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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城市容貌 urban appearance
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2.0.2 公共设施 public facility
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2.0.3 城市照明 urban lighting
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处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
2.0.4 公共场所 public area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2.0.5 广告设施与标识 facilities of outdoor advertising and sign
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标识是指招牌、路铭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公共设施中有关道路交通设施、绿化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及广告标志设施的相关规定分别在第4、5、7、8章中进行了详述,因此本标准的公共设施主要是第6章涉及的设施。
2.0.4 公共场所一般指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种场所,是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本标准所指的公共场所主要指影响城市容貌、位于室外的公共场所,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交通设施的室外公共场所。
2 体育馆、学校、医院、电影院、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设施的室外公共场所。
3 公园、广场、旅游景区(点)、城市居民户外休憩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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