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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已废止】


(注:住建部公告 第992号:2016年8月1日起,第8章内容废止;替代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

8.3.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按其功能可分为储存站、储配站和灌瓶站。
8.3.2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规模应以城镇燃气专业规划为依据,按其供应用户类别、户数和用气指标等因素确定。
8.3.3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储罐设计总容量宜根据其规模、气源情况、运输方式和运距等因素确定。
8.3.4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储罐设计总容量超过3000m3时,宜将储罐分别设置在储存站和灌装站。灌装站的储罐设计容量宜取1周左右的计算月平均日供应量,其余为储存站的储罐设计容量。
    储罐设计总容量小于3000m3时,可将储罐全部设置在储配站。
8.3.5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布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且应远离城市居住区、村镇、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聚的场所。
8.3.6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站址宜选择在所在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同时,应避开地震带、地基沉陷和废弃矿井等地段。
8.3.7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3.7的规定。
    半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表8.3.7的规定执行。

表8.3.7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储罐与
基地外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m)

续表8.3.7

续表8.3.7

注:1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
       2 居住地、村镇系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者,以下者按本表中民用建筑执行;
       3 当地下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且总容积小于或等于4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4 与本表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
8.3.8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全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3.8的规定。
表8.3.8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全冷冻式储罐与
基地外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m)
续表8.3.8
  注:1 本表所指的储罐为单罐容积大于5000m3,且设有防液堤的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当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50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8.3.7条中总容积相对应的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规定执行;
         2 居住地、村镇系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者,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执行;
         3 与本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
         4 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
8.3.9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储罐与基地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压力式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3.9的规定;
    2 半冷冻式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表8.3.9的规定执行;
    3 全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内道路和围墙的防火间距可按表8.3.9的规定执行;
表8.3.9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储罐与基地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续表8.3.9

注:1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
       2 地下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且总容积小于或等于4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3 与本表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执行。
8.3.10 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得设置在同一罐区内,两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35m。
8.3.1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总平面必须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包括储罐区和灌装区)和辅助区;
    生产区宜布置在站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上侧风侧;
    灌瓶间的气瓶装卸平台前应有较宽敞的汽车回车场地。
8.3.12 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辅助区可设置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
8.3.13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当储罐总容积小于500m3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和面积不应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8.3.14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和辅助区至少应各设置1个对外出入口。当液化石油气储罐总容积超过1000m3时,生产区应设置2个对外出入口,其间距不应小于50m。
    对外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4m。
8.3.15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内严禁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寒冷地区的地下式消火栓和储罐区的排水管、沟除外)。
    生产区内的地下管(缆)沟必须填满干砂。
8.3.16 基地内铁路引入线和铁路槽车装卸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 12的有关规定。
    供应基地内的铁路槽车装卸线应设计成直线,其终点距铁路槽车端部不应小于20m,并应设置具有明显标志的车档。
8.3.17 铁路槽车装卸栈桥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其长度可取铁路槽车装卸车位数与车身长度的乘积,宽度不宜小于1.2m,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0.8m的斜梯。
8.3.18 铁路槽车装卸栈桥上的液化石油气装卸鹤管应设置便于操作的机械吊装设施。
8.3.19 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应少于2台,其储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上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超过3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与组之间相邻储罐的净距不应小于20m;
    3 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
    4 储罐组四周应设置高度为1m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5 储罐与防护墙的净距:球形储罐不宜小于其半径,卧式储罐不宜小于其直径,操作侧不宜小于3.0m;
    6 防护墙内储罐超过4台时,至少应设置2个过梯,且应分开布置。
8.3.20 地上储罐应设置钢梯平台,其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卧式储罐组宜设置联合钢梯平台。当组内储罐超过4台时,宜设置2个斜梯;
    2 球形储罐组宜设置联合钢梯平台。
8.3.21 地下储罐宜设置在钢筋混凝土槽内,槽内应填充干砂。储罐罐顶与槽盖内壁净距不宜小于0.4m;各储罐之间宜设置隔墙,储罐与隔墙和槽壁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0.9m。
8.3.22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间距不应小于15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间距可减少至6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泵与储罐之间的距离不限。
8.3.23 液态液化石油气泵的安装高度应保证不使其发生气蚀,并采取防止振动的措施。
8.3.24 液态液化石油气泵进、出口管段上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泵进、出口管应设置操作阀和放气阀;
    2 泵进口管应设置过滤器;
    3 泵出口管应设置止回阀,并宜设置液相安全回流阀。
8.3.25 灌瓶间和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甲类储存物品仓库的规定执行。
8.3.26 灌瓶间和瓶库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3.26的规定。

