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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瓶组气化站【已废止】
8.5.1 瓶组气化站气瓶的配置数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强制气化方式供气时,瓶组气瓶的配置数量可按1~2d的计算月最大日用气量确定。
2 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时,瓶组宜由使用瓶组和备用瓶组组成。使用瓶组的气瓶配置数量应根据高峰用气时间内平均小时用气量、高峰用气持续时间和高峰用气时间内单瓶小时自然气化能力计算确定。
备用瓶组的气瓶配置数量宜与使用瓶组的气瓶配置数量相同。当供气户数较少时,备用瓶组可采用临时供气瓶组代替。
8.5.2 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小于1m³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商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3 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 应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5 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注:当瓶组间独立设置,且面向相邻建筑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8.5.3 当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超过1m³时,应将其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m的独立瓶组间内。
独立瓶组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5.3的规定。
注:1 气瓶总容积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2 当瓶组间的气瓶总容积大于4m³时,宜采用储罐,其防火间距按本规范第8.4.3和第8.4.4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3 瓶组间、气化间与值班室的防火间距不限。当两者毗连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8.5.4瓶组气化站的瓶组间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8.5.5 瓶组气化站的气化间宜与瓶组间合建一幢建筑,两者间的隔墙不得开门窗洞口,且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瓶组间、气化 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8.5.3条的规定执行。
8.5.6 设置在露天的空温式气化器与瓶组间的防火间距不限,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8.5.3条气瓶总容积小于或等于2m³一档的规定执行。
8.5.7 瓶组气化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8.5.8 气化装置的总供气能力应根据高峰小时用气量确定。气化装置的配置台数不应少于2台,且应有1台备用。
1 采用强制气化方式时,主要考虑自气瓶组向气化器供气只是部分气瓶运行,其余气瓶备用。根据运行经验,气瓶数量按1~2d的计算月最大日用气量配置可以保证连续向用户供气。
2 采用自然气化方式时,在用气时间内使用瓶组的气瓶,吸收环境大气热量而自然气化向用户供气。使用瓶组气瓶通常是同时运行的。为保证连续向用户供气,故推荐备用瓶组的气瓶配置数量与使用瓶组相同。当供气户数较少时,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临时供气瓶组代替备用瓶组,以保证在更换气瓶时正常向用户供气。
采用自然气化方式时,其使用瓶组、备用瓶组(或临时供气瓶组)气瓶配置数量参照日本有关资料和我国实际情况给出下列计算方法,供设计时参考。
1) 使用瓶组的气瓶配置数量可按公式(13)计算确定。
式中 Ns——使用瓶组的气瓶配置数量(个);
Qf——高峰用气时间内平均小时用气量。可参照本规范第10.2.9条公式计算或根据统计资料得出高峰月高峰日小时用气量变化表,确定高峰用气持续时间和高峰用气时间内平均小时用气量(kg/h);
w——高峰用气持续时间内单瓶小时自然气化能力。此值与液化石油气组分,环境温度和高峰用气持续时间等因素有关。不带和带有自动切换装置的50kg气瓶组单瓶自然气化能力可参照表47和48确定(kg/h);
Ny——相当于1d左右计算月平均日用气量所需气瓶数量(个)。
表47 不带自动切换装置的50kg气瓶组单瓶自然气化能力
表48 带有自动切换装置的50kg气瓶组单瓶自然气化能力
临时供气瓶组的气瓶配置数量可按公式(15)计算确定。
Qf——同公式(13);
WL——更换气瓶时,临时供气瓶组的单瓶自然气化能力,可参照表49确定(kg/h)。
①瓶组供应系统的总气瓶配置数量按公式(16)计算。
其余符号同前。
②采用临时供气瓶组代替备用瓶组时,其瓶组供应系统总气瓶配置数量按公式(17)计算。
式中 NZ——总气瓶配置数量(个);
NL——临时供气瓶组的气瓶配置数量(个);
其余符号同前。
8.5.2 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瓶组气化站的气瓶总容积不超过1m³(相当于8个50kg气瓶)时,允许将其设置在与建筑物(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为了保证安全运行,同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火设计要求。
本条“注”是新增加的。根据工程实践,当瓶组间独立设置,且面向相邻建筑物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是合理的。
8.5.3 当瓶组气化站的气瓶总容积超过1m³时,对瓶组间的设置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即应将其设置在独立房间内。同时,规定其房间高度不应低于2.2m。
表8.5.3对瓶组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分两档提出不同要求,其依据与本规范第8.6.4条的依据类同,但较其同档瓶库的防火间距的规定略大些。
注2 当瓶组间的气瓶总容积大于4m³时,气瓶数量较多,其连接支管和管件过多,漏气概率大,操作管理也不方便,故超过此容积时,推荐采用储罐。
注3 瓶组间和气化间与值班室的间距不限,可节省投资、节约用地和便于管理。但当两者毗连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且值班室内的用电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8.5.4 本条是新加的。明确规定瓶组气化站的气瓶不得设置在地下和半地下室内,以防因泄漏、窝气而发生事故。
8.5.5 瓶组气化站采用强制气方式供气时,其气化间和瓶组间属同一性质的建筑,考虑接管方便,利于管理和节省投资,故推荐两者合建成一幢建筑物,但其间应设置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确定。
8.5.6 本条是新增加的。目前有些地区采用空温式气化器,并将其设置在室外,为接管方便,宜靠近瓶组间。参照国外规范的有关规定,两者防火间距不限。空温式气化器的气化温度和气化压力均较低,故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8.5.3条气瓶总容积小于或等于2m³一档的规定执行。
8.5.7 对瓶组气化站,考虑安全防护和管理需要,并兼顾与小区景观协调,故推荐其四周设置非实体围墙,但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砌筑,上部可采用不燃烧体装饰墙或金属栅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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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用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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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 4.2 煤的干馏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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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轻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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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净化
- 5.1 一般规定
- 5.2 煤气的冷凝冷却
- 5.3 煤气排送
- 5.4 焦油雾的脱除
- 5.5 硫酸吸收法氨的脱除
- 5.6 水洗涤法氨的脱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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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粗苯的吸收
- 5.9 萘的最终脱除
- 5.10 湿法脱硫
- 5.11 常压氧化铁法脱硫
- 5.12 一氧化碳的变换
- 5.13 煤气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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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一般规定
- 6.2 燃气管道计算流量和水力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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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门站和储配站
- 6.6 调压站与调压装置
- 6.7 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的防腐
- 6.8 监控及数据采集
- 7 压缩天然气供应【本章已废止】
- 7.1 一般规定【已废止】
- 7.2 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已废止】
- 7.3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已废止】
- 7.4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已废止】
- 7.5 管道及附件【已废止】
- 7.6 建筑物和生产辅助设施【已废止】
- 8 液化石油气供应【本章已废止】
- 8.1 一般规定【已废止】
- 8.2 液态液化石油气运输【已废止】
- 8.3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已废止】
- 8.4 气化站和混气站【已废止】
- 8.5 瓶组气化站【已废止】
- 8.6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已废止】
- 8.7 用户【已废止】
- 8.8 管道及附件、储罐、容器和检测仪表【已废止】
- 8.9 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和抗震【已废止】
- 8.10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已废止】
- 8.11 电气【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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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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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A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 附录B 煤气净化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及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 附录C 燃气管道摩擦阻力计算
- 附录D 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 附录E 液化石油气站用电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 附录F 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同时工作系数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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