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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排水与降水


7.2.1 排水沟和集水井宜布置于地下结构外侧,距坡脚不宜小于0.5m。单级放坡基坑的降水井宜设置在坡顶,多级放坡基坑的降水井宜设置于坡顶、放坡平台。
7.2.2 排水沟、集水井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沟深度、宽度、坡度应根据基坑涌水量计算确定,排水沟底宽不宜小于300mm。
    2 集水井大小和数量应根据基坑涌水量和渗漏水量、积水水量确定,且直径(或宽度)不宜小于0.6m,底面应比排水沟沟底深0.5m,间距不宜大于30m。集水井壁应有防护结构,并应设置碎石滤水层、泵端纱网。
    3 当基坑开挖深度超过地下水位后,排水沟与集水井的深度应随开挖深度加深,并应及时将集水井中的水排出基坑。
7.2.3 排水沟或集水井的排水量计算应满足下式要求:
V≥1.5Q       (7.2.3)
    式中:V——排水量(m3/d);
          Q——基坑涌水量(m3/d),按降水设计计算或根据工程经验确定。
7.2.4 当降水管井采用钻、冲孔法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措施防止机具突然倾倒或钻具下落造成人员伤亡或设备损坏。
    2 施工前先查明井位附近地下构筑物及地下电缆、水、煤气管道的情况,并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3 钻机转动部分应有安全防护装置。
    4 在架空输电线附近施工,应按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钻架与高压线之间应有可靠的安全距离。
    5 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对钻机操作台、传动及转盘等危险部位和主要通道不应留有黑影。
7.2.5 降水系统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降水系统应进行试运行,试运行之前应测定各井口和地面标高、静止水位,检查抽水设备、抽水与排水系统;试运行抽水控制时间为1d,并应检查出水质量和出水量。
    2 轻型井点降水系统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管与真空泵接好后应开动真空泵开始试抽水,检查泵的工作状态;
     2)真空泵的真空度应达到0.08MPa及以上;
     3)正式抽水宜在预抽水15d后进行;
     4)应及时作好降水记录。
    3 管井降水抽水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式抽水宜在预抽水3d后进行;
     2)坑内降水井宜在基坑开挖20d前开始运行;
     3)应加盖保护深井井口;车辆行驶道路上的降水井,应加盖市政承重井盖,排水通道宜采用暗沟或暗管。
    4 真空降水管井抽水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点使用时抽水应连续,不得停泵,并应配备能自动切换的电源;
     2)当降水过程中出现长时间抽浑水或出现清后又浑情况时,应立即检查纠正;
     3)应采取措施防止漏气,真空度应控制在-0.03MPa~-0.06MPa;当真空度达不到要求时,应检查管道漏气情况并及时修复;
     4)当井点管淤塞太多,严重影响降水效果时,应逐个用高压水反复冲洗井点管或拔出重新埋设;
     5)应根据工程经验和运行条件、泵的质量情况等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射流泵;对使用的射流泵应进行日常保养与检查,发现不正常应及时更换。
7.2.6 降水运行阶段应有专人值班,应对降排水系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察,防止停电或其他因素影响降排水系统正常运行。
7.2.7 降水井随基坑开挖深度需切除时,对继续运行的降水井应去除井管四周地面下1m的滤料层,并应采用黏土封井后再运行。
条文说明
7.2.5 系统安装前应对泵体和控制系统作一次全面细致的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检验电动机的旋转方向、各部位连接螺栓是否拧紧,润滑油是否充足、电缆接头的封口是否松动、电缆线有无破损等情况,然后试转1d左右,如无问题,方可投入使用。安装完毕应进行试抽水,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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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JGJ31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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