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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监控设施
9.4.1 交通监控设施应包括中央计算机系统、主线/匝道交通流测控系统、交通信息显示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通信系统、供配电系统、光缆及电缆系统、基础及附属设施等。
9.4.2 交通监控设施应具有信息采集与处理功能、通信传输功能、监视功能、图形显示与文档管理功能、分析决策与管理调度功能、事故检测和处理等功能。
9.4.3 交通监控设施的系统硬件应包括服务器、图形计算机、干线与匝道通信客户机、信息显示通信客户机、紧急电话/屏控通信客户机、网络集线器和远程通信设备及配电设备等。
9.4.4 交通监控设施的系统软件应包括信息采集与监视、信息发送、设备控制、交通监控与调度、数据管理等。
9.4.5 中央计算机系统的辅助设施应包括综合控制台、辅助控制台、设备机柜、模拟地图屏、电源与接地等。
9.4.6 交通监控设施的技术性能应满足模块化的硬件与软件构成和操作简便的人员界面,并应留有扩展接口。交通监控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应满足表9.4.6的要求。
表9.4.6 交通监控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
9.4.7 设置收费站的城市快速路的监控设施应具有收费功能,并应配置相应的设施。收费站设施应根据收费方式选择,收费站应以自动收费或半自动收费为主,人工收费为辅。近期尚无条件实施自动收费的收费站,应预留扩建的可能性。
9.4.8 收费系统应具有较高服务水平,各种收费方式对应车道的平均服务时间宜按表9.4.8的规定计算。
表9.4.8 各种收费方式的平均服务时间
9.4.9 具有收费系统的城市快速路,其中央控制室的设计除应满足监控系统设计要求外,还应考虑与收费系统共同管理的需要。
交通监控设施是对快速路车辆的移动管理,为了更好地对城市快速路网统一监控,城市中快速路的监控应纳入统一系统,便于统一指挥。
9.4.4 在城市中快速路是否需要设紧急电话目前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城市中车辆多,手机已很普遍,紧急电话可以不设,不过目前还未作规定取舍。
9.4.7~9.4.9 国外的城市快速路有的也设收费站,但我国要实行收费较难。如上海100多公里的高架系统不设收费站(但采用一次统一收取),北京五环路在通行一年不到后取消了收费。因此,条文中所列的收费设施应视城市的道路条件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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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绿化设计要求与标准
- 本规程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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