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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多层钢框架或钢框架-支撑结构与单层排架侧向组成的框排架结构的抗震鉴定。
7.1.2 抗震鉴定时,应重点检查承重梁、柱、楼板的钢材材质、厚度和连接,支撑连接节点,墙体与承重结构的连接,场地条件的不利影响,设备的振动和偏心等。
7.1.3 排架突出屋面的天窗架,宜为刚架或桁架结构,天窗的端壁板与挡风板,宜为轻质材料。
7.1.4 框排架结构的布置,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 平面形状复杂、高度差异大或楼层荷载相差悬殊时,宜设置防震缝。设置防震缝时,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
2 料斗等设备穿过楼层且支承在下部楼层时,设备重心宜接近楼层的支点处。同一设备穿过两个以上楼层时,宜在非设备重心处的楼层作为支座,必要时可另选一层加设水平支承点。
3 设备为自承重时,设备应与主体结构分开。
4 8度、9度时,与框排架结构贴建的生活间、变电所、炉子间和运输走廊等附属建(构)筑物,宜有防震缝分开。防震缝宽度宜符合本标准第6章有关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规定值的1.5倍。
5 排架结构端部不宜为山墙承重,宜设有屋架。
6 8度、9度时,工作平台宜与排架柱脱开或柔性连接。
7 8度、9度时,砖围护墙宜为外贴式,不宜为一侧有墙另一侧敞开或一侧外贴而另一侧嵌砌等,但单跨排架可两侧均为嵌砌式。
8 8度、9度时仅一端有山墙的敞开端和不等高排架的边柱列等,应具有抗扭转效应的构造措施。
7.1.5 框排架结构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 柱、梁、屋架、檩条、支撑等受力构件应无明显变形、锈蚀、裂纹等缺陷。
2 构件和节点的焊缝外形宜均匀、成型较好,应无裂纹、咬边等缺陷。
3 连接螺栓和铆钉应无松动或断裂、掉头、错位等损坏情况。
7.1.6 8度和9度时,排架的纵向天窗架宜从结构单元端部第二个开间开始设置,如不满足要求在第一个开间设置时屋盖局部应增设上弦横向支撑。
7.1.7 框排架结构应设置完整的屋盖支撑和柱间支撑系统,结构应具有整体刚度和空间工作性能。排架柱间支撑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
7.1.8 框排架结构围护墙和非承重内墙的构造,宜按下列规定检查:
1 砌体围护墙与框排架结构的连接,宜为不约束结构变形的柔性连接。
2 框架结构的砌体填充墙与框架柱为非柔性连接时,其平面和竖向布置宜对称、均匀且上下连续。
7.1.9 框排架结构的抗震鉴定,应包括抗震措施鉴定和抗震承载力验算。当符合本章各项规定时,应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不符合本章各项规定时,可根据构造和承载力的不符合的程度,通过综合分析确定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对策。
7.1.2 本条规定抗震鉴定时的重点检查内容,如结构构件的材质、梁柱等构件的构造和连接的整体性等方面。对于影响抗震安全性的问题,如设备振动、偏心等也要考虑其不利影响。
7.1.3 突出屋面的天窗架是地震破坏的主要部位之一,需重视其结构形式和板材。
7.1.4 本条对框排架结构的布置规定其检查内容,要求平面规则,高差和荷载分布均匀,减小扭转效应和设置防震缝的规定等。
7.1.5 根据钢结构自身特性,在使用一段时期后,需要对其外观和内在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查,以保证结构构件和节点能传递地震作用。
7.1.6 本条提出天窗架布置要求主要考虑屋面板开洞过大造成刚度削减的影响。
7.1.7 钢框排架结构中的屋盖支撑和柱间支撑是厂房纵向主要抗侧力构件,完整的支撑系统可以保证有效传递地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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