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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变电构架和支架
11.3.1 现有变电构架或支架的抗震鉴定,应重点检查梁柱节点的构造和质量、柱脚和基础的连接、支撑杆件的设置、避雷针针杆与支架的连接、主变压器基础台的宽度,以及支承柱纵横向柱间支撑和支架上部设备固定的构造措施。
11.3.2 变电构架或支架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构架或支架的构件及其节点,可仅有少量微小裂缝或局部剥落,钢筋应无外露、锈蚀。
2 钢构架或支架的构件及其节点可仅有少量微小损伤,钢材表面应无严重锈蚀,构件连接应无断裂、变形或松动。
3 主体结构应无明显变形、倾斜或歪扭。
11.3.3 变电构架或支架的抗震鉴定,当符合抗震措施鉴定的各项要求时,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当不符合抗震措施鉴定要求时,应通过抗震承载力验算结果作出判断。
(Ⅰ)抗震措施鉴定
11.3.4 变电构架或支架的结构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制钢筋混凝土人字形构架,其弦杆和腹杆的尺寸均不应小于100mm。
2 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同一组设备的三根独立柱宜用型钢杆件连成整体。
3 7度~9度液化土地基上的变电构架或支架,宜设置拉索,其拉索下固定端宜设在非液化土中。
4 架空式电气设备的下部应通过螺栓连接固定在构架或支架的横梁上。
5 钢构架或支架应为框架式结构。
11.3.5 钢筋混凝土变电构架或支架的连接和构造措施,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8。
2 A类变电构架或支架的抗震构造措施鉴定,应符合本标准第6.2节有关框架结构的要求。
3 B类变电构架或支架的抗震构造措施鉴定,应符合本标准第6.3节有关三级框架结构的要求。
4 构架或支架柱的净高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应小于4。
11.3.6 钢变电构架或支架的连接和构造措施,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 8度和9度时,纵向柱间支撑的钢柱底部,宜设有与支撑平面相垂直的抗剪键。
2 地脚螺栓宜设有刚性锚板或锚梁,并宜采用双螺帽固定,锚固深度不宜小于螺栓直径的15倍。
3 构架或支架的构件长细比和板件宽厚比限值,应符合本标准第11.2.5条的有关规定。
11.3.7 变电构架或支架符合本标准第11.3.1~11.3.6条的各项要求时,可评为综合抗震能力满足要求;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评为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抗震要求,并应根据抗震验算结果确定其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 梁、柱、支撑等节点构造均不符合要求。
2 本标准第11.3.1~11.3.6条的其他规定有多项不符合要求。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11.3.8 变电构架或支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但应满足相应的抗震措施要求:
1 6度。
2 7度和8度Ⅰ、Ⅱ类场地的钢构架或支架。
3 7度Ⅰ、Ⅱ类场地且基本风压不小于0.4 kN/m2,7度Ⅲ、Ⅳ类场地且基本风压不小于0.7kN/m2的钢筋混凝土构架或支架。
11.3.9 变电构架或支架的抗震验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的抗震分析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计算时B类钢筋混凝土变电构架或支架的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应按本标准附录D进行调整,A类钢筋混凝土构架或支架及钢变电构架或支架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可不作调整。经抗震验算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1.3.6、11.3.7 本条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和本标准对柱间支撑和柱的构造以及支承柱锚栓的要求。
11.3.8、11.3.9 不符合抗震措施鉴定要求的变电构架或支架须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进行抗震计算后评价。对于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的构架或支架,仍要满足相应的抗震措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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