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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煤的气化制气
4.3.1 本节适用于下列炉型的煤的气化制气:
1 煤气发生炉;两段煤气发生炉;
2 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
3 流化床水煤气炉。
注:1 煤气发生炉、两段煤气发生炉为连续气化炉;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流化床水煤气炉为循环气化炉。
2 鲁奇高压气化炉暂不包括在本规范内。
4.3.2 煤的气化制气宜作为人工煤气气源厂的辅助(加热)和掺混用气源。当作为城市的主气源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煤气组分中一氧化碳含量和煤气热值等达到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质量标准。
4.3.3 气化用煤的主要质量指标宜符合表4.3.3的规定
4.3.3 气化用煤主要质量指标
注:1 发生炉入炉的无烟煤或焦炭,粒度可放宽选用相邻两级。
2 两段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用煤粒度限使用其中的一级。
4.3.4 煤场的储煤量,应根据煤源远近、供应的不均衡性和交通运输方式等条件确定,宜采用10~30d 的用煤量;当作为辅助、调峰气源使用本厂焦炭时,宜小于1d 的用焦量。
4.3.5 当气化炉按三班制时,储煤斗的有效储量应符合表4.3.5 的要求。
2 用煤量应按设计产量计算。
4.3.6 煤气化后的灰渣宜采用机械化处理措施并进行综合利用。
4.3.7 煤气化炉煤气低热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气发生炉不应小于5MJ/m³;
2 两段发生炉,上段煤气不应小于6.7MJ/m³;
下段煤气不应大于5.44MJ/m³。
3 水煤气发生炉,不应小于10MJ/m³。
4 两段水煤气发生炉,上段煤气不应小于13.5MJ/m³;
下段煤气不应大于10.8MJ/m³。
5 流化床水煤气炉,宜为9.4~11.3MJ/m³。
4.3.8 气化炉吨煤产气率指标,应根据选用的煤气发生炉炉型、煤种、粒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对曾用于气化的煤种,应采用其平均产气率指标;对未曾用于气化的煤种,应根据其气化试验报告的产气率确定。当缺乏条件时,可按表4.3.8选用。
4.3.9 气化炉组工作台数每1~4 台宜另设一台备用。
4.3.10 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每3台宜编为1组;流化床水煤气炉每2台宜编为1组;合用一套煤气冷却系统和废气处理及鼓风设备。
4.3.11 循环气化炉的空气鼓风机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4.4.9条的要求。
4.3.12 循环气化炉的煤气缓冲罐宜采用直立式低压储气罐,其容积宜为0.5~1倍煤气小时产气量。
4.3.13 循环气化炉的蒸汽系统中应设置蒸汽蓄能器,并宜设有备用的蒸汽系统。
4.3.14 煤气排送机和空气鼓风机的并联工作台数不宜超过3台,并应另设一台备用。
4.3.15 作为加热和掺混用的气化炉冷煤气温度宜小于35℃,其灰尘和液态焦油等杂质含量应小于20mg/m³;气化炉热煤气至用气设备前温度不应小于350℃,其灰尘含量应小于300mg/m³。
4.3.16 采用无烟煤或焦炭作原料的气化炉,煤气系统中的电气滤清器应设有冲洗装置或能连续形成水膜的湿式装置。
4.3.17 煤气的冷却宜采用直接冷却。
冷却用水和洗涤用水应采用封闭循环系统。
冷循环水进口温度不宜大于28℃,热循环水进口温度不宜小于55℃。
4.3.18 废热锅炉和生产蒸汽的水夹套,其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标准》GB1576中关于锅壳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
4.3.19 当水夹套中水温小于或等于100℃时,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标准》GB 1576中关于热水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
4.3.20 煤气净化设备、废热锅炉及管道应设放散管和吹扫管接头,其位置应能使设备内的介质吹净;当净化设备相联处无隔断装置时,可仅在较高的设备上装设放散管。
