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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液化天然气总储存容积不大于2000m³的城镇液化天然气供应站工程设计。
9.1.2 本章不适用于下列液化天然气工程和装置设计:
1 液化天然气终端接收基地;
2 油气田的液化天然气供气站和天然气液化工厂(站);
3 轮船、铁路车辆和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液化天然气装置。
条文说明
9.1.1 本条规定了本章适用范围。
液化天然气(LNG)气化站(又称LNG卫星站),是城镇液化天然气供应的主要站场,是一种小型LNG的接收、储存、气化站,LNG来自天然气液化工厂或LNG终端接收基地或LNG储配站,一般通过专用汽车槽车或专用气瓶运来,在气化站内设有储罐(或气瓶)、装卸装置、泵、气化器、加臭装置等,气化后的天然气可用做中小城镇或小区、或大型工业、商业用户的主气源,也可用做城镇调节用气不均匀的调峰气源。
规定液化天然气总储存量不大于2000m³,主要考虑国内目前液化天然气生产基地数量和地理位置的实际情况以及安全性,现有的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储存天数较长(一般在7d内)等因素而确定的,该总储存量可以满足一般中小城镇的需要。
9.1.2 由于本章不适用的工程和装置设计,在规模上和使用环境、性质上均与本规范有较大差异,因此应遵守其他有关的相应规范。
液化天然气(LNG)气化站(又称LNG卫星站),是城镇液化天然气供应的主要站场,是一种小型LNG的接收、储存、气化站,LNG来自天然气液化工厂或LNG终端接收基地或LNG储配站,一般通过专用汽车槽车或专用气瓶运来,在气化站内设有储罐(或气瓶)、装卸装置、泵、气化器、加臭装置等,气化后的天然气可用做中小城镇或小区、或大型工业、商业用户的主气源,也可用做城镇调节用气不均匀的调峰气源。
规定液化天然气总储存量不大于2000m³,主要考虑国内目前液化天然气生产基地数量和地理位置的实际情况以及安全性,现有的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储存天数较长(一般在7d内)等因素而确定的,该总储存量可以满足一般中小城镇的需要。
9.1.2 由于本章不适用的工程和装置设计,在规模上和使用环境、性质上均与本规范有较大差异,因此应遵守其他有关的相应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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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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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
- 3.1 用气量
- 3.2 燃气质量
- 4 制气
- 4.1 一般规定
- 4.2 煤的干馏制气
- 4.3 煤的气化制气
- 4.4 重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 4.5 轻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 4.6 液化石油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 4.7 天然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改制制气
- 4.8 调峰
- 5 净化
- 5.1 一般规定
- 5.2 煤气的冷凝冷却
- 5.3 煤气排送
- 5.4 焦油雾的脱除
- 5.5 硫酸吸收法氨的脱除
- 5.6 水洗涤法氨的脱除
- 5.7 煤气最终冷却
- 5.8 粗苯的吸收
- 5.9 萘的最终脱除
- 5.10 湿法脱硫
- 5.11 常压氧化铁法脱硫
- 5.12 一氧化碳的变换
- 5.13 煤气脱水
- 5.14 放散和液封
- 6 燃气输配系统
- 6.1 一般规定
- 6.2 燃气管道计算流量和水力计算
- 6.3 压力不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 6.4 压力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 6.5 门站和储配站
- 6.6 调压站与调压装置
- 6.7 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的防腐
- 6.8 监控及数据采集
- 7 压缩天然气供应【本章已废止】
- 7.1 一般规定【已废止】
- 7.2 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已废止】
- 7.3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已废止】
- 7.4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已废止】
- 7.5 管道及附件【已废止】
- 7.6 建筑物和生产辅助设施【已废止】
- 8 液化石油气供应【本章已废止】
- 8.1 一般规定【已废止】
- 8.2 液态液化石油气运输【已废止】
- 8.3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已废止】
- 8.4 气化站和混气站【已废止】
- 8.5 瓶组气化站【已废止】
- 8.6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已废止】
- 8.7 用户【已废止】
- 8.8 管道及附件、储罐、容器和检测仪表【已废止】
- 8.9 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和抗震【已废止】
- 8.10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已废止】
- 8.11 电气【已废止】
- 8.12 通信和绿化【已废止】
- 9 液化天然气供应
- 9.1 一般规定
- 9.2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
- 9.3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
- 9.4 管道及附件、储罐、容器、气化器、气体加热器和检测仪表
- 9.5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
- 9.6 土建和生产辅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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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一般规定
- 10.2 室内燃气管道
- 10.3 燃气计量
- 10.4 居民生活用气
- 10.5 商业用气
- 10.6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
- 10.7 燃烧烟气的排除
- 10.8 燃气的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
- 附录A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 附录B 煤气净化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及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 附录C 燃气管道摩擦阻力计算
- 附录D 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 附录E 液化石油气站用电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 附录F 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同时工作系数K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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