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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运营模式
3.3.1 地铁在正线上应采用双线、右侧行车制。南北向线路应以由南向北为上行方向,由北向南为下行方向;东西向线路应以由西向东为上行方向,由东向西为下行方向;环形线路应以列车在外侧轨道线的运行方向为上行方向,内侧轨道线的运行方向应为下行。
3.3.2 地铁列车必须在安全防护系统的监控下运行。
3.3.3 地铁列车除无人驾驶模式外,应至少配置一名司机驾驶或监控列车运行。
3.3.4 在客流断面变化较大的区段宜组织区段运行。列车运行交路应根据各设计年限客流量和分布特征综合确定。
3.3.5 列车在平面曲线上的运行速度应按曲线半径大小进行计算,其未被平衡横向加速度不宜超过0.4m/s2。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特殊情况局部区域可根据车辆、轨道、维修、环境条件综合确定,并可适当提高列车通过平面曲线的运行速度。
3.3.6 列车牵引计算应在线路条件和车辆性能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站间运行速度、运行时间和能源消耗量,以及旅行速度。正常情况下,计算起动加速度、制动减速度不宜大于最大加速度、常用减速度的90%,且计算列车起、制动加速度均不宜大于0.9m/s2,并应充分利用惰行。
3.3.7 在站台计算长度范围内,越站列车通过站台的实际运行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设站台门时,越站列车通过站台的实际运行速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 50490的有关规定;
2 设站台门时,越站列车通过站台运行速度不宜大于60km/h。
3.3.8 进站列车进入有效站台端部时的运行速度不宜大于60km/h。故障或事故列车在正线上的推进的速度不宜大于30km/h。
3.3.9 在正常运行状态下,列车应在车站停止后车门才能开启;列车启动前应通过目视或技术手段确认车门关闭。在有站台门的车站,列车开关门时间不宜大于17s,乘客比较拥挤的车站不宜大于19s;无站台门的车站不宜大于15s。
3.3.10 站后折返运行的列车,应在折返站清空乘客后再进入折返线。故障或事故列车退出运营前,应先在车站清空乘客。
3.3.11 地铁系统应设置运营控制中心。
3.3.12 每个运营控制中心可控制一条或数条线路。控制中心应具有对列车运行、供电等系统进行集中监控的功能。地铁车站应设置车站控制室,车站控制室应具有对列车运行、车站设备进行监视和控制的功能。
3.3.13 采用无人驾驶运行模式时,列车运行监控、车辆客室应急通信以及车站站台门的设置和电视监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 50490的有关规定。
3.3.2 地铁列车必须在安全防护系统的监控下运行。
3.3.3 地铁列车除无人驾驶模式外,应至少配置一名司机驾驶或监控列车运行。
3.3.4 在客流断面变化较大的区段宜组织区段运行。列车运行交路应根据各设计年限客流量和分布特征综合确定。
3.3.5 列车在平面曲线上的运行速度应按曲线半径大小进行计算,其未被平衡横向加速度不宜超过0.4m/s2。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特殊情况局部区域可根据车辆、轨道、维修、环境条件综合确定,并可适当提高列车通过平面曲线的运行速度。
3.3.6 列车牵引计算应在线路条件和车辆性能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站间运行速度、运行时间和能源消耗量,以及旅行速度。正常情况下,计算起动加速度、制动减速度不宜大于最大加速度、常用减速度的90%,且计算列车起、制动加速度均不宜大于0.9m/s2,并应充分利用惰行。
3.3.7 在站台计算长度范围内,越站列车通过站台的实际运行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设站台门时,越站列车通过站台的实际运行速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 50490的有关规定;
2 设站台门时,越站列车通过站台运行速度不宜大于60km/h。
3.3.8 进站列车进入有效站台端部时的运行速度不宜大于60km/h。故障或事故列车在正线上的推进的速度不宜大于30km/h。
3.3.9 在正常运行状态下,列车应在车站停止后车门才能开启;列车启动前应通过目视或技术手段确认车门关闭。在有站台门的车站,列车开关门时间不宜大于17s,乘客比较拥挤的车站不宜大于19s;无站台门的车站不宜大于15s。
3.3.10 站后折返运行的列车,应在折返站清空乘客后再进入折返线。故障或事故列车退出运营前,应先在车站清空乘客。
3.3.11 地铁系统应设置运营控制中心。
3.3.12 每个运营控制中心可控制一条或数条线路。控制中心应具有对列车运行、供电等系统进行集中监控的功能。地铁车站应设置车站控制室,车站控制室应具有对列车运行、车站设备进行监视和控制的功能。
3.3.13 采用无人驾驶运行模式时,列车运行监控、车辆客室应急通信以及车站站台门的设置和电视监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 5049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3.1 本条文规定了一般情况下地铁系统确定线路上、下行方向的办法。
3.3.2 地铁是城市骨干交通系统,具有运量大,速度快,运行密度高的特点。为保证列车运行安全,一般情况下地铁列车的运行必须由安全防护系统进行自动监视和控制,保证列车追踪和列车进路的安全。如果缺乏自动化的安全防护系统,会危及行车安全,同时会造成管理人员劳动强度增加,列车运行效率降低,不利于提高系统的运输效率。
3.3.3 地铁列车的运行通常是在司机监控下的运行。一般情况下,列车应至少配置一名司机驾驶或监控列车运行。如果采用ATO自动列车驾驶技术,列车司机的主要职责是监视列车运行状态、关闭车门、监视列车进出车站、区间运行、站台乘客安全状态以及处理故障和紧急情况等。
3.3.4 地铁每条线路沿线的客流量分布通常是不均匀的,一般市区客流量较大,郊区较小。为了提高运营效益和减少列车空驶距离,应根据客流在线路上的分布情况,在适当的位置设置折返站,组织分区段采用不同密度的列车运行交路。对于土建等改扩建困难的工程,应考虑一次建成,折返能力的要求应根据远期列车交路确定。