设备和煤气管道放散管的接管上,应设取样嘴。
4.3.21 放散管管口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出管道和设备及其走台4m,并距地面高度不小于10m;
2 厂房内或距厂房10m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厂房顶4m。
4.3.22 煤气系统中应设置可靠的隔断煤气装置,并应设置相应的操作平台。
4.3.23 在电气滤清器上必须装有爆破阀。洗涤塔上宜设有爆破阀,其装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在设备薄弱处或易受爆破气浪直接冲击的位置;
2 离操作面的净空高度小于2m时,应设有防护措施;
3 爆破阀的泄压口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或窗。
4.3.24 厂区煤气管道与空气管道应架空敷设。热煤气管道上应设有清灰装置。
4.3.25 空气总管末端应设有爆破膜。煤气排送机前的低压煤气总管上,应设爆破阀或泄压水封。
4.3.26 煤气设备水封的高度,不应小于表4.3.26的规定。
表4.3.26 煤气设备水封有效高度
注:发生炉煤气钟罩阀的放散水封的有效高度应等于煤气发生炉出口最大工作压力(以Pa表示)乘0.1加50mm。
4.3.27 生产系统的仪表和自动控制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空气、蒸汽、给水和煤气等介质的计量装置;
2 宜设置气化炉进口空气压力检测仪表;
3 宜设置循环气化炉鼓风机的压力、温度测量仪表;
4 宜设置连续气化炉进口饱和空气温度及其自动调节;
5 宜设置气化炉进口蒸汽和出口煤气的温度及压力检测仪表;
6 宜设置两段炉上段出口煤气温度自动调节;
7 宜设置汽包水位自动调节;
8 宜设置循环气化炉的缓冲气罐的高、低位限位器分别与自动控制机和煤气排送机连锁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9 应设置循环气化炉的高压水罐压力与自动控制机连锁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10 应设置连续气化炉的煤气排送机(或热煤气直接用户如直立炉的引风机)与空气总管压力或空气鼓风机联锁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11 应设置当煤气中含氧量大于1%(体积)或电气滤清器的绝缘箱温度低于规定值、或电气滤清器出口煤气压力下降到规定值时,能立即切断高压电源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12 应设置连续气化炉的低压煤气总管压力与煤气排送机连锁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13 应设置气化炉的加煤的自动控制、除灰加煤的相互连锁及报警装置;
14 循环气化系统应设置自动程序控制装置。
1 两段煤气发生炉和两段水煤气发生炉的特点是在煤气发生炉或水煤气发生炉的上部。增设了一个干馏段,这就可以广泛使用弱粘性烟煤,所产煤气,不但比常规的发生炉煤气、水煤气的发热量高,而且可以回收煤中的焦油。1980年以来两段煤气发生炉,在我国的机械、建材、冶金、轻工、城建等行业作为工业加热能源广泛地被采用。粗略的统计有近千台套,两段水煤气发生炉已被采用作为城镇燃气的主气源(如:秦皇岛市、阜新市、威海市、保定市、白银市、汉阳市、安亭县等),但该煤气供居民用CO指标不合格,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CO含量。
这两种炉型,国内开始采用时,是从波兰、意大利、法国、奥地利等国引进技术,(国外属20世纪40年代技术)后通过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机械部设计总院、北京轻工设计院等单位消化吸收,按照中国的国情设计出整套设备和工艺图纸,一些设备厂家也成功地按图制造出合格的产品,满足了国内市场的需要。取得了各种生产数据,达到预想的结果。所以该工艺在技术上是成熟的,在运行时是安全可靠的。
