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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B类井架抗震鉴定
(Ⅰ)抗震措施鉴定
14.3.1 现有B类钢筋混凝土井架的抗震鉴定,应按表14.3.1确定鉴定时所采用的抗震等级,并应按其抗震等级的要求核查抗震构造措施。
表14.3.1 钢筋混凝土井架的抗震等级
注:乙类井架应按提高一度查表确定其抗震等级,9度时仍为一级。
14.3.2 现有井架的结构体系,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 井架高度超过25m或多绳提升井架,宜为钢结构。
2 天轮梁的支承横梁,宜为带斜撑的梁式结构。
3 六柱式井架的斜架基础埋深,不宜小于2m。
4 支承天轮的井架立架不宜支承在井口梁上。
5 双斜撑钢井架的立架宜独立支承在井颈上。
14.3.3 井架与贴建的建(构)筑物之间应设防震缝,防震缝的宽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要求。
14.3.4 钢筋混凝土井架梁、柱等构件和节点实际达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6度、7度时不应低于C18,9度时不应低于C20。
14.3.5 钢筋混凝土井架结构的构造措施,尚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 9度时,斜架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2 井架柱的节间净高与截面高度之比,宜大于4。井架柱的最小截面尺寸,应符合表14.2.5的规定。
3 除天轮大梁及其支承横梁外,井架框架梁的截面尺寸、配筋应满足本标准第6.3节有关B类框架的规定。
4 井架柱的轴压比、配筋应符合本标准第6.3节有关框架的规定,但底层柱的箍筋应全高加密。
5 井架柱的纵向钢筋,应与基础或井颈有可靠的锚固。
6 8度、9度时,六柱式井架的斜架基础,自基础顶面以下沿锥面四周应配有竖向钢筋,其直径不应小于10mm,长度不应小于1.5m,间距8度时不应大于200mm,9度时不应大于150mm。
14.3.6 钢井架的构造措施,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 斜撑式钢井架的构件连接,应为焊接或高强度螺栓连接。
2 梁、柱板件的宽厚比应符合本标准第7.3.4条的规定。
3 节点板厚度不应小于8mm。
4 斜撑、立架柱和天轮支承结构压杆的长细比,8度时不宜大于120,9度时不宜大于100。
5 斜撑和立架柱中的腹杆,按压杆设计时的长细比不宜大于150,按拉杆设计的长细比不宜大于250。
14.3.7 钢井架外露式斜撑基础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脚螺栓应设有双螺母。
2 地脚螺栓中心至基础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螺栓直径的8倍。
3 9度时,斜撑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
4 8度和9度时,斜撑基础顶面以下沿锥面四周应配置竖向钢筋,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0mm,长度不宜小于1.5m,其间距8度时不宜大于150mm,9度时不宜大于100mm;在基础顶面宜配有不少于两层的钢筋网,钢筋直径不宜小于6mm,间距不宜大于200mm。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14.3.8 B类钢筋混凝土井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抗震分析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计算时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的调整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当抗震构造措施不满足本标准第14.3.1~14.3.6条的要求时,可按本标准第13.1.5条有关B类井塔的规定,通过构造影响系数进行综合抗震能力评定。
14.3.9 B类钢筋混凝土井架的构造影响系数,可按下列情况确定:
1 当各项构造措施要求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时,可取1.1。
2 当各项构造措施要求均符合本标准第14.3.1~14.3.6条的要求时,可取1.0。
3 当各项构造措施要求均符合本标准第14.2.1~14.2.5条有关A类井架规定要求时,可取0.8。
4 当结构受损伤或发生倾斜但已修复纠正时,本条第1~3款构造影响系数数值尚宜再乘以0.8~1.0。
14.3.10 B类钢井架不满足本标准第14.3.3、14.3.6、14.3.7条有关抗震措施鉴定的要求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抗震分析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计算时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可不作调整;乙类钢井架尚应进行罕遇地震弹塑性变形验算,验算时宜计入重力二阶效应影响。
14.3.7 本条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给出的要求,其指标有所放宽。
14.3.8、14.3.9 钢筋混凝土井架要依据抗震措施满足要求的程度改变抗震承载力验算要求的原则,当抗震措施满足程度较高时,降低抗震承载力验算要求;当抗震措施满足程度较低时,提高抗震承载力验算要求。
14.3.10 钢井架抗震承载力验算时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可不作调整;乙类须验算弹塑性变形,防止变形过大而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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