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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液化石油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4.6.1 液化石油气制气用的原料,宜符合本规范第3.2.2条第2款的规定,其中不饱和烃含量应小于15%(体积分数)。
4.6.2 原料液化石油气储存宜采用高压球罐,球罐数量不应小于2个,储存量宜按15~20d的用气量计算。
4.6.3 液化石油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工艺主要设计参数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反应器液体空间速度:0.6~0.9m³/(m³·h);
2 反应器内催化剂高度:0.8~1.0m;
3 加热油用量与制气用油量比例:小于29/100;
4 过程蒸汽量与制气油量之比为1.5~1.6(质量比),有CO变换时比值增加为1.8~2.2(质量比)。
5 循环时间:2~5min;
6 每吨液化石油气的催化裂解煤气产率:
2400~2500m³(低热值按15.32~14.70MJ/m³ 计算);
7 催化剂采用镍系催化剂。
4.6.4 液化石油气宜采用液态进料,开关阀宜设置在喷枪前端。
4.6.5 制气工艺中CO变换工艺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5.5条的要求。
4.6.6 制气炉后应设置废热回收设备,选择CO变换时,在制气后和变换后均应设置废热回收设备。
4.6.7 液化石油气制气炉应设置蒸汽蓄能器,不宜设置生产用汽锅炉。
4.6.8 冷却系统和鼓风设备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5.9条的要求。
煤气冷却设备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5.10条的要求。
空气鼓风机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4.5.11条的要求。
4.6.9 原料泵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4.5.12 条的要求。
4.6.10 炉子系统防爆设施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5.13条的要求。
4.6.11 制气炉的露天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5.14条的要求。
4.6.12 控制室不应与空气鼓风机室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4.6.13 液化石油气催化裂解制气厂可不设工业废水处理装置。
4.6.14 自动控制装置的程序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4.18条的要求。
4.6.15 自动控制装置的传动系统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4.19条的要求。
液化石油气制气用原料的不饱和烃含量要求小于15%是基于不饱和烃量的增加会形成积炭,将会导致催化剂失活。理想的液化石油气原料是C3和C4烷烃,不饱和烃含量15%是根据大连实际操作经验的上限。
4.6.3 本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工艺主要设计参数。
4 轻油或液化石油气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工艺流程中若采用CO变换方案时,根据反应平衡的要求,提高水蒸气量,CO变换率上升。为此,过程蒸汽量与制气油量的比例将从1.5~1.6(重量比)上升为1.8~2.2,过量的增加没有必要,不但浪费蒸汽,还将增加后系统的冷却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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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用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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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轻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 4.6 液化石油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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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净化
- 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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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煤气排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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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水洗涤法氨的脱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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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3 煤气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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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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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已废止】
- 7.2 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已废止】
- 7.3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已废止】
- 7.4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已废止】
- 7.5 管道及附件【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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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液化石油气供应【本章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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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A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 附录B 煤气净化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及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 附录C 燃气管道摩擦阻力计算
- 附录D 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 附录E 液化石油气站用电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 附录F 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同时工作系数K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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