2 流化床水煤气炉,是我国自行研制的一种炉型,是由江苏理工大学(江苏大学)研究发明:1985年承担国家计委节能局“沸腾床粉煤制气技术研究”课题(节科8507号)建立φ500mm小型试验装置,1989年通过机电部组织的部级鉴定(机械委<88>教民005号);1989年又提出流化床间歇制气工艺,并通过φ200mm实验装置的小试,1990年在镇江市灯头厂建立φ400mm的流化床水煤气试验示范站,日产气3000m³,为工业化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数据及放大经验,并获国家发明专利(专利号ZL90105680.4)。1996年郑州永泰能源新设备有限公司从江苏理工大学购置粉煤流化床水煤气炉发明专利的实施权,经过开发1998年完成φ1.6m气化炉的工业装置成套设备,并建成郑州金城煤气站3×φ1.6m炉,日供煤气量48000m³,向金城房地产公司居民小区供气,经过生产运行,气化炉的各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同年由国家经贸委委托河南省经贸委组织中国工程院院士岑可法教授等12位专家对“常压流化床水煤气炉”进行了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鉴定验收证号、豫经贸科鉴字1999/039);河南省南阳市建设5×φ1.6m气化炉煤制气厂,日产煤气10万m³(采用沼气、LPG增热),1999年9月向市区供气。该产品被国家经贸委、国经贸技术(1999)759号文列为1999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
郑州永泰能源新设备有限公司,在此基础上又进行多项改进,并放大成φ2.5m炉,逐步推广到工业用气领域。
近年来上海沃和拓新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该技术实施权从事流化床水煤气站工程建设。目前采用该技术的厂家有:文登开润曲轴有限公司、南阳市沼气公司、鲁西化工;正在兴建的有高平铸管厂、二汽襄樊基地第二动力分厂、贵州毕节市、新余恒新化工、兴义市等。
总的说来该炉型号以粉煤作原料,采用鼓泡型流化床技术,根据水煤气制气工艺原理,制取中热值煤气,工艺流程短、产品单一。经过开发、制造、建设、运行、取得了可靠成熟的经验,可作为我国利用粉煤制气的城市(或工业)煤气气源。
2002年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江苏大学为《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常压循环流化床水煤气炉”的技术依托单位[项目编号2002EC000198]。
4.3.2 煤的气化制气,所产煤气一般是热值较低,煤气组分中一氧化碳含量较高,如要作为城市煤气主气源,前者涉及煤气输配的经济性,后者与煤气使用安全强制性要求指标(CO含量应小于20%)相抵触,因此提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气质达到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的要求。
4.3.3 气化用煤的主要质量指标的要求是根据《煤炭粒度分级》GB 189、《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常压固定床煤气发生炉用煤质量标准》GB 9143以及现有煤气站实际生产数据总结而编写的。
1 根据气化原理,要求气化炉内料层的透气性均匀,为此选用的粒度应相差不太悬殊,所以在条文中发生炉煤气燃料粒度不得超过两级。
当发生炉、水煤气作为煤气厂辅助气源时,从煤气厂整体经济利益考虑并结合两种气化炉对粒度的实际要求,粒度25mm以上的焦炭用于水煤气炉,而不用于发生炉。当煤气厂自身所产焦炭或气焦,其粒度能平衡时发生炉也可使用大于25mm的焦炭或气焦。其粒度的上、下限可放宽选用相邻两级。
煤的质量指标:
灰分:《固定床煤气发生炉用煤质量标准》GB 9143规定,发生炉用煤中含灰分的要求小于24%。由于煤气厂采用直立炉作气源时,要求煤中含灰分小于25%,制成半焦后,其灰分上升至33%。从煤气厂总体经济利益出发,这种高灰分半焦应由厂内自身平衡,做水煤气炉和发生炉的原料。由于中块以上的焦供水煤气炉,小块焦供发生炉,条文中规定水煤气炉用焦含灰分小于33%;发生炉用焦含灰分小于35%。
灰熔点(ST):在煤气厂中,发生炉热煤气的主要用途是作直立炉的加热燃料气,加热火道中的调节砖温度约1200℃,热煤气中含尘量较高,当灰熔点低于1250℃,灰渣在调节砖上熔融,造成操作困难。所以在条文中规定,当发生炉生产热煤气时,灰熔点(ST)应大于1250℃。
2 两段煤气(水煤气)发生炉如果炉内煤块大小相差悬殊,会使大块中挥发分干馏不透,影响了干馏和气化效果,因此条文中规定用煤粒度限使用其中的一级。所使用的煤种主要是弱粘结性烟煤,为了提高煤气热值,并扩大煤源,条文中规定干基挥发分大于、等于20%。煤中干基灰分定为小于、等于25%,其理由是两段炉干馏段内半焦产率约为75%~80%,则进入气化段的半焦灰分不致高于33%。