表8.3.26灌瓶间和瓶库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1 总存瓶量应按实际存放个数和单瓶充装质量的乘积计算;
       2 瓶库与灌瓶间之间的距离不限;
       3 计算月平均日灌瓶量小于700瓶的灌瓶站,其压缩机室与灌瓶间可合建成一幢建筑物,但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4 当计算月平均日灌瓶量小于700瓶时,汽车槽车装卸柱可附设在灌瓶间或压缩机室山墙的一侧,山墙应是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8.3.27 灌瓶间内气瓶存放量宜取1~2d的计算月平均日供应量。当总存瓶量(实瓶)超过3000瓶时,宜另外设置瓶库。
    灌瓶间和瓶库内的气瓶应按实瓶区、空瓶区分组布置。
8.3.28 采用自动化、半自动化灌装和机械化运瓶的灌瓶作业线上应设置灌瓶质量复检装置,且应设置检漏装置或采取检漏措施。
    采用手动灌瓶作业时,应设置检斤秤,并应采取检漏措施。
8.3.29 储配站和灌装站应设置残液倒空和回收装置。
8.3.30 供应基地内液化石油气压缩机设置台数不宜少于2台。
8.3.31 液化石油气压缩机进、出口管道上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出口应设置阀门;
    2 进口应设置过滤器;
    3 出口应设置止回阀和安全阀;
    4 进、出口管之间应设置旁通管及旁通阀。
8.3.32 液化石油气压缩机室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压缩机机组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5m;
    2 机组操作侧与内墙的净距不宜小于2.0m;其余各侧与内墙的净距不宜小于1.2m;
    3 气相阀门组宜设置在与储罐、设备及管道连接方便和便于操作的地点。
8.3.33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库与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m。
    当邻向装卸台柱一侧的汽车槽车库山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间距不限。
8.3.34 汽车槽车装卸台柱的装卸接头应采用与汽车槽车配套的快装接头,其接头与装卸管之间应设置阀门。装卸管上宜设置拉断阀。
8.3.35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和灌装站宜配置备用气瓶,其数量可取总供应户数的2%左右。
8.3.36 新瓶库和真空泵房应设置在辅助区。新瓶和检修后的气瓶首次灌瓶前应将其抽至80kPa真空度以上。
8.3.37 使用液化石油气或残液做燃料的锅炉房,其附属储罐设计总容积不大于10m3时,可设置在独立的储罐室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室与锅炉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且面向锅炉房一侧的外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2 储罐室与站内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3 储罐室内储罐的布置可按本规范第8.4.10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8.3.38 设置非直火式气化器的气化间可与储罐室毗连,但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条文说明
8.3.1 使用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这一用语,其目的为便于本节条文编写。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按其功能可分为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各站功能如下:
    储存站即液化石油气储存基地,其主要功能是储存液化石油气,同时进行灌装槽车作业,并将其转输给灌装站、气化站和混气站。
    灌装站即液化石油气灌瓶基地,其主要功能是进行灌瓶作业,并将其送至瓶装供应站或用户。同时,也可灌装汽车槽车,并将其送至气化站和混气站。
    储配站兼有储存站和灌装站的全部功能,是储存站和灌装站的统称。
8.3.2 对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规模的确定做了原则性规定。其中居民用户液化石油气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用气量指标统计资料确定。当缺乏这方面资料时,可根据当地居民生活水平、生活习惯、气候条件、燃料价格等因素并参考类似城市居民用气量指标确定。
    我国一些城市居民用户液化石油气实际用气量指标见表39。

