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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保护措施


5.2.1 配线子系统缆线敷设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预埋金属线槽保护要求:
    1)在建筑物中预埋线槽,宜按单层设置,每一路由进出同一过路盒的预埋线槽均不应超过3 根,线槽截面高度不宜超过25mm,总宽度不宜超过300mm。线槽路由中若包括过线盒和出线盒,截面高度宜在70~100mm 范围内。
    2)线槽直埋长度超过30m 或在线槽路由交叉、转弯时,宜设置过线盒,以便于布放缆线和维修。
    3)过线盒盖能开启,并与地面齐平,盒盖处应具有防灰与防水功能。
    4)过线盒和接线盒盒盖应能抗压。
    5)从金属线槽至信息插座模块接线盒间或金属线槽与金属钢管之间相连接时的缆线宜采用金属软管敷设。
    2 预埋暗管保护要求:
    1)预埋在墙体中间暗管的最大管外径不宜超过50 mm,楼板中暗管的最大管外径不宜超过25mm,室外管道进入建筑物的最大管外径不宜超过100mm。
    2)直线布管每30m 处应设置过线盒装置。
    3)暗管的转弯角度应大于90。,在路径上每根暗管的转弯角不得多于2 个,并不应有S 弯出现,有转弯的管段长度超过20m 时,应设置管线过线盒装置;有2 个弯时,不超过15m 应设置过线盒。
    4)暗管管口应光滑,并加有护口保护,管口伸出部位宜为25~50mm。
    5)至楼层电信间暗管的管口应排列有序,便于识别与布放缆线。
    6)暗管内应安置牵引线或拉线。
    7)金属管明敷时,在距接线盒300mm 处,弯头处的两端,每隔3m 处应采用管卡固定。
    8)管路转弯的曲率半径不应小于所穿入缆线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并且不应小于该管外径的6 倍,如暗管外径大于50mm 时,不应小于10 倍。
    3 设置缆线桥架和线槽保护要求:
    1)缆线桥架底部应高于地面2.2m 及以上,顶部距建筑物楼板不宜小于300mm,与梁及其他障碍物交叉处间的距离不宜小于50 mm。
    2)缆线桥架水平敷设时,支撑间距宜为1.5~3m。垂直敷设时固定在建筑物结构体上的间距宜小于2m,距地1.8m 以下部分应加金属盖板保护,或采用金属走线柜包封,门应可开启。
    3)直线段缆线桥架每超过15~30m 或跨越建筑物变形缝时,应设置伸缩补偿装置。
    4)金属线槽敷设时,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支架或吊架:线槽接头处;每间距3m 处;离开线槽两端出口0.5m处;转弯处。
    5)塑料线槽槽底固定点间距宜为1m。
    6)缆线桥架和缆线线槽转弯半径不应小于槽内线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线槽直角弯处最小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槽内最粗缆线外径的10 倍。
    7)桥架和线槽穿过防火墙体或楼板时,缆线布放完成后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4 网络地板缆线敷设保护要求:
    1)线槽之间应沟通。
    2)线槽盖板应可开启。
    3)主线槽的宽度宜在200~400mm,支线槽宽度不宜小于70mm。
    4)可开启的线槽盖板与明装插座底盒间应采用金属软管连接。
    5)地板块与线槽盖板应抗压、抗冲击和阻燃。
    6)当网络地板具有防静电功能时,地板整体应接地。
    7)网络地板板块间的金属线槽段与段之间应保持良好导通并接地。
    5 在架空活动地板下敷设缆线时,地板内净空应为150~300mm。若空调采用下送风方式则地板内净高应为300~500mm。
    6 吊顶支撑柱中电力线和综合布线缆线合一布放时,中间应有金属板隔开,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5.2.2 当综合布线缆线与大楼弱电系统缆线采用同一线槽或桥架敷设时,子系统之间应采用金属板隔开,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5.2.3 干线子系统缆线敷设保护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缆线不得布放在电梯或供水、供气、供暖管道竖井中,缆线不应布放在强电竖井中。
    2 电信间、设备间、进线间之间干线通道应沟通。
5.2.4 建筑群子系统缆线敷设保护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5.2.5 当电缆从建筑物外面进入建筑物时,应选用适配的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应符合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5.2.1 本条规定了水平子系统缆线敷设的保护要求。
3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相关规定,直线段钢制桥架长度超过30m、铝合金或玻璃钢制桥架长度超过15m 设有伸缩节;电缆桥架跨越建筑物变形缝处设置补偿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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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GB50312-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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