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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基土、垫层、找平层、隔离层、绝热层和填充层等基层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
4.1.2 基层铺设的材料质量、密实度和强度等级(或配合比)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4.1.3 基层铺设前,其下一层表面应干净、无积水。
4.1.4 垫层分段施工时,接槎处应做成阶梯形,每层接槎处的水平距离应错开0.5m~1.0m。接槎处不应设在地面荷载较大的部位。
4.1.5 当垫层、找平层、填充层内埋设暗管时,管道应按设计要求予以稳固。
4.1.6 对有防静电要求的整体地面的基层,应清除残留物,将露出基层的金属物涂绝缘漆两遍晾干。
4.1.7 基层的标高、坡度、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基层表面应平整,其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1.7的规定。
4.1.2 基层铺设的材料质量、密实度和强度等级(或配合比)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4.1.3 基层铺设前,其下一层表面应干净、无积水。
4.1.4 垫层分段施工时,接槎处应做成阶梯形,每层接槎处的水平距离应错开0.5m~1.0m。接槎处不应设在地面荷载较大的部位。
4.1.5 当垫层、找平层、填充层内埋设暗管时,管道应按设计要求予以稳固。
4.1.6 对有防静电要求的整体地面的基层,应清除残留物,将露出基层的金属物涂绝缘漆两遍晾干。
4.1.7 基层的标高、坡度、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基层表面应平整,其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1.7的规定。
条文说明
4.1.1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附录B表B.0.1和本规范表3.0.1中对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表的规定,提出了基层分项工程进行施工质量检验的适用范围。本节所列条文均系基层共性方面的规定。
4.1.2 本条提出了对基层材料和基层铺设夯实后的施工质量要求。
4.1.3 本条提出在基层铺设前,对其下一层表面的施工质量要求。
4.1.4 本条提出垫层分段施工时,接槎处的留设位置和处理要求。
4.1.5 本条提出埋设暗管应予以稳固。
4.1.6 本条提出有防静电要求的整体地面的基层处理方法。
4.1.7 本条规定了基层(各构造层)表面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相应的检验方法。
4.1.2 本条提出了对基层材料和基层铺设夯实后的施工质量要求。
4.1.3 本条提出在基层铺设前,对其下一层表面的施工质量要求。
4.1.4 本条提出垫层分段施工时,接槎处的留设位置和处理要求。
4.1.5 本条提出埋设暗管应予以稳固。
4.1.6 本条提出有防静电要求的整体地面的基层处理方法。
4.1.7 本条规定了基层(各构造层)表面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相应的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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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 4.2 基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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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砂垫层和砂石垫层
- 4.5 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
- 4.6 三合土垫层和四合土垫层
- 4.7 炉渣垫层
- 4.8 水泥混凝土垫层和陶粒混凝土垫层
- 4.9 找平层
- 4.10 隔离层
- 4.11 填充层
- 4.12 绝热层
- 5 整体面层铺设
- 5.1 一般规定
- 5.2 水泥混凝土面层
- 5.3 水泥砂浆面层
- 5.4 水磨石面层
- 5.5 硬化耐磨面层
- 5.6 防油渗面层
- 5.7 不发火(防爆)面层
- 5.8 自流平面层
- 5.9 涂料面层
- 5.10 塑胶面层
- 5.11 地面辐射供暖的整体面层
- 6 板块面层铺设
- 6.1 一般规定
- 6.2 砖面层
- 6.3 大理石面层和花岗石面层
- 6.4 预制板块面层
- 6.5 料石面层
- 6.6 塑料板面层
- 6.7 活动地板面层
- 6.8 金属板面层
- 6.9 地毯面层
- 6.10 地面辐射供暖的板块面层
- 7 木、竹面层铺设
- 7.1 一般规定
- 7.2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
- 7.3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
- 7.4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
- 7.5 软木类地板面层
- 7.6 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
- 8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 附录A 不发火(防爆)建筑地面材料及其制品不发火性的试验方法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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