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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抗震承载力验算
12.3.1 6度时的锅炉钢结构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其节点承载力宜适当提高。
12.3.2 锅炉钢结构的抗震验算,可不计及地基与结构相互作用的影响。
12.3.3 锅炉钢结构的抗震验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当结构总高度超过65m时,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12.3.4 锅炉钢结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12.3.5 锅炉钢结构的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T——结构基本自振周期(s);
Ct——结构影响系数,对框架体系可取0.0853,对桁架体系可取0.0488;
H——锅炉钢结构的总高度(m)。
12.3.6 锅炉钢结构在多遇地震下的阻尼比,对于单机容量小于25MW的轻型或重型炉墙锅炉可采用0.05;对于单机容量不大于200MW的悬吊式锅炉可采用0.04;对于大于200MW的悬吊锅炉可采用0.03;罕遇地震下的阻尼比均可采用0.05。
12.3.7 锅炉钢结构按底部剪力法多质点体系计算时,其结构类型指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取值。
12.3.8 锅炉钢结构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底部剪力法计算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时,结构基本振型指数可按剪弯型结构取值。
12.3.9 计算地震作用时,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永久荷载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12.3.9采用。
表12.3.9 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
12.3.10 有导向装置的悬吊式锅炉,通过导向装置作用于锅炉钢结构上的水平地震作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计算。
12.3.11 悬吊式锅筒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采用与炉体相同的方法计算。
12.3.12 对于单机容量200MW及其以下且无导向装置的悬吊式锅炉,锅炉钢结构采用底部剪力法进行水平地震作用计算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计算。炉体及锅筒的地震作用只作用在锅炉钢结构的顶部,其多遇地震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采用,但宜按本标准第5.2.2条的规定乘以调整系数。
12.3.13 抗震验算时,锅炉钢结构任一计算平面上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
12.3.14 9度时且高度大于100m的锅炉钢结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计算竖向地震作用,其竖向地震作用效应应乘以增大系数1.5。竖向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可按本标准第5.2.2条的规定乘以调整系数。
12.3.15 8度和9度时,跨度大于24m的桁架(或大梁)和长悬臂结构,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但竖向地震作用系数可按本标准第5.2.2条的规定乘以调整系数。
12.3.16 锅炉钢结构构件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重力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35;当重力荷载效应对构件承载能力有利时,可取1.0;风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35;风荷载组合值系数,可取0,风荷载起控制作用且结构高度大于100m或高宽比不小于5时,可取0.2。
12.3.17 锅炉钢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除梁柱应采用0.8外,其他构件及其连接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取值。
12.3.18 锅炉钢结构的导向装置,应按多遇地震作用下验算其强度,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其地震影响系数可按本标准第5.2.2条规定乘以调整系数。
12.3.19 结构布置不规则且有薄弱层,或高度大于150m及9度时的乙类锅炉钢结构,应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变形分析。罕遇地震的地震影响系数可按本标准第5.2.2条规定进行调整。
12.3.20 经验算不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应采取加固或改造等措施。
12.3.3 容量为300MW的锅炉钢结构,其抗震计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容量为600MW及以上的锅炉钢结构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进行抗震计算。
12.3.4 现有的电厂对各主机设备设计,制造厂家只按照工程勘察报告提供场地类别,而不提供土层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等相关资料,此时地震影响系数可根据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和结构自振周期以及阻尼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确定。
12.3.5 锅炉钢结构的基本自振周期的近似计算公式来自美国UBC的规定,根据此公式计算得到的基本自振周期与锅炉钢结构的实测数值接近,因此推荐使用此公式计算锅炉钢结构的基本自振周期。
12.3.6 锅炉行业曾对锅炉钢结构进行过多次测震,但300MW及以上的锅炉实测较少,本条规定的阻尼比数值一方面根据实测数据,同时也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关于钢结构阻尼比的推荐数值。
12.3.7、12.3.8 经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比较,锅炉钢结构属弯剪型结构。因此,按《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规定的底部剪力法计算时,其结构类型指数和基本振型指数均按弯剪型结构取值。
12.3.10 悬吊锅炉炉体通过导向装置将炉体的水平地震作用直接作用在锅炉钢结构相应位置上,不沿高度重新分配。
12.3.12 大型锅炉都设有导向装置。但是200MW及其以下的悬吊锅炉有的不设导向装置,悬吊炉体和锅筒的地震作用只作用在锅炉钢结构的顶部。根据实测分析7度(0.1g)Ⅱ类场地的地震影响系数为0.022,其计算结果是偏于安全的。其地震作用计算方法与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规定相同,但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可乘以调整系数。
12.3.13 对于基本周期大于3.5s的结构,可能出现计算所得的水平地震作用效应偏小,出于结构安全考虑,给出了各主平面水平地震剪力最小值的要求。对于一般的锅炉钢结构基本自振周期远小于3.5s,本条要求自然满足,不需进行验算。在特殊情况下,基本周期大于3.5s时,应按本条规定进行验算,若不满足要求应对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效应进行相应的调整。
12.3.16 锅炉钢结构是由永久荷载起控制作用的,风荷载是主要的可变荷载,其他可变荷载很小。考虑到锅炉钢结构以往的设计经验和效应组合的一贯做法,避免降低结构可靠度,保持和过去的设计安全度相当,故将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和风荷载分项系数取为1.35。
12.3.17 锅炉钢结构构件承载力的抗震调整系数,根据锅炉钢结构的特点和我国锅炉行业多年的设计经验,仅梁、柱承载力的抗震调整系数与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稍有不同,其余相同。
12.3.19 对于不规则且具有明显薄弱部位时或高度大于150m及9度时的乙类锅炉钢结构,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变形分析,这与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是一致的,但其罕遇地震的地震影响系数可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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