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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排水与降水
7.2.1 排水沟和集水井宜布置于地下结构外侧,距坡脚不宜小于0.5m。单级放坡基坑的降水井宜设置在坡顶,多级放坡基坑的降水井宜设置于坡顶、放坡平台。
7.2.2 排水沟、集水井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沟深度、宽度、坡度应根据基坑涌水量计算确定,排水沟底宽不宜小于300mm。
2 集水井大小和数量应根据基坑涌水量和渗漏水量、积水水量确定,且直径(或宽度)不宜小于0.6m,底面应比排水沟沟底深0.5m,间距不宜大于30m。集水井壁应有防护结构,并应设置碎石滤水层、泵端纱网。
3 当基坑开挖深度超过地下水位后,排水沟与集水井的深度应随开挖深度加深,并应及时将集水井中的水排出基坑。
7.2.3 排水沟或集水井的排水量计算应满足下式要求:
Q——基坑涌水量(m3/d),按降水设计计算或根据工程经验确定。
7.2.4 当降水管井采用钻、冲孔法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措施防止机具突然倾倒或钻具下落造成人员伤亡或设备损坏。
2 施工前先查明井位附近地下构筑物及地下电缆、水、煤气管道的情况,并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3 钻机转动部分应有安全防护装置。
4 在架空输电线附近施工,应按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钻架与高压线之间应有可靠的安全距离。
5 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对钻机操作台、传动及转盘等危险部位和主要通道不应留有黑影。
7.2.5 降水系统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降水系统应进行试运行,试运行之前应测定各井口和地面标高、静止水位,检查抽水设备、抽水与排水系统;试运行抽水控制时间为1d,并应检查出水质量和出水量。
2 轻型井点降水系统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管与真空泵接好后应开动真空泵开始试抽水,检查泵的工作状态;
2)真空泵的真空度应达到0.08MPa及以上;
3)正式抽水宜在预抽水15d后进行;
4)应及时作好降水记录。
3 管井降水抽水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式抽水宜在预抽水3d后进行;
2)坑内降水井宜在基坑开挖20d前开始运行;
3)应加盖保护深井井口;车辆行驶道路上的降水井,应加盖市政承重井盖,排水通道宜采用暗沟或暗管。
4 真空降水管井抽水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点使用时抽水应连续,不得停泵,并应配备能自动切换的电源;
2)当降水过程中出现长时间抽浑水或出现清后又浑情况时,应立即检查纠正;
3)应采取措施防止漏气,真空度应控制在-0.03MPa~-0.06MPa;当真空度达不到要求时,应检查管道漏气情况并及时修复;
4)当井点管淤塞太多,严重影响降水效果时,应逐个用高压水反复冲洗井点管或拔出重新埋设;
5)应根据工程经验和运行条件、泵的质量情况等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射流泵;对使用的射流泵应进行日常保养与检查,发现不正常应及时更换。
7.2.6 降水运行阶段应有专人值班,应对降排水系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察,防止停电或其他因素影响降排水系统正常运行。
7.2.7 降水井随基坑开挖深度需切除时,对继续运行的降水井应去除井管四周地面下1m的滤料层,并应采用黏土封井后再运行。
7.2.2 排水沟、集水井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沟深度、宽度、坡度应根据基坑涌水量计算确定,排水沟底宽不宜小于300mm。
2 集水井大小和数量应根据基坑涌水量和渗漏水量、积水水量确定,且直径(或宽度)不宜小于0.6m,底面应比排水沟沟底深0.5m,间距不宜大于30m。集水井壁应有防护结构,并应设置碎石滤水层、泵端纱网。
3 当基坑开挖深度超过地下水位后,排水沟与集水井的深度应随开挖深度加深,并应及时将集水井中的水排出基坑。
7.2.3 排水沟或集水井的排水量计算应满足下式要求:
V≥1.5Q (7.2.3)
式中:V——排水量(m3/d);Q——基坑涌水量(m3/d),按降水设计计算或根据工程经验确定。
7.2.4 当降水管井采用钻、冲孔法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措施防止机具突然倾倒或钻具下落造成人员伤亡或设备损坏。
