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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烧结空心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填充墙砌体工程。
9.1.2 砌筑填充墙时,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含水率宜小于30%。
9.1.3 烧结空心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的运输、装卸过程中,严禁抛掷和倾倒;进场后应按品种、规格堆放整齐,堆置高度不宜超过2m。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在运输及堆放中应防止雨淋。
9.1.4 吸水率较小的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及采用薄灰砌筑法施工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前不应对其浇(喷)水湿润;在气候干燥炎热的情况下,对吸水率较小的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宜在砌筑前喷水湿润。
9.1.5 采用普通砌筑砂浆砌筑填充墙时,烧结空心砖、吸水率较大的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应提前1d~2d浇(喷)水湿润。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砂浆或普通砌筑砂浆砌筑时,应在砌筑当天对砌块砌筑面喷水湿润。块体湿润程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空心砖的相对含水率60%~70%;
    2 吸水率较大的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相对含水率40%~50%。
9.1.6 在厨房、卫生间、浴室等处采用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墙体时,墙底部宜现浇混凝土坎台,其高度宜为150mm。
9.1.7 填充墙拉结筋处的下皮小砌块宜采用半盲孔小砌块或用混凝土灌实孔洞的小砌块;薄灰砌筑法施工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拉结筋应放置在砌块上表面设置的沟槽内。
9.1.8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不应与其他块体混砌,不同强度等级的同类块体也不得混砌。
    注:窗台处和因安装门窗需要,在门窗洞口处两侧填充墙上、中、下部可采用其他块体局部嵌砌;对与框架柱、梁不脱开方法的填充墙,填塞填充墙顶部与梁之间缝隙可采用其他块体。
9.1.9 填充墙砌体砌筑,应待承重主体结构检验批验收合格后进行。填充墙与承重主体结构间的空(缝)隙部位施工,应在填充墙砌筑14d后进行。
条文说明
9.1.2 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为水泥胶凝增强的块体,以28d强度为标准设计强度。且龄期达到28d之前,自身收缩较快;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出釜后虽然强度已达到要求,但出釜时含水率大多在35%~40%,根据有关实验和资料介绍,在短期(10d~30d)制品的含水率下降一般不会超过10%,特别是在大气湿度较高地区。为有效控制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上墙时的含水率和墙体收缩裂缝,对砌筑时的产品龄期进行了规定。
    另外,现行行业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JGJ/T 17—2008第3.0.4条规定“加气混凝土制品砌筑或安装时的含水率宜小于30%”,本规范对此条规定予以引用。
9.1.3 用于填充墙的空心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强度不高,碰撞易碎,应在运输、装卸中做到文明装卸,以减少损耗和提高砌体外观质量。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吸水率可达70%,为降低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时的含水率,减少墙体的收缩,有效控制收缩裂缝产生,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出釜后堆放及运输中应采取防雨措施。
9.1.4、9.1.5 块体砌筑前浇水湿润,是为了增强与砌筑砂浆的粘结和砌筑砂浆强度增长的需要。
    本条系修改条文。主要修改内容为:一是对原规范条文中“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时,应向砌筑面适量浇水”的规定分为薄灰砌筑法砌筑和普通砌筑砂浆砌筑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砂浆两种情况。其中,当采用薄灰砌筑法施工时,由于使用与其配套的专用砂浆,故不需对砌块浇(喷)水湿润;当采用普通砌筑砂浆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砂浆砌筑时,应在砌筑当天对砌块砌筑面喷水湿润。二是考虑轻骨料小型空心砌块种类多,吸水率有大有小,因此对吸水率大的小砌块应提前浇(喷)水湿润。三是砌筑前对块体浇喷水湿润程度作出规定,并用块体的相对含水率表示,这更为明确和便于控制。
9.1.6 经多年的工程实践,当采用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或蒸压加气混凝土填充墙施工时,除多水房间外可不需要在墙底部另砌烧结普通砖或多孔砖、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现浇混凝土坎台等,因此本次规范修订将原规范条文进行了修改。
    浇筑一定高度混凝土坎台的目的,主要是考虑有利于提高多水房间填充墙墙底的防水效果。混凝土坎台高度由原规范“不宜小于200mm”的规定修改为“宜为150mm”,是考虑踢脚线(板)便于遮盖填充墙底有可能产生的收缩裂缝。
9.1.8 在填充墙中,由于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的收缩较大,强度不高,为防止或控制砌体干缩裂缝的产生,作出不应混砌的规定,以免不同性质的块体组砌在一起易引起收缩裂缝产生。对于窗台处和因构造需要,在填充墙底、顶部及填充墙门窗洞口两侧上、中、下局部处,采用其他块体嵌砌和填塞时,由于这些部位的特殊性,不会对墙体裂缝产生附加的不利影响。
 9.1.9 本条文中“填充墙砌体的施工应待承重主体结构检验批验收合格后进行”系增加要求,这既是从施工实际出发,又对施工质量有保证;填充墙砌筑完成到与承重主体结构间的空(缝)隙进行处理的间隔时间由至少7d修改为14d。这些要求有利于承重主体结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处理,减少混凝土收缩对填充墙砌体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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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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