表39我国一些城市居民用户液化石油气实际用气量指标

    根据上表并考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的趋势,北方地区可取15kg/(月·户),南方地区可取20kg/(月·户)。
8.3.3 关于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储罐设计总容量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主要考虑如下:
    1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各大、中城市建成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储罐容积多为35~60d的用气量。
    近年来我国液化石油气供销已实现市场经济模式运作,因此,其供应基地的储罐设计总容量不宜过大,应根据建站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2 2000年我国液化石油气年产量为870万t,进口液化石油气约570万t,年总消耗量达1440万t,基本满足市场需要。
    3 目前我国已建成一批液化石油气全冷冻式储存基地(一级站),在我国东南沿海、长江中下游和内地等地区已有大型全压力式储存站(二级站)近百座。总储存能力可满足国内市场需要。
8.3.4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储罐设计总容量分配问题本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储罐设计总容量超过3000m3时,宜将储罐分别设置在储存站和灌装站,主要是考虑城市安全问题。
    灌装站的储罐设计总容量宜取一周左右计算月平均日供应量,其余为储存站的储罐设计总容量,主要依据如下:
    1 国内外液化石油气火灾和爆炸事故实例表明,其单罐容积和总容积越大,发生事故时所殃及的范围和造成的损失越大。
    2 世界各液化石油气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原苏联、法国、西班牙等国的液化石油气分为三级储存,即一、二、三级储存基地。一级储存基地是国家或地区级的储存基地,通常采用全冷冻式储罐或地下储库储存,其储存量达数万吨级以上。二级储存量基地其储存量次之,通常采用全压力式储存,单罐容积和总容积较大。三级储存基地即灌装站,其储存量和单罐容积较小,储罐总容量一般为1~3d的计算月平均日供应量。
    3 我国一些大城市,如:北京、天津、南京、杭州、武汉、济南、石家庄等地采用两级储存,即分为储存站和灌装站两级储存。
    一些城市液化石油气储存量及分储情况见表40。

 表40 一些城市液化石油气储存量及分储情况表

 注:本表为1987年统计资料。
    从上表可见,灌装站储罐设计容量定为计算月平均日供气量的一周左右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8.3.5 因为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是城市公用设施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故其布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站址应远离居住区、村镇、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地区是为了保证公共安全,以防止万一发生像墨西哥和我国吉林那样的恶性事故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和长期精神上的恐惧。
8.3.6 本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选址的基本原则
    1 站址推荐选择在所在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主要考虑站内储罐或设备泄漏而发生事故时,避免和减少对保护对象的危害;
    2 站址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而不应选择在地势低洼,地形复杂,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以防止一旦液化石油气泄漏,因积存而造成事故隐患。同时也考虑减少土石方工程量,节省投资;
    3 避开地震带、地基沉陷和废弃矿井等地段是为防止万一发生自然灾害而造成巨大损失。
8.3.7 本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全压力式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条文中表8.3.7按储罐总容积和单罐容积大小分为七个档次,分别规定不同的防火间距要求。
    第一、二档指小型灌装站;
    第三、四档指中型灌装站;
    第五、六档指大型储存站、灌装站和储配站;
    第七档指特大型储存站。
    表8.3.7规定的防火间距主要依据如下:
    1 根据国内外液化石油气爆炸和火灾事故实例。当储罐、容器或管道破裂引起大量液化石油气泄漏与空气混合遇到点火源发生爆炸和火灾时,殃及范围和造成的损失与单罐容积、总容积、破坏程度、泄漏量大小、地理位置、气温、风向、风速等条件,以及安全消防设施和扑救等因素有关。
    当储罐容积较大,且发生破裂时,其爆炸和火灾事故的殃及范围通常在100~300m甚至更远(根据资料记载最远可达1500m)。
    当储罐容积较小,泄漏量不大时,其爆炸和火灾事故的殃及范围近者为20~30m,远者可达50~60m。
    在此应说明,像我国吉林和墨西哥那样的恶性事故不作为本条编制依据,因为这类事故仅靠防火间距确保安全既不经济,也不可行。
    2 国内有关规范
        1)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曾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国家标准管理组多次协调。两规范规定的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协调一致。
        2)国内其他有关规范规定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见表41。