煤的自由膨胀序数(F.S.I)和罗加指标(R.I)代表烟煤的粘结性指标(GB5447,GB5449),两个指标起互补作用。本条文规定的指标数值对保证炉子的安全生产有很大的意义,如果指标过高,煤熔融的粘结性(膨胀量)超过干馏段的锥度,则煤层与炉壁粘附导致不能均匀下降,此时必须采取打钎操作,这样不但造成煤层不规则的大幅度下降,而且钎头多次打击炉壁,而使炉膛损坏。我国两段炉大都使用大同煤、阜新煤、神府煤等(F.S.I)均小于2,(R.I)小于20。
两段炉使用弱粘结性烟煤,其热稳定性优于无烟煤,因此仍采用一段炉对煤种热稳定性指标大于60%。
两段炉加煤时,煤的落差较一段炉小,但两段炉标高较高,煤提升高度大,因此对用煤抗碎强度的规定不应低于一般炉的60%的要求。
根据我国煤资源情况提出煤灰熔融性软化温度大于、等于1250℃,是能达到的,满足了两段炉生产的要求,不会产生结渣现象。
3 流化床水煤气炉对煤的粒度要求,最好是采用粒度(1~13mm)均匀的煤。目前实际供应的末煤小于13mm或小于25mm的较多,为了防止煤气的带出物过多,使灰渣含碳量降低,对1mm以下,大于13mm以上煤分别规定为小于10%和小于15%的要求。当使用烟煤作原料时,要求罗加指数小于45,以防流化床气化时产生煤干馏粘结。流化床气化,气化速度比固定床煤气化反应时间短,速度要高得多,故提出要求煤的化学反应性(a)大于30%。
4 各气化用煤的含硫量均控制在1%以内,是当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高硫煤不准使用。
5 气化用煤的各质量指标的测定应按国家煤炭试验标准方法进行(详见表7)。
4.3.5 本条文是按气化炉为三班连续运行规定的,否则,煤斗中有效储量相应减少。
按《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规定,运煤系统为一班制工作时,储煤斗的有效储量为气化炉18~20h耗煤量;运煤系统为两班制工作时,储煤斗的有效储量为气化炉12~14h耗煤量;而本条文的有效储煤量的上、下限分别增加2h。因为在煤气厂中干馏炉、气化炉和锅炉等四大炉的上煤系统基本是共用的,在运煤系统前端运输带出故障修复后,四大炉需要依次供煤,排在最后供煤系统的气化炉,煤斗容量应适当增大。
备煤系统不宜按三班工作的理由是为了留有设备的充裕的检修时间。
4.3.7 各种煤气化炉煤气低热值指标的规定与炉型,工艺特点,煤的质量(气化用煤主要质量指标见表4.3.3)操作条件都有关。本条文提出的指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一般是可以达到的,如果用户有较高的要求,可采用热值增富方法(如富氧气化或掺入LPG等)。
4.3.8 气化炉吨煤产气率指标与选用的炉型有关,如W-G型炉比D型炉产气量要高,煤的质量与气化率也有密切的关系,如大同煤的气化率较高。煤的粒度大小与均匀性也直接影响气化炉的产气率。所以,本条文写明要把各种因素综合加以考虑。对已用于煤气站气化的煤种,应采用平均产气率指标(指在正常、稳定生产条件下所达到的指标)。对未曾用于气化的煤种,要根据气化试验报告的产气率确定。本条文提出的产气率指标是在缺乏上述条件时,供设计人员参考。表4.3.8中的数据,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郑州永泰能源新设备有限公司等单位提供。
4.3.9 本条文规定气化炉每1~4台以下宜另设一台备用,主要是城市煤气厂供气不允许间断,设备的完好率要求高。根据城市煤气厂(设有煤干馏炉、水煤气、发生炉)气化炉的检修率一般在25%左右,对于流化床水煤气炉,该设备无转动机械部件,检修、开停方便,其设备备用率,目前尚无实践总结资料,故本条文暂按固定床气化炉情况确定。
4.3.10 对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以3台编为一组再备用1台最佳,因为鼓风阶段约占1/3时间。3台炉共用1台鼓风机比较合理。而流化床水煤气的鼓风(或制气)阶段约为1/2时间,因此建议2台编为一组。由于这些气化炉均属于间歇式制气采用上述编制方法,可以保持气量均衡,这样可以合用一套煤气冷却和废气处理及鼓风设备,对于节约投资,方便管理,都有好处,实践证明是经济合理的。
目前流化床水煤气炉鼓风气温度较高,在高温阀门国内尚未解决前,其废热锅炉与气化炉应按一对一布置,便于生产切换。
4.3.12 一般循环制气炉的缓冲气罐,由于气量变化频繁,罐的上下位置移动大,若采用小型螺旋气罐易于卡轨,很多煤气厂均有反映,不得不改为直立式低压储气罐。该罐的容积定为0.5~1倍煤气小时产气量,完全满足需要。
4.3.13 循环制气炉因系间歇制气,作为气化剂的蒸汽也是间歇供应的,但锅炉是连续生产的。而气化炉使用蒸汽是间歇的,故应设置蒸汽蓄能器,作为蒸汽的缓冲容器。由于蒸汽蓄能器不设备用,其系统中配套装置与仪表一旦破坏,就无法向煤气炉供应蒸汽。因此,煤气站宜另设一套备用的蒸汽系统,以保证正常生产。
4.3.14 由于并联工作台数过多,其不稳定因素增加,且造成阻力损失,本条文规定并联工作台数不宜超过3台。
