消防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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