表41国内其他有关规范规定的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 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和村庄在GB 50183中指100人以上。
         2 变配电站一栏GB 50183指35kV及以上的变电所,且单台变压器在10000kV·A及以上者,单台变压器容量小于10000kV·A者可减少25%。
    3 国外有关规范
        1)美国有关规范的规定
        美国国家消防协会《液化石油气规范》NFPA58(1998年版)规定的储罐(单罐容积)与重要建筑、建筑群的防火间距见表42。  
  注:1 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和村庄在GB 50183中指100人以上。
         2 变配电站一栏GB 50183指35kV及以上的变电所,且单台变压器在10000kV·A及以上者,单台变压器容量小于10000kV·A者可减少25%。
    3 国外有关规范
        1)美国有关规范的规定
        美国国家消防协会《液化石油气规范》NFPA58(1998年版)规定的储罐(单罐容积)与重要建筑、建筑群的防火间距见表42。  

   美国消防协会《液化石油气规范》MFPA58
表42(1998年版)规定的全压力式储罐与重要公共建筑、
建筑群的防火间距

 美国国家消防协会《公用供气站内液化石油气储存和装卸标准》NFPA59(1998年版)规定的全压力式储罐与液化石油气站无关的重要建筑、建筑群或可以用于建设的相邻地产之间的距离与NFPA58的规定基本相同,故不另列表。
    美国石油协会《LPG设备的设计与制造》API2510(1995年版)规定的全压力式储罐(单罐容积)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见表43。

  表43美国石油协会《LPG设备的设计与制造》API2510
(1995年版)规定的全压力式储罐与建、
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注:1 与储罐无关建筑的水平间距100英尺(30m)。
       2 与火炬或其他外露火焰装置的水平间距100英尺(30m)。
       3 与架空电力线和变电站的水平间距50英尺(15m)。
       4 与船运水路、码头和桥礅的水平间距100英尺(30m)。
    美国以上三个标准中的储罐均指单罐,当其水容积在12000加仑(45.4m3)或以上时,规定一组储罐台数不应超过6台,组间距不应小于50英尺(15m)。当设置固定水炮时,可减至25英尺(7.6m)。当设置水喷雾系统或绝热屏障时,一组储罐不应超过9台,组间距不应小于25英尺(7.6m)。
        2)澳大利亚标准《LPG-储存和装卸》AS1596-1989规定的地上储罐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见表44。

表44澳大利亚标准《LPG-储存和装卸》AS1596-1989
规定的地上储罐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注:1 保护场所包括以下任何一种场所:
        住宅、礼拜堂、公共建筑、学校、医院、剧院以及人们习惯聚集的任何建筑物;
        工厂、办公楼、商店、库房以及雇员工作的建筑物;
        可燃物存放地,其类型和数量足以在发生火灾时产生巨大的辐射热而危及液化石油气储罐;位于固定泊锚设施的船舶。
        2 公共场所指不属于私人财产的任何为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街道和公路。
        3)《日本液化石油气安全规则》和《JLPA001 一般标准》(1992年)规定。
    第一类居住区(指居民稠密区)严禁设置液化石油气储罐,其他区域对储罐容量作了如表45的规定。