4.3.15 在煤气厂中,水煤气一般作为掺混气,掺混量约1/3。与干馏气掺混后经过脱硫才能供居民使用,而干法脱硫的最佳操作温度为25~30℃,极限温度为45℃。在煤气厂内干馏煤气在干法脱硫箱前将煤气冷却至25℃左右,与35℃的水煤气混合后的温度约28.3℃,仍在脱硫最佳操作温度的范围内。
在煤气厂中发生炉冷煤气除作干馏气的掺混气外,主要作焦炉的加热气。如果发生炉煤气的温度增高,将影响煤气排送机的输送能力和煤气热量的利用,最终将影响焦炉加热火道的温度,造成燃料的浪费,故规定冷煤气温度不宜超过35℃。
热煤气在煤气厂中用作直立炉的加热气,发生炉燃料多采用直立炉的半焦,焦油含量少,故规定热煤气不低于350℃(近年来,煤气厂发生炉煤气站多选用W-G型炉,其出口温度约300~400℃)。
煤气厂中发生炉冷煤气作为焦炉加热,并通过焦炉的蓄热室进行预热,为防止蓄热室被堵塞,故该煤气中的灰尘和焦油雾,应小于20mg/m³。
煤气厂的热煤气一般供直立炉加热,而热煤气目前只能作到一级除尘(旋风除尘器除尘),所以煤气中含尘量仍很高,约300mg/m³。因此,在设计煤气管道时沿管道应设置灰斗和清灰口,以便清除灰尘。
4.3.16 煤气厂中的发生炉煤气站一般采用无烟煤或本厂所产焦炭、半焦作原料,所得焦油流动性极差。当煤气通过电气滤清器时,焦油与灰尘沉降在沉淀极上结成岩石状物,不易流动,很难清理。所以本条文规定发生炉煤气站中电气滤清器应采用有冲洗装置或能连续形成水膜的湿式装置。如上海浦东煤气厂的气化炉以焦炭为原料,采用这种形式的电气滤清器已运转多年,电气滤清器本身无焦油灰尘沉淀积块,管道无堵塞现象。
4.3.17 煤气厂中,煤气站基本采用焦炭和半焦为原料,所产焦油流动性极差,如用间接冷却器冷却,焦油和灰尘沉积在间冷器的管壁上,使冷却效果大大降低,且这种沉积物坚如岩石,很难清除,故本条规定煤气的冷却与洗涤宜采用直接式。
按本规范第4.3.15规定冷煤气温度不应高于35℃。因此,作为煤气站最终冷却的冷循环水,其进口温度不宜高于28℃,这个条件对煤气厂来说是做得到的,因为煤气厂主气源的冷却系统基本设有制冷设备,适当增加制冷设备容量在夏季煤气站的冷循环水进口水温即可满足不高于28℃的要求。
热循环水主要供竖管净化冷却煤气用,水温高时,水的蒸发系数大,热水在煤气中蒸发,吸热达到降温作用,再有水中焦油黏度小,水系统堵塞的机会少,而且其表面张力小,较易润湿灰尘,便于除尘。故规定热循环水温度不应低于55℃。热循环水系统除了由冷循环水补充的部分冷水及自然冷却降温外,没有冷却设备,在正常情况下,热平衡的温度均不小于55℃。
4.3.21 放散管管口的高度应考虑放散时排出的煤气对放散操作的工人及周围人员影响,防止中毒事故的发生。因此,规定必须高出煤气管道和设备及走台4m,并离地面不小于10m。
本条文还规定厂房内或距离厂房10m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管口必须高出厂房顶部4m,这也是考虑在煤气放散时,屋面上的人员不致因排出的煤气中毒,煤气也不会从建筑物天窗、侧窗侵入室内。
4.3.22 为适应煤气净化设备和煤气排送机检修的需要,应在系统中设置可靠的隔断煤气措施,以防止煤气漏入检修设备而发生中毒事故,所以在条文中作出了这方面的规定。
4.3.23 电气滤清器内易产生火花、操作上稍有不慎即有爆炸危险,根据《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编制组所调查的65个电气滤清器均设有爆破阀,生产工厂也确认电气滤清器的爆破阀在爆炸时起到了保护设备或减轻设备损伤的作用。所以本条文规定电气滤清器必须装设爆破阀。《发生炉煤气设计规范》GB 50195编制组调查中,多数工厂单级洗涤塔设有爆破阀,但在某些工厂发生了几起由于误操作或动火时不按规定造成严重爆炸事件,故条文中规定“宜设有爆破阀”以防止误操作时发生爆炸事故。
4.3.24 本条文规定厂区煤气管道与空气管道应架空敷设,其理由如下:
1 水煤气与发生炉煤气一氧化碳含量很高,前者高达37%,后者约23%~27%,毒性大且地下敷设漏气不易察觉,容易引起中毒事故。
2 水煤气与发生炉煤气中杂质含量较高,冷煤气的凝结水量较大,地下敷设不便于清理、试压和维修,容易引起管道堵塞,影响生产。
3 地下敷设基本费用较高,而维护检修的费用更高。
因此,厂区煤气管道和空气管道采用架空敷设既安全又经济,在技术上完全能够做到。
由于热煤气除采用旋风除尘器外,无其他更有效的除尘设备,而旋风除尘器的效率约70%。当产量降低时,除尘器的效率更低,因此旋风除尘器后的热煤气管道沿线应设有清灰装置,以便定时清除沿线积灰,保证管道畅通。
4.3.25 爆破膜作为空气管道爆炸时泄压之用,其安装位置应在空气流动方向管道末端,因为管末端是薄弱环节,爆破时所受冲击力较大。
关于煤气排送机前的低压煤气总管是否要设置爆破阀或泄压水封的问题,根据《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0195编制组调查:因停电或停制气时,易有空气渗漏至低压煤气管内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故本条文提出应设爆破阀和泄压水封。
