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9.1 交通标志
9.1.1 交通标志可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主标志按功能可分为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等;辅助标志可附设在主标志下,对主标志作补充说明,辅助标志不应单独使用。
9.1.2 交通标志安装形式分为直杆式、悬臂式、门式和附着式。
9.1.3 交通标志内容应完整、简洁,不得出现标志内容互相矛盾、重复的现象。
9.1.4 当同一地点需设置2种以上标志时,可安装在同一根标志柱上,同一方向主标志不应超过4种。标志牌在同一根立柱上并设时,应按警告、禁令、指示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地排列。解除禁令标志应单独设置。
9.1.5 标志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板设置应面向来车方向,应减少标志板面的眩光;
2 路侧式标志应与横断面成一定角度θ[图9.1.5(a)];指路标志和警告标志与横断面的夹角θ宜为0~10°,禁令标志和指示标志与横断面的夹角θ宜为0~45°;
3 当道路门式标志的设置高度有特殊要求时,门式横梁应采用装配式;
图9.1.5 标志安装角度
9.1.6 交通标志设置的净空高度和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所有交通标志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内。
2 路侧单柱式和双柱式标志的下缘离地面的高度宜为200~250cm。
3 所有标志的内缘应与车行道或路肩内边缘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符合表9.1.6的规定。
表9.1.6 标志内缘与车行道或路肩内边缘安全距离
交通标志的形式、种类是根据国标《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1999的内容来设置。各地也有增加少量标志以作补充,但其内容、设置条件和方法应遵循国标的规定。
交通标志设置形式宜分直杆式(单杆、双杆),悬臂式(弯杆、F形杆、T形杆)、门式和附着式。
9.1.3 交通标志的设置除要求避免矛盾、重复、漏设外,在选择标志时要考虑“柔和”,如禁令标志与指示标志能起同样作用的,应采用指示标志而不用禁令标志。
9.1.6 交通标志的支撑杆件位置,宜及早确定。尤其是高架道路上,杆件、龙门架位置要与高架结构结合、预埋件应与结构同时施工,同时也利于在结构计算时不至于漏算附加的交通标志杆架的荷载。标志受到的外力主要是风压力,但风压在各地均不同,应通过计算取得。而支撑件的材料性质、强度、厚度等宜美观,不宜采用肥大柱形。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9 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
- 下一节:9.2 交通标识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通行能力及服务水平
- 4.1 分 类
- 4.2 基本路段
- 5 横断面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横断面布置
- 5.3 车 行 道
- 5.4 分车带
- 5.5 路肩和路面横坡
- 5.6 侧石、缘石
- 6 线形设计
- 6.1 一般规定
- 6.2 平面设计
- 6.3 纵断面设计
- 7 出入口设计
- 7.1 一般规定
- 7.2 出入口间距
- 7.3 变速车道、集散车道
- 7.4 辅助车道
- 7.5 主辅路间出入口的几何设计
- 8 高架快速路
- 8.1 一般规定
- 8.2 横断面设计
- 8.3 平面设计
- 8.4 纵断面设计
- 8.5 匝道
- 9 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
- 9.1 交通标志
- 9.2 交通标识
- 9.3 交通防护设施
- 9.4 监控设施
- 10 景观与环境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景观距离
- 10.3 噪声要求
- 10.4 绿化设计要求与标准
- 本规程用词说明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