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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沉井
6.4.1 沉井适用于下沉施工的地下建筑物或构筑物。
6.4.2 沉井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浇筑。沉井分段制作时,施工缝的防水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5.1节的有关规定;固定模板的螺栓穿过混凝土井壁时,螺栓部位的防水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5.5.6条的规定。
6.4.3 沉井干封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沉井基底土面应全部挖至设计标高,待其下沉稳定后再将井内积水排干;
2 清除浮土杂物,底板与井壁连接部位应凿毛、清洗干净或涂刷混凝土界面处理剂,及时浇筑防水混凝土封底;
3 在软土中封底时,宜分格逐段对称进行;
4 封底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应从底板上的集水井中不间断地抽水;
5 封底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停止抽水;集水井的封堵应采用微膨胀混凝土填充捣实,并用法兰、焊接钢板等方法封平。
6.4.4 沉井水下封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底应将浮泥清除干净,并铺碎石垫层;
2 底板与井壁连接部位应冲刷干净;
3 封底宜采用水下不分散混凝土,其坍落度宜为180mm~220mm;
4 封底混凝土应在沉井全部底面积上连续均匀浇筑;
5 封底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从井内抽水,并应检查封底质量。
6.4.5 防水混凝土底板应连续浇筑,不得留设施工缝;底板与井壁接缝处的防水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5.1节的有关规定。
6.4.6 沉井分项工程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应按混凝土外露面积每100m2抽查1处,每处10m2,且不得少于3处。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产品性能检测报告、计量措施和材料进场检验报告。
6.4.8 沉井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性能检验报告。
6.4.9 沉井的渗漏水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渗漏水检测记录。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4.11 沉井底板与井壁接缝处的防水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4.2 沉井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浇筑。沉井分段制作时,施工缝的防水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5.1节的有关规定;固定模板的螺栓穿过混凝土井壁时,螺栓部位的防水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5.5.6条的规定。
6.4.3 沉井干封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沉井基底土面应全部挖至设计标高,待其下沉稳定后再将井内积水排干;
2 清除浮土杂物,底板与井壁连接部位应凿毛、清洗干净或涂刷混凝土界面处理剂,及时浇筑防水混凝土封底;
3 在软土中封底时,宜分格逐段对称进行;
4 封底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应从底板上的集水井中不间断地抽水;
5 封底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停止抽水;集水井的封堵应采用微膨胀混凝土填充捣实,并用法兰、焊接钢板等方法封平。
6.4.4 沉井水下封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底应将浮泥清除干净,并铺碎石垫层;
2 底板与井壁连接部位应冲刷干净;
3 封底宜采用水下不分散混凝土,其坍落度宜为180mm~220mm;
4 封底混凝土应在沉井全部底面积上连续均匀浇筑;
5 封底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从井内抽水,并应检查封底质量。
6.4.5 防水混凝土底板应连续浇筑,不得留设施工缝;底板与井壁接缝处的防水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5.1节的有关规定。
6.4.6 沉井分项工程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应按混凝土外露面积每100m2抽查1处,每处10m2,且不得少于3处。
Ⅰ主控项目
6.4.7 沉井混凝土的原材料、配合比及坍落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产品性能检测报告、计量措施和材料进场检验报告。
6.4.8 沉井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性能检验报告。
6.4.9 沉井的渗漏水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渗漏水检测记录。
Ⅱ 一般项目
6.4.10 沉井干封底和水下封底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6.4.3条和第6.4.4条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4.11 沉井底板与井壁接缝处的防水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条文说明
6.4.3 干封底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集水井需最后封堵,掺防水剂、膨胀剂的混凝土或掺水泥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的混凝土防裂抗渗性能好,宜作为填充材料应用。
6.4.4 水下封底混凝土的浇筑导管有效作业的半径应互相搭接,并覆盖井底全部面积,浇筑应连续均匀进行。混凝土浇筑时导管插入混凝土深度不宜小于1mm,混凝土平均升高速度不宜小于0.25m/h。
6.4.6 本条对沉井分项工程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作出规定。
6.4.7 参见本规范第4.1.14条的条文说明。
6.4.8 参见本规范第4.1.15条的条文说明。
6.4.9 沉井井壁、墙缝渗漏水检验宜符合表3规定。
6.4.4 水下封底混凝土的浇筑导管有效作业的半径应互相搭接,并覆盖井底全部面积,浇筑应连续均匀进行。混凝土浇筑时导管插入混凝土深度不宜小于1mm,混凝土平均升高速度不宜小于0.25m/h。
6.4.6 本条对沉井分项工程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作出规定。
6.4.7 参见本规范第4.1.14条的条文说明。
6.4.8 参见本规范第4.1.15条的条文说明。
6.4.9 沉井井壁、墙缝渗漏水检验宜符合表3规定。
表3 沉井井壁、墙缝渗漏水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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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隧道排水、坑道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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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预注浆、后注浆
- 8.2 结构裂缝注浆
- 9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 附录A 地下工程用防水材料的质量指标
- A.1 防水卷材
- A.2 水涂料
- A.3 止水密封材料
- A.4 其他防水材料
- 附录B 地下工程用防水材料标准及进场抽样检验
- 附录C 地下工程渗漏水调查与检测
- C.1 渗漏水调查
- C.2 渗漏水检测
- C.3 渗漏水检测记录
- 附录D 防水卷材接缝粘结质量检验
- D.1 胶粘剂的剪切性能试验方法
- D.2 胶粘剂的剥离性能试验方法
- D.3 胶粘带的剪切性能试验方法
- D.4 胶粘带的剥离性能试验方法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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