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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用户【已废止】
(注:住建部公告 第992号:2016年8月1日起,第8章内容废止;替代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
8.7.1 居民用户使用的液化石油气气瓶应设置在符合本规范第10.4节规定的非居住房间内,且室温不应高于45℃。
8.7.2 居民用户室内液化石油气气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瓶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
2 气瓶与燃具的净距不应小于0.5m;
3 气瓶与散热器的净距不应小于1m,当散热器设置隔热板时,可减少到0.5m。
8.7.3 单户居民用户使用的气瓶设置在室外时,宜设置在贴邻建筑物外墙的专用小室内。
8.7.4 商业用户使用的气瓶组严禁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瓶组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5节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8.7.1 居民使用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系统由气瓶、调压器、管道及燃器具等组成。
设置气瓶的非居住房间室温不应超过45℃,主要是为保证安全用气,以防止因气瓶内液化石油气饱和蒸气压升高时,超过调压器进口最高允许工作压力而发生事故。
8.7.2 居民使用的气瓶设置在室内时,对其布置提出的要求主要考虑保证安全用气。
8.7.3 单户居民使用的气瓶设置在室外时,推荐设置在贴邻建筑物外墙的专用小室内,主要是针对别墅规定的。小室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
8.7.4 商业用户使用的50kg液化石油气气瓶组,严禁与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是防止事故发生的基本措施。同时,规定了根据气瓶组的气瓶总容积大小按本规范第8.5节的有关规定进行瓶组间的设置。
设置气瓶的非居住房间室温不应超过45℃,主要是为保证安全用气,以防止因气瓶内液化石油气饱和蒸气压升高时,超过调压器进口最高允许工作压力而发生事故。
8.7.2 居民使用的气瓶设置在室内时,对其布置提出的要求主要考虑保证安全用气。
8.7.3 单户居民使用的气瓶设置在室外时,推荐设置在贴邻建筑物外墙的专用小室内,主要是针对别墅规定的。小室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
8.7.4 商业用户使用的50kg液化石油气气瓶组,严禁与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是防止事故发生的基本措施。同时,规定了根据气瓶组的气瓶总容积大小按本规范第8.5节的有关规定进行瓶组间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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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用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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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轻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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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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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燃气输配系统
- 6.1 一般规定
- 6.2 燃气管道计算流量和水力计算
- 6.3 压力不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 6.4 压力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 6.5 门站和储配站
- 6.6 调压站与调压装置
- 6.7 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的防腐
- 6.8 监控及数据采集
- 7 压缩天然气供应【本章已废止】
- 7.1 一般规定【已废止】
- 7.2 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已废止】
- 7.3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已废止】
- 7.4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已废止】
- 7.5 管道及附件【已废止】
- 7.6 建筑物和生产辅助设施【已废止】
- 8 液化石油气供应【本章已废止】
- 8.1 一般规定【已废止】
- 8.2 液态液化石油气运输【已废止】
- 8.3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已废止】
- 8.4 气化站和混气站【已废止】
- 8.5 瓶组气化站【已废止】
- 8.6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已废止】
- 8.7 用户【已废止】
- 8.8 管道及附件、储罐、容器和检测仪表【已废止】
- 8.9 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和抗震【已废止】
- 8.10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已废止】
- 8.11 电气【已废止】
- 8.12 通信和绿化【已废止】
- 9 液化天然气供应
- 9.1 一般规定
- 9.2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
- 9.3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
- 9.4 管道及附件、储罐、容器、气化器、气体加热器和检测仪表
- 9.5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
- 9.6 土建和生产辅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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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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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商业用气
- 10.6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
- 10.7 燃烧烟气的排除
- 10.8 燃气的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
- 附录A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 附录B 煤气净化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及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 附录C 燃气管道摩擦阻力计算
- 附录D 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 附录E 液化石油气站用电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 附录F 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同时工作系数K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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