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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A类井架抗震鉴定
(Ⅰ)第一级鉴定
14.2.1 现有A类井架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四柱式井架的高度不宜超过20m,六柱式井架不宜超过25m。
2 天轮梁的支承横梁,宜为带斜撑的梁式结构。
3 六柱式井架的斜架基础埋深,不宜小于2m。
4 8度、9度时,与支承天轮的井架立架不宜支承在井口梁上。
5 双斜撑钢井架的立架宜独立支承在井颈上。
14.2.2 A类井架连接和构造措施,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 立架底部框口的顶端节点,应满足刚接节点要求。
2 杆件节点连接,应满足本标准第6或7章的有关规定。
3 斜架柱脚基础二次浇灌层应紧密结合,地脚锚栓应符合本标准第9.4.3条的要求。
4 钢井架的斜撑、立架柱和天轮支承结构压杆的长细比,7度、8度时不宜大于120,9度时不宜大于100;fy为钢材的屈服强度。
5 钢井架的斜撑和立架柱腹杆,按压杆设计时的长细比不宜大于150,按拉杆设计时的长细比不宜大于250。
14.2.3 井架与贴建的建(构)筑物之间应设防震缝,防震缝的宽度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要求。
14.2.4 钢筋混凝土井架梁、柱等构件和节点实际达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6度、7度时不应低于C13,8度、9度时不应低于C18。
14.2.5 钢筋混凝土井架结构的构造措施,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 除天轮大梁及其支承横梁外,井架框架梁的截面尺寸、配筋,应符合本标准第6.2节有关A类框架的规定。
2 井架柱的最小截面尺寸,宜符合表14.2.5的规定。
表14.2.5 井架柱最小截面尺寸(mm×mm)
3 井架柱的轴压比、配筋,宜符合本标准第6.2节有关A类框架的规定。
14.2.6 钢井架的构造措施,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 斜撑式钢井架的构件连接,宜为焊接或高强度螺栓连接;8度、9度时,不宜为普通螺栓连接。
2 梁、柱板件的宽厚比限值,宜符合本标准第7.2.2条的规定。
3 节点板厚度不宜小于8mm。
4 斜撑、立架柱和天轮支承结构构件的长细比,7度和8度时不宜大于150,9度时不宜大于120。
5 外露式斜撑基础的地脚螺栓应设有双螺母,地脚螺栓中心至地基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8倍螺栓直径。
14.2.7 钢筋混凝土井架符合本标准第14.2.1~14.2.5条的各项规定时,可评为综合抗震能力满足要求;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但应评为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抗震要求,且应对其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 梁柱节点构造不符合要求的井架。
2 8度、9度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13。
3 本标准第14.2.1~14.2.5条的规定有多项不符合要求。
14.2.8 钢井架符合本标准第14.2.1~14.2.4、14.2.6条的各项规定时,可评为综合抗震能力满足要求;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应评为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抗震要求,且应对其采取加固或其他措施:
1 井架有明显扭曲变形时。
2 井架斜撑柱、立架柱有明显弯曲且无法矫正时。
3 本节其他规定有多项明显不符合要求时。
(Ⅱ)第二级鉴定
14.2.9 A类井架的第二级鉴定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抗震分析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计算时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可不作调整。抗震验算满足要求时,可评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4.2.6 本条系参照本标准第7章的有关规定。
14.2.7 本条系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有关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规定。
14.2.8 本条系参照行业标准《石油钻井井架分级评定规范》SY 6442-2000的有关规定。
14.2.9 除第一级鉴定中规定的直接评定为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抗震要求外,对一般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井架,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并根据验算结果确定是否采取加固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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