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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管道及附件【已废止】
(注:住建部公告 第1254号:2017年4月1日起,第7章内容废止;替代规范:《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GB51102-2016)
7.5.1 压缩天然气管道应采用高压无缝钢管,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5310、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或《化肥设备用高压无缝钢管》GB6479的规定。
7.5.2 钢管外径大于28mm时压缩天然气管道宜采用焊接连接,管道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宜采用法兰连接;小于或等于28mm的压缩天然气管道及其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可采用双卡套接头、法兰或锥管螺纹连接。双卡套接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卡套管接头技术条件》GB3765的规定。管接头的复合密封材料和垫片应适应天然气的要求。
7.5.3 压缩天然气系统的管道、管件、设备与阀门的设计压力或压力级别不应小于系统的设计压力。其材质应与天然气介质相适应。
7.5.4 压缩天然气加气柱和卸气柱的加气、卸气软管应采用耐天然气腐蚀的气体承压软管;软管的长度不应大于6.0m,有效作用半径不应小于2.5m。
7.5.5 室外压缩天然气管道宜采用埋地敷设,其管顶距地面的埋深不应小于0.6m,冰冻地区应敷设在冰冻线以下。当管道采用支架敷设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3.15条的规定。埋地管道防腐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规定。
7.5.6 室内压缩天然气管道宜采用管沟敷设。管底与管沟底的净距不应小于0.2m。管沟应用干砂填充,并应设活动门与通风口。室外管沟盖板应按通行重载汽车负荷设计。
7.5.7 站内天然气管道的设计,应符台本规范第6.5.13条的有关规定。
7.5.2 本条规定是根据压缩天然气系统的最高工作力可达25.0MPa,其设计压力不应小于25.0MPa,根据卡套式锥管螺纹管接头的使用范围,对公称压力为40.0MPa时为DN28;公称压力为25.0MPa时为DN42,在本规范中考虑压缩天然气的性质以及压缩天然气系统在本章中的设计压力规定范围,所以限定外径小于或等于28mm的钢管采用卡套连接是比较安全的、可靠的。
7.5.4 本条对充气、卸气软管的选用作了规定,是安全使用的需要。
7.5.6 本条规定了采用双卡套接头连接和室内的压缩天然气管道宜采用管沟敷设,是为了便于维护、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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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压缩天然气供应【本章已废止】
- 7.1 一般规定【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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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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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C 燃气管道摩擦阻力计算
- 附录D 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 附录E 液化石油气站用电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 附录F 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同时工作系数K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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