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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围堰
4.2.1 围堰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围堰平面布置图;
2 水体缩窄后的水面曲线和波浪高度验算;
3 围堰的强度和稳定性计算;
4 围堰断面施工图;
5 板桩加工图;
6 围堰施工方法与要求,施工材料和机具选定;
7 拆除围堰方法与要求;
8 堰内排水安全措施。
4.2.2 围堰结构应满足设计要求,构造简单,便于施工、维护和拆除。围堰与构筑物外缘之间,应留有满足施工排水与施工作业要求的宽度。
4.2.3 围堰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基坑及河道的水文地质、施工方法和装备、环境保护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不同围堰类型的适用条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4.2.4 土、袋装土、钢板桩围堰的顶面高程,宜高出施工期间的最高水位0.5~0.7m;草捆土围堰堰顶面高程宜高出施工期的最高水位1.0~1.5m;临近通航水体尚应考虑涌浪高度。
4.2.5 围堰施工和拆除,不得影响航运和污染临近取水水源的水质。
4.2.6 围堰内基坑排水过程中必须随时对围堰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堰坑内积水、渗水量应进行测算,并应绘制排水量与下降水位值之间的关系曲线,在堰内设置水位观测标尺进行观测与记录;
2 排水量与水位下降发生异常时,应停止排水,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后,再重新进行排水;
3 排水后堰内水位不下降,甚至上升时,必须立即停止排水,进行检查;如发现围堰变形、结构不稳定,必须立即向堰内注水,使其恢复至平衡水位后,查明原因并经处理合格后方能抽除堰内水并重新排水。
4.2.7 土、袋装土围堰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筑前必须清理基底;
2 填筑材料应以黏性土为主;
3 填筑顺序应自岸边起始,双向合拢时,拢口应设置于水深较浅区域;
4 围堰填筑完成后,堰内应进行压渗处理,堰外迎水面进行防冲刷加固;
5 土、袋装土围堰结构尺寸应符合表4.2.7的规定。
4.2.8 钢板桩围堰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用的钢板桩材质、型号和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2 悬臂钢板桩,其埋设深度、强度、刚度、稳定性均应经计算、验算;
3 钢板桩搬运起吊时,应防止锁口损坏和由于自重导致变形;在存放期间应防止变形及锁口内积水;
4 钢板桩的接长应以同规格、等强度的材料焊接;焊接时应用夹具夹紧,先焊钢板桩接头,后焊连接钢板;
5 钢板桩的插、打与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插、打前在锁口内应涂抹防水涂料;
2)吊装钢板桩的吊点结构牢固安全、位置准确;
3)钢板桩在黏土中不宜采用射水法沉桩,锤击时应设桩帽;
4)应设插、打导向装置,最初插、打的钢板桩,应详细检查其平面位置和垂直度;
5)需要接长的钢板桩,其相邻两钢板桩的接头位置,应上下错开不少于1m;
6)钢板桩的转角及封闭,可用焊接连接或骑缝搭接;
7)拆除钢板桩前,堰内外水位应相同,拔桩应由下游开始。
4.2.9 在通航河道上的围堰布置要满足航行的要求,并设置警告标志和警示灯。
1 围堰平面布置图;
2 水体缩窄后的水面曲线和波浪高度验算;
3 围堰的强度和稳定性计算;
4 围堰断面施工图;
5 板桩加工图;
6 围堰施工方法与要求,施工材料和机具选定;
7 拆除围堰方法与要求;
8 堰内排水安全措施。
4.2.2 围堰结构应满足设计要求,构造简单,便于施工、维护和拆除。围堰与构筑物外缘之间,应留有满足施工排水与施工作业要求的宽度。
4.2.3 围堰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基坑及河道的水文地质、施工方法和装备、环境保护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不同围堰类型的适用条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围堰适用条件
4.2.5 围堰施工和拆除,不得影响航运和污染临近取水水源的水质。
4.2.6 围堰内基坑排水过程中必须随时对围堰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堰坑内积水、渗水量应进行测算,并应绘制排水量与下降水位值之间的关系曲线,在堰内设置水位观测标尺进行观测与记录;
2 排水量与水位下降发生异常时,应停止排水,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后,再重新进行排水;