表45液化石油气储罐设置容量的限制表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外一级保护对象或二级保护对象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按公式(10)、(11)计算确定。

式中 L1——储罐与一级保护对象的防火间距(m);当按此式计算结果超过30m时,取不小于30m;
         L4——储罐与二级保护对象的防火间距(m);当按此式计算结果超过20m时,取不小于20m;
         x——储罐总容量(kg)。
    注:1 一级保护对象指居民区、学校、医院、影剧院、托幼保育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博物院、车站、机场、商店等公共建筑及设施。
           2 二级保护对象指一级保护对象以外的供居住用建筑物。
    当储罐与保护对象不能满足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防火间距时,可按《JLPA001一般标准》中的规定,采用埋地、防火墙或水喷雾装置加防火墙等安全措施后,按该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公式计算确定。
    此外,当单罐容量超过20t时,与保护对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且不应小于按公式[式中:W为储存能力(t)的平方根]计算得出的间距值。例如:当储存能力为1000t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4m。可见日本对单罐容积超过20t时,其防火间距要求较大,主要是考虑公共安全。
    4 原规范执行情况和局部修订情况
    原规范(1993年版)规定的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是根据20世纪80年代国内情况制订的。原规范1993年颁布以来大都反映表6.3.7中第一、二项规定的防火间距偏大,选址比较困难。据此本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根据当时我国液化石油气行业水平,参考国外有关规范,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讨论,在1998年进行了局部修订,将储罐与居住区、村镇和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按罐容大小改定为60~200m;将储罐与工业区的防火间距改定为50~180m。并于1998年10月1日起以局部修订(1998年版)颁布实施。
    5 本次修订情况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我国东南沿海和长江中下游地区先后建成数十座大型液化石油气全压力式储存基地。这些基地的建成带动了我国液化石油气行业的发展,其技术和装备、施工安装、运行管理和员工素质等均有较大提高。有些方面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据此,本次修订本着逐步与先进国家同类规范接轨的原则,在1998年局部修订的基础上对原规范第6.3.7条作了修订:
        1)与居住区、村镇和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按储罐总容积和单罐容积大小由60~200m减少至45~150m。
        本项中,学校、影剧院和体育馆(场)人员流动量大,且集中,故其防火间距应从围墙算起。
        2)将工业区改为工业企业,其防火间距由50~180m减少至27~75m。必须注意,当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相邻的建、构筑物不属于本表所列建、构筑物时,方按工业企业的防火间距执行。
        3)本表第3项至第7项是新增加的。根据各项建、构筑物危险性大小和万一发生事故时,与液化石油气 储罐之间的相互影响程度,其防火间距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协调一致。
        4)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做了调整后,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一致。
        5)与Ⅰ、Ⅱ级架空通信线的防火间距不变,增加了与其他级架空通信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倍杆高的规定。
    表8.3.7中注2居住区和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者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规定的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中组团一级为1000~3000人和300700户的下限确定的。
    注3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因其地温比较稳定,故罐内液化石油气饱和蒸气压力较地上储罐稳定,且较低,相对安全些。参照美国、日本和原苏联等国家有关规范,并与公安部七局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管理组多次协商,规定其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且总容积小于或等于400m3时,防火间距可按表8.3.7减少50%。
8.3.8 规定了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全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主要依据如下。
    1 国外有关规范
        1)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与储存规模、单罐容积、安装形式等因素有关,而与储存方式无关,故全冷冻式或全压力式储罐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规定相同。
        2)美国消防协会标准NFPA58-1998、NFPA59-1998均规定,按单罐容积大小分档提出不同的防火间距要求。例如:单罐容积大于1000000加仑(3785m3)时,不论采用哪种储存方式,与重要建筑物、可燃易燃液体储罐和可以进行建设的相邻地产界线的距离均不小于122m。
    美国石油协会标准API2510-1995规定单罐容积大于454m3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1m。如果相邻地界有住宅、公共建筑、集会广场或工业用地时,应采用较大距离或增加安全防护措施。
        3)日本《石油密集区域灾害防止法》规定,大型综合油气基地与人口密集区域(学校、医院、剧场、影院、重要文化遗产建筑、日流动人口2万以上车站、建筑面积2000m2以上的商店、酒店等)的安全距离不小于150m;与上述区域以外的居民居住建筑的安全距离不小于80m。
    《日本液化石油气安全规则》规定大于或等于990t的全冷冻式储罐与第一种保护对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m,与第二种保护对象不应小于80m。
        4)德国TRB810规定有防液堤的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单罐容积大于3785m3时与建筑物距离不小于60m。
    2 国内情况
    近年来为适应我国液化石油气市场需要先后在深圳、太仓、汕头和张家港等地区已建成一批大型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存基地。这些基地的建设大都引进国外技术,与基地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参照国外有关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结合当地情况与安全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的。
    3 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是借助罐壁保冷、可靠的制冷系统和自动化安全保护措施保证安全运行。这种储存方式是比较安全的,目前未曾发生重大事故。