3.3.5 线路曲线直接影响列车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主要表现在运行速度、乘客舒适度、运行安全、钢轨磨耗以及噪声、振动等方面。为提高曲线通过速度,并满足乘客舒适度的要求,在设定轨道超高的基础上,允许未被平衡横向加速度0.4m/s²是乘客舒适度的基本临界点,相当于欠超高为61mm。如果特殊地段需要超过此限,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综合评估,适当提高曲线通过速度。
3.3.6 列车牵引计算,是在一定的线路条件下,对列车运行过程的一种模拟。考虑到车辆状态有所不同,在实际运营过程中也不适宜总是使用最大加减速度,因此在计算中适当保留一定的富余量,正常情况下一般以不大于最大加减速度的90%为宜。同时,考虑到乘客舒适程度的要求,不论车辆性能如何,计算时加减速度的量值都不应大于0.9m/s。此数值为一般乘客所承受的进出站列车加速或减速时舒适度的临界点。
进行正常运行状态下列车牵引计算时,列车运行的最高速度宜保留一定的余量,以满足列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如小范围的晚点,或进行列车运行间隔均匀性的调整时,有一定的调整余地。根据计算经验及不同的线路条件,可以将此余量控制在5%-10%范围内。
3.3.7 车站无站台门时,列车越站实际运行达到的行驶速度应进行限制,以保证站台上的乘客在无思想准备的情况下,能够及时判断列车的运行状态,避免发生危险。对于列车在车站停车,或车站站台设有站台门时,由于列车运行规律符合乘客的判断,或乘客已经受到站台门的保护,可以不受此条款的限制。如果站台设置了站台门,列车不停车过站的速度则应该根据站台门结构强度、车站形式、车辆及设备限界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情况下考虑限界、经济方面的因素,对于市区地铁线路,列车在不停站通过设有站台门的车站时,运行速度不宜超过60km/h。如果超过此速度,则应对站台门结构强度、限界等因素进行综合计算确定。
3.3.8 根据北京、上海、广州的地铁公司运营部门经验,为尽快将故障列车送至故障车待避线,既要适当提高速度,为后方列车恢复跟踪运行创造条件,又要保证故障及推行列车的运行安全,同时考虑到一般线路的旅行速度为35km/h左右,提出推送速度不宜大于30km/h的共识。
3.3.10 列车进行站后折返作业时,有可能处在无人驾驶状态,如果此时有乘客滞留在车厢内,有可能发生工作人员无法控制的事件。即便是有司机操作的列车站后折返,列车司机也无法有效控制乘客在车厢内的行为,容易产生意外事件。为保护乘客安全和系统正常作业,列车在离开站台进入站后折返线以前,应确保车厢内无滞留乘客。当列车无法继续运行时,则应在控制中心或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下,采取其他教援措施或就地疏散乘客。
3.3.12 地铁系统的运量、运行速度、服务水平都具备一定的规模和要求,设备系统复杂,管理上要求很高,因此要求设置统一的运营控制中心便于中心能够对运营进行系统化和高效的管理。中心除对列车运行、供电系统进行集中监控外,还可根据需要对环境与设备、防灾与报警、自动售检票系统等实行集中监控。
控制中心可根据线网分布情况、线网规模、系统制式、资源共享、维修管理等多方面综合考虑,采取分散式、区域式或集中式等设置方式。
控制中心可根据线网分布情况、线网规模、系统制式、资源共享、维修管理等多方面综合考虑,采取分散式、区域式或集中式等设置方式。
3.3.13 为满足地铁系统无人驾驶的运营管理要求,此类系统首先应具备列车在发车、收车、正线运行、折返运行过程中无人驾驶自动运行的功能要求。在载客运行的过程中,由于列车上没有司乘人员,因此要保证乘客与控制中心或车站值班人员在发生紧急情况时随时随地可以进行信息交流,保证值守人员能够在第一时间内了解情况。此外,由于在车站设置有站台门的情况下,因无人驾驶没有司机在列车启动前确认车门或站台门是否关好,是否有人或物品被站台门或车门夹住,因此要求车站控制室能通过电视监视各站台站台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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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运营组织
- 3.1 一般规定
- 3.2 运营规模
- 3.3 运营模式
- 3.4 运营配线
- 3.5 运营管理
- 4 车辆
- 4.1 一般规定
- 4.2 车辆型式与列车编组
- 4.3 车体
- 4.4 转向架
- 4.5 电气系统
- 4.6 制动系统
- 4.7 安全与应急设施
- 5 限界
- 5.1 一般规定
- 5.2 基本参数
- 5.3 建筑限界
- 5.4 轨道区设备和管线布置原则
- 6 线路
- 6.1 一般规定
- 6.2 线路平面
- 6.3 线路纵断面
- 6.4 配线设置
- 7 轨道
- 7.1 一般规定
- 7.2 基本技术要求
- 7.3 轨道部件
- 7.4 道床结构
- 7.5 无缝线路
- 7.6 减振轨道结构
- 7.7 轨道安全设备及附属设备
- 8 路基
- 8.1 一般规定
- 8.2 路基面及基床
- 8.3 路堤
- 8.4 路堑
- 8.5 路基支挡结构
- 8.6 路基排水及防护
- 9 车站建筑
- 9.1 一般规定
- 9.2 车站总体布置
- 9.3 车站平面
- 9.4 车站环境设计
- 9.5 车站出入口
- 9.6 风井与冷却塔
- 9.7 楼梯、自动扶梯、电梯和站台门
- 9.8 车站无障碍设施
- 9.9 换乘车站
- 9.10 建筑节能
- 10 高架结构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结构刚度限值
- 10.3 荷载
- 10.4 结构设计
- 10.5 构造要求
- 10.6 车站高架结构
- 11 地下结构
- 11.1 一般规定
- 11.2 荷载
- 11.3 工程材料
- 11.4 施工方法的确定
- 11.5 结构形式及衬砌
- 11.6 结构设计
- 11.7 构造要求
- 11.8 地下结构抗震设计
- 11.9 地下结构设计的安全风险控制
- 12 工程防水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混凝土结构自防水
- 12.3 防水层
- 12.4 高架结构防水
- 12.5 明挖法施工的地下结构防水
- 12.6 矿山法施工的隧道防水
- 12.7 细部构造防水
- 12.8 盾构法施工的隧道防水
- 12.9 沉管法施工的隧道防水
- 13 通风、空调与供暖
