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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自然通风冷却塔
(Ⅰ)一般规定
16.1.1 本章适用于自然通风和机力通风钢筋混凝土冷却塔的抗震鉴定。
16.1.2 抗震鉴定时,对塔筒(包括旋转壳通风筒、斜支柱、环形基础)及淋水构架的外观质量、混凝土强度等级、结构构造、基础的不均匀沉降、接地系统等,应进行重点检查。对建在湿陷性黄土或不均匀地基上的冷却塔,尚应检查管沟接头和贮水池有无渗漏和沉陷等。
16.1.3 自然通风冷却塔抗震鉴定,可包括抗震措施鉴定和抗震承载力验算。当符合本标准第16.1.4~16.1.9条的各项规定时,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不符合时,可根据抗震措施和抗震承载力不符合的程度,通过综合分析确定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对策。
(Ⅱ)A类自然通风冷却塔抗震鉴定
16.1.4 A类自然通风冷却塔的抗震措施鉴定,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 塔筒、斜支柱、淋水构架梁柱和水槽实际达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
2 塔筒、斜支柱、淋水构架和水槽不应有明显的裂缝和倾斜,混凝土不应有严重的剥落和冻融损坏,钢筋应无外露和锈蚀。
3 塔筒筒壁在子午向和环向均应为双层配筋,每层单向配筋率不宜小于0.15%。
4 斜支柱的截面宽度和高度均不宜小于300mm,圆形柱直径和多边形柱内切圆直径均不宜小于350mm。支柱纵向钢筋伸入环梁的长度,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60倍;伸入基础的长度,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40倍。
5 预制主水槽的接头应焊接牢靠;配水槽伸入主水槽的搁置长度,不宜小于70mm;8度和9度时,主、配水槽的接头处,应焊接连接或有防止拉脱措施。
16.1.5 A类自然通风冷却塔抗震承载力验算,可按本标准第16.1.8条规定执行。
(Ⅲ)B类自然通风冷却塔抗震鉴定
16.1.6 B类自然通风冷却塔抗震措施鉴定,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 自然通风冷却塔实际达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塔筒、淋水构架梁柱不宜低于C25。
2 冷却塔塔筒和淋水构架,可仅有少量微细裂缝,钢筋应无外露和锈蚀。
3 塔筒筒壁在子午向和环向均应为双层配筋,每层单向配筋率不宜小于0.2%。
4 在每对斜支柱组成的平面内,斜支柱的倾斜角不宜小于11°;斜支柱的截面宽度和高度均不宜小于300mm,圆形柱直径和多边形柱内切圆直径均不宜小于350mm。支柱纵向钢筋伸入环梁的长度,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60倍;伸入基础的长度,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40倍。斜支柱的配筋率和箍筋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要求。
5 预制主水槽的接头,应符合本标准第16.1.4条第5款的要求。
16.1.7 B类自然通风冷却塔的抗震等级,应根据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和淋水面积按表16.1.7确定。
表16.1.7 自然通风冷却的抗震等级
注:S为冷却塔的淋水面积。
16.1.8 B类自然通风冷却塔的抗震构造措施,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的轴压比不宜大于表16.1.8-1的限值。
表16.1.8-1 柱的轴压比
注:1 轴压比指柱组合的轴压力设计值与全截面面积和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乘积之比值;
2 在不受冻融影响的地区,其轴压比可按表中数值增加0.05;
3 Ⅳ类场地的大型冷却塔,轴压比宜减小0.05。
2 柱的纵向钢筋最小总配筋率宜符合表16.1.8-2的规定。
表16.1.8-2 柱的纵向钢筋最小总配筋率(%)
注:当采用HRB400级钢筋时,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率可减少0.1%,且一侧配筋率不宜小于0.2%;Ⅳ类场地时,最小配筋率宜增加0.1%。
3 柱两端1/6柱长、柱截面长边长度(或直径)和500mm三者的较大值范围内,箍筋宜加密,间距不宜大于100mm,直径不应小于6mm。
4 淋水构架柱的柱顶,柱根500mm范围内,以及牛腿全高、牛腿顶面至构架梁顶面以上300mm区段范围内,箍筋均宜加密,其间距不宜大于100mm,加密区的箍筋最小直径抗震等级一级不宜小于10mm,二级、三级不应小于8mm,四级不应小于6mm。
5 8度、9度时,淋水构架的梁和水槽不宜搁置在筒壁牛腿上。
6 8度、9度时,除水器、淋水填料、填料格栅均不应浮搁,与梁之间应有可靠连接。
16.1.9 B类自然通风冷却塔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却塔塔筒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1)7度Ⅰ、Ⅱ、Ⅲ类场地或8度Ⅰ、Ⅱ类场地,且淋水面积小于4000m2;
2)7度Ⅰ、Ⅱ类场地或8度Ⅰ类场地,且淋水面积为4000m2~9000m2和基本风压大于0.35kN/m2。
2 不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抗震分析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3 不符抗震承载力验算要求时,应采取加固等措施。
16.1.2 冷却塔工作在潮湿的环境中,外观质量差时易受侵蚀,从而影响混凝土的性能;同时不均匀变形会影响壳体应力的分布对抗震不利。因此应将这些项目列入重点检查的内容。
16.1.3 对于自然通风冷却塔的抗震鉴定应分为塔筒和淋水装置两部分。对其抗震能力进行综合评定时,可分别按塔筒和淋水装置的抗震承载力和构造两个因素进行鉴定。
16.1.4、16.1.5 在本次编制中,按照风荷载0.30kN/m2和0.35 kN/m2对4000m2和6500m2冷却塔采用西北电力设计院的《弹性地基上冷却塔整体抗震分析程序》(LBSD)抗震分析结果,提出了塔筒混凝土强度等级的要求;斜支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主要取决于柱断面轴压比,其与设计的柱断面有关,因此塔筒混凝土强度等级的要求中未包含斜支柱。塔筒配筋率取0.15%是考虑20世纪七八十年代建造的冷却塔,其最小配筋率规定为0.15%,在此配筋率下抗震承载力也是能满足要求的。塔筒混凝土强度的降低能否满足壳体的稳定要求需另行验算。
16.1.7、16.1.8 自然通风冷却塔的抗震等级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给出的,作为本节的抗震构造措施要求的依据,但要求有所放宽。
16.1.9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提出了不进行抗震验算的冷却塔范围;需要进行抗震验算的冷却塔,其抗震验算方法仍按该规范的规定同时考虑水平和竖向地震作用,但地震动参数可按第5章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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