    我国已建成的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虽然积累了一定的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经验,但根据我国国情表8.3.8中第1~3项的防火间距取与本规范第8.3.7条罐容大于5000m3一档规定相同,略大于国外有关规范的规定。
    表8.3.8中第4项以后的各项的防火间距主要是参照本规范第8.3.7条罐容大于5000m3一档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确定的。
    表8.3.8注1本表所指的储罐为单罐容积大于5000m3的全冷冻式储罐。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目前我国每年进口液化石油气约600万t,预测以后逐年将以10%的速度增加。从技术、安全和经济等方面考虑,这种储存基地的建设应以大型为主,故对单罐容积大于5000m3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作了具体规定。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m3时,其防火间距按本规范表8.3.7中总容积相对应档的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规定执行。
注2说明同8.3.7条注2。
8.3.9 本条规定的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全压力式储罐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主要依据与本规范第8.3.7条类同,并本着内外有别的原则确定其防火间距,即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间距较与站外小些。本条规定自颁布以来,工程建设实践证明基本是可行的。在本条修订过程中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进行了认真协调。同时对原规范按建、构筑物功能和危险类别进行排序,并对防火间距做了适当调整。
8.3.10 全冷冻式和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得设置在同一储罐区内,主要防止其中一种形式储罐发生事故时殃及另一种形式储罐。特别是当全压力式储罐发生火灾时导致全冷冻式储罐的保冷绝热层遭到破坏,是十分危险的。各国有关规范均如此规定。关于两者防火间距美国石油协会标准APl2510—95规定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储罐直径的3/4,且不应小于30m。《日本石油密集区域灾害防止法》规定不应小于35m。据此,本条规定取较大值,即两者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35m。
8.3.11 本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总平面布置基本要求。
    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必须分区布置。首先将其分为生产区和辅助区,其次按功能和工艺路线分小区布置。主要考虑:有利按本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大小顺序进行总图布置,节约用地;便于安全管理和生产管理;储罐区布置在边侧有利发展等。
    2 生产区宜布置在站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或上侧风侧,主要考虑液化石油气泄漏和发生事故时减少对辅助区的影响,故有条件时推荐按本款规定执行。
    3 灌瓶间的气瓶装卸台前应留有较宽敞的汽车回车场地是为了便于运瓶汽车回车的需要。场地宽度根据日灌瓶量和运瓶车往返的频繁程度确定,一般不宜小于30m。大型灌瓶站应宽敞一些,小型灌站可窄一些。
8.3.12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和生产区与辅助区之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主要是考虑安全防范的需要。
    辅助区的其他各侧围墙改为可设置不燃烧体非实体墙,因为辅助区没有爆炸危险性建、构筑物,同时有利辅助区进行绿化和美化。
8.3.13 关于消防车道设置的规定是根据液化石油气储罐总容量大小区分的。储罐总容积大于500m3时,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小于500m3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和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这是消防扑救的基本要求。
8.3.14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出入口设置的规定,除生产需要外还考虑发生火灾时保证消防车畅通。
8.3.15 因为气态液化石油气密度约为空气的2倍,故生产区内严禁设置地下、半地下建、构筑物,以防积存液化石油气酿成事故隐患。
    同时,规定生产区内设置地下管沟时,必须填满干砂。
8.3.18 铁路槽车装卸栈桥上的液化石油气装卸鹤管应设置便于操作的机械吊装设施,主要考虑防止进行装卸作业时由于鹤管回弹而打伤操作人员和减轻劳动强度。
8.3.19 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应少于2台的规定是新增加的,主要考虑储罐检修时不影响供气,及发生事故时,适应倒罐的要求。
    本条同时规定了地上液化石油气储罐和储罐区的布置要求。
    1 储罐之间的净距主要是考虑施工安装、检修和运行管理的需要,故规定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 数个储罐总容积超过3000m3时应分组布置。
    国外有关规范对一组储罐的台数作了规定。如美国NFPA58-1998、NFPA59-1998和API2510-1995规定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加仑(45.4m3)时,一组储罐不应多于6台,增加安全消防措施后可设置9台,主要考虑组内储罐台数太多事故概率大,且管路系统复杂,维修管理麻烦,也不经济。本条虽对组内储罐台数未作规定,但设计时一组储罐台数不宜过多。
    组与组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0m,主要考虑发生事故时便于扑救和减少对相邻储罐组的殃及。
    3 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主要防止储罐一旦破裂时对邻排储罐造成严重威胁,乃至破坏而造成二次事故。
    国外有关规范不允许储罐轴向面对建、构筑物布置,值得我们设计时借鉴。
    4 储罐组四周应设置高度为1m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是防止储罐或管道发生破坏时,液态液化石油气外溢而造成更大的事故。吉林事故的实例证明了设置防护墙的必要性。此外,防护墙高度为1m不会使储罐区因通风不良而窝气。
8.3.21 地下储罐设置方式有:直埋式、储槽式(填砂、充水或机械通风)和覆盖式(采用混凝土或其他材料将储罐覆盖)等。
    在我国多采用储槽式,即将地下储罐置于钢筋混凝土槽内,并填充干砂,比较安全、切实可行,故推荐这种设置方式。
    储罐罐顶与槽盖内壁间距不宜小于0.4m,主要考虑使其液温(罐内压力)比较稳定。
    储罐与隔墙或槽壁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0.9m主要是考虑安装和检修的需要。
    此外,尚应注意在进行钢筋混凝土槽设计和施工时,应采取防水和防漂浮的措施。
8.3.22 本条规定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一致。
    当液化石油气泵设置在泵房时,应能防止不发生气蚀,保证正常运行。
    当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宜采用屏蔽泵。
8.3.23 正确地确定液化石油气泵安装高度(以储罐最低液位为准,其安装高度为负值)是防止泵运行时发生汽蚀,保证其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故设计时应予以重视。
    1 为便于设计时参考,给出离心式烃泵安装高度计算公式。