4.3.26 根据我国煤气站几十年的经验,本条文规定的水封高度是能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
热煤气站使用的湿式盘阀水封高度有低于本规范表4.3.26中第一项的规定,这种盘阀之所以允许采用,有下列几种原因:
1 由于大量的热煤气经过湿式盘阀,要考虑清理焦油渣的方便;为了经常掏除数量较多的渣,水封不能太高;
2 热煤气站煤气的压力比较稳定,一般不产生负压,水封安全高度低一些,也不致进入空气引起爆炸;
3 湿式盘阀只能装在室外,不允许装在室内,以防止炉出口压力过高时水封被突破,大量煤气逸出引起事故。
这种盘阀的有效水封高度不受表4.3.26的限制,但应等于最大工作压力(以Pa表示)乘0.1加50mm水柱。由于这种盘阀只能在室外安装,允许降低其水封高度,并限于在热煤气系统中使用,所以在本条文中加注。
4.3.27 本条规定了设置仪表和自动控制的要求。
1 设置空气、蒸汽、给水和煤气等介质计量装置,是经济运行和核算成本所必须的。
4 饱和空气温度是发生炉气化的重要参数,采用自动调节,可以保证饱和空气温度的稳定,使其能控制在±0.5℃范围内,从而保证了煤气的质量。特别是在煤气负荷变化较大时,有利于炉子的正常运行。
6 两段炉上段出口煤气温度,一般控制在120℃左右。控制方式是调节两段炉下段出口煤气量。
7 汽包水位自动调节,是防止汽包满水和缺水的事故发生。
8 气化炉缓冲柜位于气化装置与煤气排送机之间,缓冲柜到高限位时,如不停止自动控制机运转将有顶翻缓冲柜的危险。所以本条文规定煤气缓冲柜的高位限位器应与自动控制机连锁。当煤气缓冲柜下降到低限位时,如果不停止煤气排送机的运转将 发生抽空缓冲柜的事故。因此规定循环气化炉缓冲柜的低位限位器与煤气排送机连锁。
9 循环制气煤气站高压水泵出口设有高压水罐,目的是保持稳定的压力,供自动控制机正常工作,但当压力下降到规定值时,便无法开启和关闭有关水压阀门,将导致危险事故发生。因此规定高压水罐的压力应与自动控制机连锁。
10 空气总管压力过低或空气鼓风机停车,必须自动停止煤气排送机,以保证煤气站内整个气体系统正压安全运行。所以两者之间设计连锁装置。
11 电气滤清器内易产生火花、操作上稍有不慎即有爆炸危险,因此为防止在电气滤清器内形成负压从外面吸入空气引起爆炸事故,特规定该设备出口煤气压力下降至规定值(小于50Pa)、或气化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即能自动立即切断电源;
对于设备绝缘箱温度值的限制是因为煤气温度达到露点时,会析出水分,附着在瓷瓶表面,致使瓷瓶耐压性能降低、易发生击穿事故。所以一般规定绝缘保温箱的温度不应低于煤气入口温度加2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否则立即切断电源。
12 低压煤气总管压力过低,必须自动停止煤气排送机,以保证煤气系统正压安全运行,压力的设计值和允许值应根据工艺系统的具体要求确定。
13 气化炉自动加煤一般依据炉内煤位高度、炉出口煤气温度及炉内火层情况,设置自动加煤机构,保持炉内的煤层稳定。
气化炉出灰都是自动的,但在某一质量的煤种的条件下,在正常生产时煤、灰量之比是一定的。因此自动加煤机构和自动出灰机构一定要互相协调连锁。
14 本条是为循环制气的要求而编制的。循环气化炉(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流化床水煤气炉)的生产过程:水煤气炉是“吹风-吹净-制气-吹净”(每个循环约420s),流化床水煤气是“吹风-制气-吹风”(每个循环约150s)周而复始进行,在各阶段中有几十个阀门都要循环动作,这就需要设置程序控制器指挥自动控制机的传动系统按预先所规定的次序自动操作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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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
- 3.1 用气量
- 3.2 燃气质量
- 4 制气
- 4.1 一般规定
- 4.2 煤的干馏制气
- 4.3 煤的气化制气
- 4.4 重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 4.5 轻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 4.6 液化石油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 4.7 天然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改制制气
