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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土石方开挖前应对围护结构和降水效果进行检查,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开挖,开挖中应对临时开挖侧壁的稳定性进行验算。
8.1.2 基坑开挖除应满足设计工况要求按分层、分段、限时、限高和均衡、对称开挖的方法进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挖土机械、运输车辆等直接进入基坑进行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坡道稳定,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7,坡道宽度应满足行车要求。
    2 基坑周边、放坡平台的施工荷载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控制。
    3 基坑开挖的土方不应在邻近建筑及基坑周边影响范围内堆放,当需堆放时应进行承载力和相关稳定性验算。
    4 邻近基坑边的局部深坑宜在大面积垫层完成后开挖。
    5 挖土机械不得碰撞工程桩、围护墙、支撑、立柱和立柱桩、降水井管、监测点等。
    6 当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有地下水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水与排水措施,地下水宜在每层土方开挖面以下800mm~1000mm。
8.1.3 基坑开挖过程中,当基坑周边相邻工程进行桩基、基坑支护、土方开挖、爆破等施工作业时,应根据相互之间的施工影响,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
8.1.4 基坑开挖应采用信息施工法,根据基坑周边环境等监测数据,及时调整开挖的施工顺序和施工方法。
8.1.5 在土石方开挖施工过程中,当发现有毒有害液体、气体、固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现场保护,并应报有关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8.1.6 土石方爆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80的规定。
条文说明
8.1.2 大量工程实践证明,合理确定每个开挖空间的大小、开挖空间相对的位置关系、开挖空间的先后顺序,严格控制每个开挖步骤的时间,减少无支撑暴露时间,是控制基坑变形和保护周边环境的有效手段。深基坑土石方开挖在深度范围内进行合理分层,在平面上进行合理分块,并确定各分块开挖的先后顺序,可充分利用未开挖部分土体的抵抗能力,有效控制土体位移,以达到减缓基坑变形、保护周边环境的目的。基坑对称开挖一般指根据基坑挖土分块情况,采用对称、间隔开挖的一种方式;基坑限时开挖一般指根据基坑挖土分块情况,对无支撑暴露时间采取控制的一种方式;基坑平衡开挖是指根据开挖面积和开挖深度等情况,保持均衡开挖的一种方式。本条说明基坑开挖应符合的要求。
    1 当机械设备需直接进入基坑进行施工作业时,其入坑坡道除了考虑其本身的稳定性外,还应考虑机械设备的外形尺寸及爬坡能力。根据目前常用施工机械所具备的爬坡能力,坡道坡度一般不应大于1:7;对于特殊的机械,应根据机械爬坡性能满足合适的坡道坡度。
    2 基坑周边及放坡平台的施工荷载将直接关系到基坑施工安全,合理控制相应的施工荷载,是保证基坑施工安全的关键。若现场存在不可避免的超过设计规定的荷载,则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进行计算并根据计算结果采取加固措施。
    3 基坑开挖的土方应及时外运,若需在场地内进行部分堆土时,应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合理确定堆土范围和高度,以免对基坑和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4 基坑内的局部深坑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开挖方法。一般软土地基,深度超过1.5m、距离围护墙或边坡坡脚不超过3m的局部深坑宜采用大面积垫层施工完成后,再开挖的方式。开挖较浅且地质条件较好的局部深坑可随大面积土方同步开挖。
    5 为避免机械挖土造成工程桩位移和损伤,在工程桩区域挖土应设专人进行监护,挖土机械应避让工程桩,工程桩周边土体应采用人工挖除的方法。
    6 对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的地下水进行降水与排水措施,是为了保证基坑内土体疏干,提高土体的抗剪强度以及便于挖土施工。若基坑土方采用分层开挖施工时,需在每层土方开挖的深度范围内将地下水降至每层土方开挖面以下800mm~1000mm。
8.1.4 基坑开挖阶段的信息化施工既是检验设计与施工合理性,也是动态指导设计与施工的有效方法。通过信息化施工技术的运用,及时了解基坑开挖期间的各种变化,及时比较勘察、设计所预期的状态与监测结果的差别,对设计成果和施工方案进行评价,预期可能出现的险情,对围护结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针对性的调整,将险情抑制在萌芽状态,以确保基坑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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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JGJ31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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