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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平面设计
8.3.1 高架快速路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面位置应按城市总体规划道路网布设。
2 平面线形应与地形、地质、水文等结合。
3 平面设计应处理好直线与曲线的衔接,合理设置缓和曲线和车道加宽。
8.3.2 高架快速路与相邻建筑物的最小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维修高架桥或建筑物所需空间;
2 防止撒盐、洒水损害所需空间;
3 预防火灾所需防护区;
4 消防车辆通行及架梯所需空间;
5 曲线段视距运行要求空间;
6 环境保护所需空间。
8.3.3 直线、平曲线的连接应符合本规程第6章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8.3.1、8.3.2 高架道路走向应符合规划,但在具体定线时,宜结合地形、地物,若设在地面道路中央有困难时,可偏在地面道路一侧,也可设在道路用地的外侧。至于高架道路与建筑物的距离尚无一个合理的数值,从环境影响来看。上海市提出高架边缘距建筑物不小于12m。
8.3.3 高架道路系连续车流,线形的要求应较地面道路高,故宜尽量满足线形的设计要求。
8.3.3 高架道路系连续车流,线形的要求应较地面道路高,故宜尽量满足线形的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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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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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高架快速路
- 8.1 一般规定
- 8.2 横断面设计
- 8.3 平面设计
- 8.4 纵断面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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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交通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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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一般规定
- 10.2 景观距离
- 10.3 噪声要求
- 10.4 绿化设计要求与标准
- 本规程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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