3 排水后堰内水位不下降,甚至上升时,必须立即停止排水,进行检查;如发现围堰变形、结构不稳定,必须立即向堰内注水,使其恢复至平衡水位后,查明原因并经处理合格后方能抽除堰内水并重新排水。
4.2.7 土、袋装土围堰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筑前必须清理基底;
2 填筑材料应以黏性土为主;
3 填筑顺序应自岸边起始,双向合拢时,拢口应设置于水深较浅区域;
4 围堰填筑完成后,堰内应进行压渗处理,堰外迎水面进行防冲刷加固;
5 土、袋装土围堰结构尺寸应符合表4.2.7的规定。
表4.2.7 土、袋装围堰结构尺寸
注:表中堰顶宽度指不行驶机动车时的宽度。4.2.8 钢板桩围堰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用的钢板桩材质、型号和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2 悬臂钢板桩,其埋设深度、强度、刚度、稳定性均应经计算、验算;
3 钢板桩搬运起吊时,应防止锁口损坏和由于自重导致变形;在存放期间应防止变形及锁口内积水;
4 钢板桩的接长应以同规格、等强度的材料焊接;焊接时应用夹具夹紧,先焊钢板桩接头,后焊连接钢板;
5 钢板桩的插、打与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插、打前在锁口内应涂抹防水涂料;
2)吊装钢板桩的吊点结构牢固安全、位置准确;
3)钢板桩在黏土中不宜采用射水法沉桩,锤击时应设桩帽;
4)应设插、打导向装置,最初插、打的钢板桩,应详细检查其平面位置和垂直度;
5)需要接长的钢板桩,其相邻两钢板桩的接头位置,应上下错开不少于1m;
6)钢板桩的转角及封闭,可用焊接连接或骑缝搭接;
7)拆除钢板桩前,堰内外水位应相同,拔桩应由下游开始。
4.2.9 在通航河道上的围堰布置要满足航行的要求,并设置警告标志和警示灯。
条文说明
4.2.3 本规范在原规范基础上增加了工程常用的围堰类型,如双层型钢板桩填芯围堰、止水钢板桩、抛石围堰、钻孔桩围堰、抛石夯筑芯墙止水围堰。土、草捆土、袋装土围堰适用于土质透水性较小的河床;袋装土围堰用袋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草袋、麻袋、编织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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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施工基本规定
- 3.2 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 4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
- 4.1 一般规定
- 4.2 围堰
- 4.3 施工降排水
- 4.4 基坑开挖与支护
- 4.5 地基基础
- 4.6 基坑回填
- 4.7 质量验收标准
- 5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
- 5.1 一般规定
- 5.2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 5.3 地表水固定式取水构筑物
- 5.4 地表水活动式取水构筑物
- 5.5 排放构筑物
- 5.6 进、出水管渠
- 5.7 质量验收标准
- 6 水处理构筑物
- 6.1 一般规定
- 6.2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 6.3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 6.4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 6.5 砌体结构
- 6.6 塘体结构
- 6.7 附属构筑物
- 6.8 质量验收标准
- 7 泵房
- 7.1 一般规定
- 7.2 泵房结构
- 7.3 沉井
- 7.4 质量验收标准
- 8 调蓄构筑物
- 8.1 一般规定
- 8.2 水塔
- 8.3 水柜
- 8.4 调蓄池
- 8.5 质量验收标准
- 9 功能性试验
- 9.1 一般规定
- 9.2 满水试验
- 9.3 气密性试验
- 附录A 给排水构筑物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 附录B 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附录C 预应力筋张拉记录
- 附录D 满水试验记录
- 附录E 气密性试验
- 附录F 钢筋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缺陷评定方法
- 附录G 混凝土构筑物渗漏水程度评定方法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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