- 13.1 一般规定
- 13.2 地下线段的通风、空调与供暖
- 13.3 高架、地面线段的通风、空调与供暖
- 13.4 其他
- 14 给水与排水
- 14.1 一般规定
- 14.2 给水
- 14.3 排水
- 14.4 车辆基地给水与排水
- 14.5 给排水设备监控
- 15 供电
- 15.1 一般规定
- 15.2 变电所
- 15.3 牵引网
- 15.4 电缆
- 15.5 动力与照明
- 15.6 电力监控
- 15.7 杂散电流防护与接地
- 16 通信
- 16.1 一般规定
- 16.2 传输系统
- 16.3 无线通信系统
- 16.4 公务电话系统
- 16.5 专用电话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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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8 时钟系统
- 16.9 办公自动化系统
- 16.10 电源系统及接地
- 16.11 集中告警系统
- 16.12 民用通信引入系统
- 16.13 公安通信系统
- 16.14 通信用房要求
- 17 信号
- 17.1 一般规定
- 17.2 系统要求
- 17.3 列车自动监控系统
- 17.4 列车自动防护系统
- 17.5 列车自动运行系统
- 17.6 车辆基地信号系统
- 17.7 其他
- 18 自动售检票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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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 一般规定
- 19.2 系统组成及功能
- 19.3 消防联动控制
- 19.4 火灾探测器与报警装置的设置
- 19.5 消防控制室
- 19.6 供电、防雷与接地
- 19.7 布线
- 20 综合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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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5 软件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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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7 其他
- 21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置原则
- 21.3 系统基本功能
- 21.4 硬件设备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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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6 系统网络结构与功能
- 21.7 布线及接地
- 22 乘客信息系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系统功能
- 22.3 系统构成及设备配置
- 22.4 系统接口
- 22.5 供电与接地
- 22.6 布线
- 23 门禁
- 23.1 一般规定
- 23.2 安全等级和监控对象
- 23.3 系统构成
- 23.4 系统功能
- 23.5 设备安装要求
- 23.6 系统接口
- 24 运营控制中心
- 24.1 一般规定
- 24.2 工艺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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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6 通风、空调与供暖
- 24.7 照明与应急照明
- 24.8 消防与安全
- 25 站内客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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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站台门
- 26.1 一般规定
- 26.2 主要技术指标
- 26.3 布置与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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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5 供电与接地
- 27 车辆基地
- 27.1 一般规定
- 27.2 车辆段与停车场的功能、规模及总平面布置
- 27.3 车辆运用整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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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10 站场设计
- 28 防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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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环境保护
- 29.1 一般规定
- 29.2 规划环境保护
- 29.3 工程环境保护
- 29.4 环境保护措施
- 附录A A型车限界图
- 附录B B1型车限界图
- 附录C B2型车限界图
- 附录D 圆曲线地段车辆限界和设备限界计算方法
- 附录E 缓和曲线地段矩形隧道建筑限界加宽计算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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