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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已废止】


(注:住建部公告 第992号:2016年8月1日起,第8章内容废止;替代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

8.10.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气化站和混气站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考虑,其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区一次最大小时消防用水量确定。
8.10.2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消防用水量应按其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储罐总容积大于5m³或单罐容积大于20m³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储罐区和设置在储罐室内的小型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用水量应按储罐的保护面积与冷却水供水强度的乘积计算确定。着火储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储罐直径(卧式储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范围的计算应以储罐的最外侧为准)的储罐按其全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冷却水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
    2 水枪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10.2的规定。
    3 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其消防用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确定。

表8.10.2水枪用水量

 

     注:1 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储罐总容积或单罐总容积较大者确定。
            2 储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50m³,且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20m³的储罐或储罐区,可单独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或移动式水枪,其消防用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计算。
8.10.3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消防给水系统应包括:消防水池(罐或其他水源)、消防水泵房、给水管网、地上式消火栓和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等。
    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向环状管网供水的干管不应少于两根。当其中一根发生故障时,其余干管仍能供给消防总用水量。
8.10.4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连续时间6h所需最大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当储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22m³,且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³的储罐或储罐区,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按火灾连续时间3h所需最大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当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向消防水池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连续时间内的补水量。
8.10.5 消防水泵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10.6 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宜采用喷雾头。卧式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宜采用喷淋管。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喷雾头或喷淋管的管孔布置,应保证喷水冷却时将储罐表面全覆盖(含液位计、阀门等重要部位)。
    液化石油气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设计和喷雾头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的规定。
8.10.7 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出口的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水枪出口的供水压力:对球形储罐不应小于0.35MPa,对卧式储罐不应小于0.25MPa。
8.10.8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气化站和混气站生产区的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液化石油气排入其他地下管道或低洼部位的措施。
8.10.9 液化石油气站内干粉灭火器的配置除应符合表8.10.9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

表8.10.9干粉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注:1 表中8kg指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的药剂充装量。 
           2 根据场所具体情况可设置部分35kg手推式干粉灭火器。 

条文说明
8.10.1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规定确定的。
8.10.2 液化石油气储罐和储罐区是站内最危险的设备和区域,一旦发生事故其后果不堪设想。液化石油气储罐区一旦发生火灾时,最有效的办法之一是向着火和相邻储罐喷水冷却,使其温度、压力不致升高。具体办法是利用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对着火储罐和相邻储罐喷水将其全覆盖进行降温保护,同时利用水枪进行辅助灭火和保护,故其总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具体说明如下。
    1 本款规定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设置范围及其用水量的计算方法,(保护面积和冷却水供水强度)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一致。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 Q——储罐区消防用水量(m³/h);
          Q1——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用水量(m³/h),按公式(19)计算;
          Q2——水枪用水量(m³/h)。

 式中 F——着火罐的全表面积(㎡);
          Fi——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各储罐中任一储罐全表面积(㎡);
          q——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供水强度,取0.15L/(s·㎡)。

    2 水枪用水量按不同罐容分档规定,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一致。
    本款注2储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50m³,且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20m³的储罐或储罐区,其危险性小些,故可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或移动式水枪,其消防水量按表8.10.2规定的水枪用水量计算。
    3 本款是新增加的。因为地下储罐发生火灾时,其罐体不会直接受火,故可不设置固定水喷淋装置,其消防水量按水枪用水量确定。
8.10.4 消防水池(罐)容量的确定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一致。
8.10.6 因为固定喷水冷却装置采用喷雾头,对其储罐冷却效果较好,故对球形储罐推荐采用。卧式储罐的喷水冷却装置可采用喷淋管。
    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喷雾头或喷淋管孔的布置应保证喷水冷却时,将其储罐表面全覆盖,这是对其设计的基本要求。同时,对储罐液位计、阀门等重要部位也应采取喷水保护。
8.10.7 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出口的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规定确定的。水枪供水压力是根据国内外有关规范确定的。
8.10.9 液化石油气站内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应设置干粉灭火器,其配置数量和规格根据场所的危险情况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确定。因为液化石油气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初期发生火灾如不及时扑救,将使火势扩大而造成巨大损失。故本条规定的干粉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和规格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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