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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ity gas engineering
GB 50028-200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6 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451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28-2006,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1)、3.2.2、3.2.3、4.2.11(3)、4.2.12、4.2.13、4.3.2、4.3.15、4.3.23、4.3.26、4.3.27(8、10、11、12)、4.4.13、4.4.17、4.4.18(4)、4.5.13、5.1.4、5.3.4、5.3.6(7)、5.4.2(1、3)、5.11.8、5.12.5、5.12.17、5.14.1、5.14.2、5.14.3、5.14.4、6.1.6、6.3.1、6.3.2、6.3.3、6.3.8、6.3.11(2、4)、6.3.13、6.3.15(1、3)、6.4.4(2)、6.4.11、6.4.12、6.4.13、6.5.3、6.5.4、6.5.5(2、3、4)、6.5.7(5)、6.5.12(2、3、6)、6.5.13、6.5.19(1、2)、6.5.20、6.5.22、6.6.2(6)、6.6.3、6.6.10(2、5、7)、6.7.1、7.1.2、7.2.2、7.2.4、7.2.5、7.2.9、7.2.16、7.2.21、7.4.1(1)、7.4.3、7.5.1、7.5.3、7.5.4、7.6.1、7.6.4、7.6.8、8.2.2、8.2.9、8.2.11、8.3.7、8.3.8、8.3.9、8.3.10、8.3.12、8.3.14、8.3.15、8.3.19(1、2、4、6)、8.3.26、8.4.3、8.4.4、8.4.6、8.4.10、8.4.12、8.4.15、8.4.20、8.5.2、8.5.3、8.5.4、8.6.4、8.7.4、8.8.1、8.8.3、8.8.4、8.8.5、8.8.11(1、2、3)、8.8.12、8.9.1、8.10.2、8.10.4、8.10.8、8.11.1、8.11.3、9.2.4、9.2.5、9.2.10、9.3.2、9.4.2、9.4.13、9.4.16、9.5.5、9.6.3、10.2.1、10.2.7(3)、10.2.14(1)、10.2.21(2、3、4)、10.2.23、10.2.24、10.2.26、10.3.2(2)、10.4.2、10.4.4(4)、10.5.3(1、3、5)、10.5.7、10.6.2、10.6.6、10.6.7、10.7.1、10.7.3、10.7.6(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年7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0年 第9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9日


    (注1:住建部公告 第992号:2016年8月1日起,第8章内容废止;替代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
    (注2:住建部公告 第1254号:2017年4月1日起,第7章内容废止;替代规范:《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GB51102-2016)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0至2001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进行了修订。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国城镇燃气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规范执行十年来的经验,吸收了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先进规范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和6个附录,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用气量和燃气质量、制气、净化、燃气输配系统、压缩天然气供应、液化石油气供应、液化天然气供应和燃气的应用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增加第2章术语,将原规范中“名词解释”改为“术语”,并作了补充与完善。
    2.第3章用气量和燃气质量中,取消了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户用气量指标;增加了采暖用气量的计算原则。补充了天然气的质量要求、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质量安全指标和燃气加臭的标准。
    3.第4、5章制气和净化中,增加了两段煤气(水煤气)发生炉制气、轻油制气、流化床水煤气、天然气改制、一氧化碳变换和煤气脱水,并对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及爆炸危险分类等级等条文进行了修订。
    4.第6章燃气输配系统中,提高了城镇燃气管道压力至4.0MPa,吸收了美、英等发达国家的先进标准成果,增加了高压燃气管道敷设、管道结构设计和新型管材,补充了地上燃气管道敷设,门站、储配站设计和调压站设置形式、管道水力计算等。
    5.增加第7章压缩天然气供应,主要包括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配站、瓶组供气站及配套设施要求。
    6.第8章液化石油气供应,对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和混气站、气化站、瓶组气化站及瓶装供应站等补充了有关内容。
    7.增加第9章液化天然气供应,主要包括气化站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站内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及配套设施等要求。
    8.第10章燃气的应用中,增加了新型管材,燃气管道和燃气用具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房间内的敷设,室内燃气管道的暗设以及燃气的安全监控设施等要求。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和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对本规范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函寄: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地址:天津市气象台路,邮政编码:30007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上海燃气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沈阳市城市煤气设计研究院 成都市煤气公司 苏州科技学院 国际铜业协会(中国) 新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市煤气工程设计院 北京市燃气工程设计公司 长春市燃气热力设计研究院 珠海市煤气集团有限公司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佛山市日丰企业有限公司 北京中油翔科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志清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华涛不锈钢管材料有限公司 华北石油钢管厂 沈阳光正工业有限公司 天津新科成套仪表有限公司 乐泰(中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金石坚 李颜强 徐良 冯长海 王昌遒 高勇 陈云玉 顾军 沈余生 孙欣华 李建勋 邵 山 曹开朗 王 启 李猷嘉 贾秋明 刘松林 应援农 沈仲棠 曹永根 杨永慧 吴珊 樊金光 周也路 刘正 郑海燕 田大栓 张琳 王广柱 韩建平 徐静 刘军 吴国奇 李绍海 王华 牛铭昌 张力平 边树奎 苏国荣 陈志清 缪德伟 王晓香 孟光 孙建勋 沈伟康

条文说明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进行了修订,经建设部2006年7月1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编制组根据建设部关于编制工程标准、条文说明的统一规定,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本条文说明,供本规范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天津市气象台路,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邮政编码:30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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