   式中 Hb——储罐最低液面与泵中心线的高程差(m);
          ∑△P——储罐出口至泵入口管段的总阻力损失(MPa);
          △h——泵的允许气蚀余量(m);
          u-一液态液化石油气在泵人口管道中的平均流速,可取小于1.2(m/s);
          g——重力加速度(m/s2);
          ρ-一液态液化石油气的密度(kg/m3)。
    2 容积式泵(滑片泵)的安装要求根据产品样本确定。当样本未给出安装要求时,储罐最低液位与泵中心线的高程差可取不小于0.6m,烃泵吸入管段的水平长度可取不大于3.6m,且应尽量减少阀门和管件数量,并尽量避免管道采用向上竖向弯曲。
8.3.26 本条防火间距的编制依据与第8.3.9条类同。
    因为灌瓶间和瓶库内储存一定数量实瓶,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甲类库房和厂房与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规定,按其总存瓶量分为≤10t、>10~≤30t和>30t(分别相当于储存15kg实瓶为≤700瓶、>700瓶~≤2100瓶和>2100瓶)三个档次分别提出不同的防火间距要求。同时,对原规范按建、构筑物功能、危险类别调整排序,并对防火间距进行了局部调整后列于表8.3.26。
    1 因为生活、办公用房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不属同类性质场所,故将其单列在第2项,其防火间距为20~30m,比原规定减少5~10m。
    2 汽车槽车库、汽车槽车装卸台(柱)、汽车衡及其计量室关系密切均列入第4项,其防火间距改为15~20m。
    3 空压机室、变配电室列于第6项,并增加了柴油发电机房,其防火间距调整为15~20m。
    4 因机修间、汽车库有时有明火作业列于第7项,其防火间距规定同本表第1项。
    5 其余各项不变。
    表8.3.26中注2瓶库系灌瓶间的附属建筑,考虑便于配置机械化运瓶设施和瓶车装卸气瓶作业,故其间距不限。
    注3为减少占地面积和投资,计算月平均日灌瓶量小于700瓶的中、小型灌装站的压缩机室可与灌瓶间合建成一幢建筑物,为保证安全,防止和减少发生事故时相互影响,两者之间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注4计算月平均日灌瓶量小于700瓶的中、小型灌装站(供应量小于3000t/a,供应居民小于10000户),1~2d一辆汽车槽车送液化石油气即可满足供气需要。为减少占地面积和节约投资可将汽车槽车装卸柱附设在灌瓶间或压缩机室山墙的一侧。为保证安全,其山墙应是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8.3.27灌瓶间内气瓶存放量(实瓶)是根据各地燃气公司实际运行情况确定的。一些灌装站的实际气瓶存放情况见表46。
    从上表可以看出,存瓶量取1~2d的计算月平均日灌瓶量是可以保证连续供气的。
    灌瓶间和瓶库内气瓶应按实瓶区和空瓶区分组布置,主要考虑便于有序管理和充分利用其有效的建筑面积。

