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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农村居住建筑供暖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同步进行,应结合建筑平面和结构,对灶、烟道、烟囱、供暖设施等进行综合布置。
6.1.2 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居住建筑应根据房间耗热量、供暖需求特点、居民生活习惯以及当地资源条件,合理选用火炕、火墙、火炉、热水供暖系统等一种或多种供暖方式,并宜利用生物质燃料。夏热冬冷地区农村居住建筑宜采用局部供暖设施。
6.1.3 农村居住建筑夏季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进行降温和除湿。
6.1.4 供暖用燃烧器具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烟气流通设施应进行气密性设计处理。

条文说明
6.1.1 根据住户需求及生活特点,对灶、烟道、烟囱等这些与建筑结合紧密的设施预留好孔洞和摆放位置。合理摆放供暖设施位置及其散热面,烟囱、烟道、散热器的布置走向顺畅,不宜影响家具布置和室内美观,并注意高温表面的防护安全。
6.1.2 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居住建筑内宜采用以利用农村地区充足的生物质资源为燃料的供暖设施,以煤、天然气等其他形式能源作为补充。夏热冬冷地区冬季室外气温相对较高,且低温持续时间较短,宜在卧室、起居室等人员活动密集的房间内采用局部供暖措施。
6.1.3 对于农村地区,利用自然通风不仅远比电风扇和空调降温节能,而且可以有效改善室内热环境和空气品质,是夏季室内降温的最佳选择。自然通风主要通过合理的建筑布局、良好的建筑朝向以及开窗形式等,利用风压和热压原理达到排出室内热空气的目的。
6.1.4 进行气密性处理,既是为了防止烟气泄露造成室内空气污染、CO中毒等事件发生,同时为了有效地提高生物质燃料的燃烧效率和热利用率。对于设置有火炕、火墙、燃烧器具的房间,其换气次数不应低于0.5h-1
关于供暖用燃烧器具,现行标准有:
    《民用柴炉、柴灶热性能测试方法》NY/T 8-2006
    《民用火炕性能试验方法》NY/T 58-2009
    《家庭用煤及炉具试验方法》GB/T 6412-2009
    《民用水暖煤炉热性能试验方法》GB/T 16155-2005
    《生活锅炉热效率及热工试验方法》GB/T 10820-2011
    《燃气采暖热水炉》CJ/T 228-2006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2006
    《民用省柴节煤灶、炉、炕技术条件》NY/T 1001-2006
    《民用水暖煤炉通用技术条件》GB/T 16154-2005
    《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条件》JB/T 7985-2002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 17905-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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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T5082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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