- 4.8 调峰
- 5 净化
- 5.1 一般规定
- 5.2 煤气的冷凝冷却
- 5.3 煤气排送
- 5.4 焦油雾的脱除
- 5.5 硫酸吸收法氨的脱除
- 5.6 水洗涤法氨的脱除
- 5.7 煤气最终冷却
- 5.8 粗苯的吸收
- 5.9 萘的最终脱除
- 5.10 湿法脱硫
- 5.11 常压氧化铁法脱硫
- 5.12 一氧化碳的变换
- 5.13 煤气脱水
- 5.14 放散和液封
- 6 燃气输配系统
- 6.1 一般规定
- 6.2 燃气管道计算流量和水力计算
- 6.3 压力不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 6.4 压力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 6.5 门站和储配站
- 6.6 调压站与调压装置
- 6.7 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的防腐
- 6.8 监控及数据采集
- 7 压缩天然气供应【本章已废止】
- 7.1 一般规定【已废止】
- 7.2 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已废止】
- 7.3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已废止】
- 7.4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已废止】
- 7.5 管道及附件【已废止】
- 7.6 建筑物和生产辅助设施【已废止】
- 8 液化石油气供应【本章已废止】
- 8.1 一般规定【已废止】
- 8.2 液态液化石油气运输【已废止】
- 8.3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已废止】
- 8.4 气化站和混气站【已废止】
- 8.5 瓶组气化站【已废止】
- 8.6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已废止】
- 8.7 用户【已废止】
- 8.8 管道及附件、储罐、容器和检测仪表【已废止】
- 8.9 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和抗震【已废止】
- 8.10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已废止】
- 8.11 电气【已废止】
- 8.12 通信和绿化【已废止】
- 9 液化天然气供应
- 9.1 一般规定
- 9.2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
- 9.3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
- 9.4 管道及附件、储罐、容器、气化器、气体加热器和检测仪表
- 9.5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
- 9.6 土建和生产辅助设施
- 10 燃气的应用
- 10.1 一般规定
- 10.2 室内燃气管道
- 10.3 燃气计量
- 10.4 居民生活用气
- 10.5 商业用气
- 10.6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
- 10.7 燃烧烟气的排除
- 10.8 燃气的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
- 附录A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 附录B 煤气净化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及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 附录C 燃气管道摩擦阻力计算
- 附录D 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 附录E 液化石油气站用电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 附录F 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同时工作系数K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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