表46一些灌装站气瓶实际储存情况

8.3.28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液化石油气的灌瓶质量,即灌装量应保证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和瓶体各部位不应漏气。
8.3.33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车库和汽车槽车装卸台(柱)属同一性质的建、构筑物,且两者关系密切,故规定其间距不应小于6m。当邻向装卸台(柱)一侧的汽车槽车库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间距不限,可节约用地。
8.3.34 汽车槽车装卸台(柱)的快装接头与装卸管之间应设置阀门是为了减少装卸车完毕后液化石油气排放量。
    推荐在汽车槽车装卸柱的装卸管上设置拉断阀是防止万一发生误操作将其管道拉断而引起大量液化石油气泄漏。
8.3.35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装站备用新瓶数量可取总供应户数的2%左右,是根据各站实际运行经验确定的。
8.3.36 新瓶和检修后的气瓶首次灌瓶前将其抽至80.0kPa真空度以上,可保证灌装完毕后,其瓶内气相空间的氧气含量控制在4%以下,以防止燃气用具首次点火时发生爆鸣声。
8.3.37 本条规定主要考虑有3点:
    1 限制储罐总容积不大于10m3,为减少发生事故时造成损失。
    2 设置在储罐室内以减少液化石油气泄漏时向锅炉房一侧扩散。
    3 储罐室与锅炉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确定的。面向锅炉房一侧的储罐室外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是安全防火措施。
8.3.38 设置非直火式气化器的气化间可与储罐室毗连,可减少送至锅炉房的气态液化石油气管道长度,防止再液化。为保证安全,还规定气化间与储罐室之间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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