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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总图
4.4.1 总平面图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名称、外形、编号、坐标、道路形状、比例和图样方向等,应与总图专业图纸一致,但所用图线应符合本标准第2.1节的规定。
2 给水、排水、热水、消防、雨水和中水等管道宜绘制在一张图纸内。
3 当管道种类较多,地形复杂,在同一张图纸内将全部管道表示不清楚时,宜按压力流管道、重力流管道等分类适当分开绘制。
4 各类管道、阀门井、消火栓(井)、水泵接合器、洒水栓井、检查井、跌水井、雨水口,化粪池、隔油池、降温池、水表井等,应按本标准第2章和3章规定的图例、图线等进行绘制,并按本标准第2.5.3条的规定进行编号。
5 坐标标注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绝对坐标定位时,应对管道起点处、转弯处和终点处的阀门井,检查井等的中心标注定位坐标;
2) 以相对坐标定位时,应以建筑物外墙或轴线作为定位起始基准线,标注管道与该基准线的距离;
3) 圆形构筑物应以圆心为基点标注坐标或距建筑物外墙(或道路中心)的距离;
4) 矩形构筑物应以两对角线为基点,标注坐标或距建筑物外墙的距离;
5) 坐标线、距离标注线均采用细实线绘制。
6 标高标注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图中标注的标高应为绝对标高;
2) 建筑物标注室内±0.00处的绝对标高时,应按图4.4.1的方法标注;
3) 管道标高应按本标准第4.4.3条的规定标注。
图4.4.1 室内±0.00处的绝对标高标注
7 管径标注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径代号应按本标准第2.4.2条的规定选用;
2) 管径的标注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2.4.3条的规定。
8 指北针或风玫瑰图应绘制在总图管道布图图样的右上角。
4.4.2 给水管道节点图宜按下列规定绘制:
1 管道节点图可不按比例绘制,但节点位置、编号、接出管方向应与给水排水管道总图一致。
2 管道应注明管径、管长及泄水方向。
3 节点阀门井的绘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节点平面形状和大小;
2) 阀门和管件的布置、管径及连接方式;
3) 节点阀门井中心与井内管道的定位尺寸。
4 必要时,节点阀门井应绘制剖面示意图。
5 给水管道节点图图样见图4.4.2所示。
4.4.3 总图管道布置图上标注管道标高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井上、下游管道管径无变径,且无跌水时,宜按图4.4.3-1的方式标注;
2 检查井内上、下游管道的管径有变化或有跌水时,宜按图4.4.3-2的方式标注;
3 检查井内一侧有支管接入时,宜按图4.4.3-3的方式标注;
4 检查井内两侧均有支管接入时,宜按图4.4.3-4的方式标注。
4.4.4 设计采用管道纵断面图的方式表示管道标高时,管道纵断面图宜按下列规定绘制:
1)压力流管道纵断面图见图4.4.4-1所示;
2 管道纵断面图所用图线宜按下列规定选用:
1)压力流管道管径不大于400mm时,管道宜用中粗实线单线表示;
2)重力流管道除建筑物排出管外,不分管径大小均宜以中粗实线双线表示;
4)平面示意图中宜将与该管道相交的其他管道、管沟、铁路及排水沟等按交叉位置给出;
5)设计地面线、竖向定位线、栏目分隔线、检查井、标尺线等宜用细实线,自然地面线宜用细虚线。
3 图样比例宜按下列规定选用:
1)在同一图样中可采用两种不同的比例;
2)纵向比例应与管道平面图一致;
3)竖向比例宜为纵向比例的1/10,并应在图样左端绘制比例标尺。
4 绘制与管道相交叉管道的标高宜按下列规定标注:
1)交叉管道位于该管道上面时,宜标注交叉管的管底标高;
2)交叉管道位于该管道下面时,宜标注交叉管的管顶或管底标高。
5 图样中的“水平距离”栏中应标出交叉管距检查井或阀门井的距离,或相互间的距离。
6 压力流管道从小区引入管经水表后应按供水水流方向先干管后支管的顺序绘制。
7 排水管道以小区内最起端排水检查井为起点,并应按排水水流方向先干管后支管的顺序绘制。
2 管道高程表的格式见表4.4.5所示。
4.4.2 修改条文。本条是对原标准第4.2.2条的修改。
4.4.3 修改条文。本条是对原标准第4.2.1条第7款的修改。
4.4.4 修改条文。本条是原标准第4.2.3条的修改。
4.4.5 修改条文。本条是原标准第4.2.4条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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