2 施工前先查明井位附近地下构筑物及地下电缆、水、煤气管道的情况,并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3 钻机转动部分应有安全防护装置。
4 在架空输电线附近施工,应按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钻架与高压线之间应有可靠的安全距离。
5 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对钻机操作台、传动及转盘等危险部位和主要通道不应留有黑影。
7.2.5 降水系统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降水系统应进行试运行,试运行之前应测定各井口和地面标高、静止水位,检查抽水设备、抽水与排水系统;试运行抽水控制时间为1d,并应检查出水质量和出水量。
2 轻型井点降水系统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管与真空泵接好后应开动真空泵开始试抽水,检查泵的工作状态;
2)真空泵的真空度应达到0.08MPa及以上;
3)正式抽水宜在预抽水15d后进行;
4)应及时作好降水记录。
3 管井降水抽水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式抽水宜在预抽水3d后进行;
2)坑内降水井宜在基坑开挖20d前开始运行;
3)应加盖保护深井井口;车辆行驶道路上的降水井,应加盖市政承重井盖,排水通道宜采用暗沟或暗管。
4 真空降水管井抽水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点使用时抽水应连续,不得停泵,并应配备能自动切换的电源;
2)当降水过程中出现长时间抽浑水或出现清后又浑情况时,应立即检查纠正;
3)应采取措施防止漏气,真空度应控制在-0.03MPa~-0.06MPa;当真空度达不到要求时,应检查管道漏气情况并及时修复;
4)当井点管淤塞太多,严重影响降水效果时,应逐个用高压水反复冲洗井点管或拔出重新埋设;
5)应根据工程经验和运行条件、泵的质量情况等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射流泵;对使用的射流泵应进行日常保养与检查,发现不正常应及时更换。
7.2.6 降水运行阶段应有专人值班,应对降排水系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察,防止停电或其他因素影响降排水系统正常运行。
7.2.7 降水井随基坑开挖深度需切除时,对继续运行的降水井应去除井管四周地面下1m的滤料层,并应采用黏土封井后再运行。
条文说明
7.2.5 系统安装前应对泵体和控制系统作一次全面细致的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检验电动机的旋转方向、各部位连接螺栓是否拧紧,润滑油是否充足、电缆接头的封口是否松动、电缆线有无破损等情况,然后试转1d左右,如无问题,方可投入使用。安装完毕应进行试抽水,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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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1 一般规定
- 4.2 现场勘查及环境调查要求
- 4.3 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报告
- 5 施工安全专项方案
- 5.1 一般规定
- 5.2 安全专项方案编制
- 5.3 危险源分析
- 5.4 应急预案
- 5.5 应急响应
- 5.6 安全技术交底
- 6 支护结构施工
- 6.1 一般规定
- 6.2 土钉墙支护
- 6.3 重力式水泥土墙
- 6.4 地下连续墙
- 6.5 灌注桩排桩围护墙
- 6.6 板桩围护墙
- 6.7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
- 6.8 沉井
- 6.9 内支撑
- 6.10 土层锚杆
- 6.11 逆作法
- 6.12 坑内土体加固
- 7 地下水与地表水控制
- 7.1 一般规定
- 7.2 排水与降水
- 7.3 截水帷幕
- 7.4 回灌
- 7.5 环境影响预测与预防
- 8 土石方开挖
- 8.1 一般规定
- 8.2 无内支撑的基坑开挖
- 8.3 有内支撑的基坑开挖
- 8.4 土石方开挖与爆破
- 9 特殊性土基坑工程
- 9.1 一般规定
- 9.2 膨胀岩土基坑工程
- 9.3 受冻融影响的基坑工程
- 9.4 软土基坑工程
- 10 检查与监测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检查
- 10.3 施工监测
- 11 基坑安全使用与维护
- 11.1 一般规定
- 11.2 使用安全
- 11.3 维护安全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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