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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地震作用和效应调整
5.2.1 现有构筑物的地震作用计算,当无具体方法时,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等规定的方法计算。
5.2.2 现有构筑物的地震作用计算时的地震影响系数,可根据其后续使用年限对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规定的地震影响系数进行调整。地震影响系数的调整系数,可按表5.2.2采用。
表5.2.2 地震影响系数的调整系数
注:1 按时程分析法计算时,其地震加速度时程曲线的最大值亦可按本表规定进行调整;
2 后续使用年限非表中数值时,调整系数可按插值法计算,小于10年可按10年采用;
3 甲类、乙类构筑物和尾矿坝进行地震作用计算时,调整系数宜取1.0。
5.2.3 地下结构按多遇地震计算时的水平地震系数可按表5.2.3-1采用;按设防地震计算时的水平地震系数可按表5.2.3-2采用;竖向地震系数,可按相应水平地震系数值的2/3采用;多遇地震和设防地震的水平、竖向地震系数,亦可根据不同的后续使用年限按本标准表5.2.2的规定乘以调整系数。
表5.2.3-1 按多遇地震计算时的水平地震系数
表5.2.3-2 按设防地震计算时的水平地震系数
5.2.4 8度、9度时的大跨度、长悬臂和高耸结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进行竖向地震作用计算。竖向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和竖向地震作用系数,可根据不同的后续使用年限按本标准表5.2.2规定乘以调整系数。
5.2.2 本条中地震影响系数的调整系数,是参考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工程抗震研究所毋剑平等人《不同设计使用年限下地震作用的确定方法》(“工程抗震”2003,第2期)的研究结果并作了适当调整后给出的。原文是按照不同设计使用年限对地震作用进行调整,现改为对地震影响系数进行调整。鉴于高炉等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为10年~15年,给出10年~30年和40年两档的调整系数。按表5.2.2规定的地震影响系数调整系数计算结果并经加固后的构筑物,其抗震设防概率水准与现行抗震设计规范是相近的。
5.2.3 地下结构包括挡土结构、地下通廊、尾矿坝等,根据他们中有的分别按多遇地震或设防地震两种水准计算,所以给出两种水平地震系数和竖向地震系数取值,并根据不同后续使用年限按表5.2.2的规定乘以调整系数。
5.2.4 8度、9度的大跨度(≥24m)、长悬臂(≥6m)和高耸结构,须进行竖向地震作用计算。此时,其竖向地震作用系数和竖向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均应根据其后续使用年限按表5.2.2的规定乘以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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