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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消声设计程序和方法
6.2.1 消声设计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确定噪声源的各倍频带声功率级;
2 根据噪声源位置、噪声控制点(1个或若干个)位置,两者间的噪声传播路径特性以及控制点所在位置的房间特性(或室外环境特性),预测噪声控制点的各倍频带声压级和A声级;
3 根据噪声控制点允许的倍频带声压级(或A声级)限值,得到控制点的各倍频带声压级(或A声级)超标量;
4 根据超标量确定消声器各倍频带所需的插入损失,并选定满足要求的消声器;
5 根据选定消声器的插入损失和气流再生噪声数值,重新进行步骤2的计算,检查控制点的声压级,控制点的声压级应满足限值的要求;
6 当所选消声器不能满足要求,再根据超标量调整消声器的选型,重复进行步骤2的计算,直至满足要求。
6.2.2 噪声源中心频率为63Hz~8000Hz的8个倍频带的声功率级,应由噪声源设备制造商提供,当设备制造商不能提供,可通过测量、估算或查找资料等方法确定。
6.2.3 消声器的装设位置应根据辐射噪声的部位和传播噪声的途径,按本规范第6.1.2条的规定选定。
6.2.4 噪声控制点各倍频带的允许声压级应根据本规范第3.0.1条规定的噪声限值,按本规范公式(5.2.3)计算或按表5.2.3-1取值。
6.2.5 噪声控制点的预测声压级,可按本规范公式(5.2.2)计算,传播路径上各部件的插入损失和气流再生噪声,应根据各部件制造商提供的资料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计算。
6.2.6 消声器的类型应根据噪声频谱特性、所需插入损失、气流再生噪声、空气动力性能以及防潮、防火、防腐蚀等特殊使用要求确定。
6.2.7 消声器的型号选择应根据定型消声器的性能参数确定,也可自行设计符合要求的消声器。
6.2.8 消声器产生的气流再生噪声有影响时,应降低气流速度或简化消声器结构。
6.2.2 关于倍频带声功率级确定的范围,本条就一般情形规定中心频率为63Hz~8000Hz的8个倍频带;对于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数据存在疑问的情况,也可通过测量、估算或查找资料等方法确定。
6.2.5 对于控制点在室外情况,房间常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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