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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管道支架
(Ⅰ)抗震措施鉴定
11.2.1 现有钢筋混凝土或钢支架的抗震鉴定,应根据其抗震设防烈度重点检查下列薄弱部位:
1 6度、7度时,应检查局部易掉落伤人的构件、部件,其中应包括管道与支架的连接构造、非结构构件与支架的连接构造。
2 8度、9度时,除应按本条第1款检查外,尚应检查管道支架结构系统的布置及构件连接构造,以及纵向承重梁(桁架)与支架结构的连接与构造。
11.2.2 钢筋混凝土支架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架应无明显歪扭、倾斜,构件连接应无明显裂缝和松动。
2 承重构件可仅有少量微小裂缝或局部剥落,钢筋应无外露和锈蚀。
11.2.3 钢支架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架应无明显歪扭、倾斜。
2 钢材表面应无明显腐蚀,构件连接应无断裂、变形或松动。
11.2.4 钢筋混凝土管道支架的抗震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A类支架6度、7度时不应低于C13,8度、9度时不应低于C18;B类支架不应低于C20。
2 支架柱的最小截面尺寸不宜小于250mm,支架梁的最小截面尺寸不宜小于200mm。
3 A类支架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标准第6.2节有关框架结构的要求。
4 B类固定支架和输送易燃、易炸、剧毒介质的支架,应符合本标准第6.3节有关三级框架结构的要求,其他支架应符合四级框架结构的要求。
5 敷设于支架顶层横梁上的外侧管道应设有防止落管的措施。
6 管廊式支架在直线段上应设有柱间支撑和水平支撑。
7 8度、9度时,活动支架不宜为半铰接支架。
8 输送易燃、易炸、高温、高压介质的管道固定支架,宜为四柱式框架结构。
11.2.5 钢支架柱的长细比宜符合表11.2.5-1的要求;钢支架板件的宽厚比限值宜符合表11.2.5-2的要求。
表11.2.5-1 钢支架柱的长细比限值
表11.2.5-2 钢支架板件的宽厚比限值
11.2.6 8度、9度时,四柱式钢固定支架在直接支承管道的横梁平面内宜设有与四柱相连的水平支撑;当支架较高时,尚宜在支架中部设有水平支撑。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11.2.7 6度、7度时,满足抗震措施要求的管道支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可直接判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11.2.8 8度、9度时,管道支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分析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计算时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可不作调整。
组合式管道支架,指采用某些辅助结构,如纵梁、吊索和悬索等构件,把各自独立的管道支架联系起来,形成一个大跨度支承管道的管架系统。管廊式支架一般在直线段的末端设有柱间支撑,以增加纵向侧移刚度,水平支撑宜设在管道固定点处。
11.2.5 钢支架柱的长细比和支架板件的宽厚比的限制规定,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给出的,但要求有所降低。
11.2.6 较高的四柱式支架中部设水平交叉支撑的间距一般为6m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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